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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家暴報警丈夫被拘 不料時隔兩月再遭家暴

小敏:2013年我與王某登記結婚,生育一男一女。婚後發現王某脾氣暴躁、性格古怪、難以溝通,王某經常因為一點小事就對我施以家暴。2017年7月的一天,我和王某因孩子教育問題發生爭吵,王某摔了電飯煲,我也將電視機摔在地,王某見此動手打了我一個耳光,把我摔倒在地。當時我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給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9月,王某再次在我上班的地方對我施暴,給我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創傷。請問,我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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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大姐回復: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成員中任何人都不能對其他人實施家庭暴力。

一般來說,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當遭受家庭暴力時,尤其是女性經常忍氣吞聲,做一隻沉默的羔羊。即便這樣,也難維持家庭的和諧。相反,可能遭致變本加厲的家暴,而且暴力的頻率越來越高、程度越來越重。當遭受家庭暴力時,受害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本案中,小敏在遭受家庭暴力後,能及時報案,是正確的做法,也是其他女性應當學習的做法。王某在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後,不思悔改,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作為受害人,小敏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王某主張損害賠償。另,王某經常實施家庭暴力,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小敏還可以主張孩子的撫養權。( 來源:江淮晨報)

原標題:遭受家暴時,應當果斷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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