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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門搶小孩?都有誰欠她一個道歉?

小編最近看到一句話,跟大家分享一下:

在你看不見我的時候,不要用謠言的尺子衡量我的心,因為它總是帶刺。

昨天,「斗門搶小孩」這件事估計大家都知道了,幾段視頻、幾條朋友圈成了很多人爭相傳播的「新聞盛宴」,「珠海街頭公然偷搶小孩」、「市民震怒」、「鬧市作案」等詞語不絕於眼。

真實情況又是如何呢?

4月19日12時許,有群眾報警:在井岸鎮尖峰花園公交站的十字路口有一名女性幼童無人看管。

接報後,井岸派出所井岸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並在現場找到一名婦女和一名幼童(約1歲多),該女子情緒激動,無法正常溝通,且不配合民警詢問;幼童約1歲,也無法說清楚相關情況。後民警將該婦女強行帶至派出所進一步了解情況。

經工作,經民警調查核實,該女子為薛某,現處於患病狀態,幼童系薛某的女兒,相關證據有薛某丈夫、兄長等家屬的證言和女童出生證等,警方也正在進行DNA鑒定。

所謂搶孩子純屬謠言。

親生女兒!!!

核實完事實,咱們來聊聊這件事。

小編相信,這個世界的善意永遠存在且格外溫暖,很多人本身也是母親,或親友也有子女,轉發的初衷只是為了提醒周圍的家人朋友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避免發生悲劇。

真相查明,很多人鬆了一口氣,「哎呀,幸好不是真的」,然後刷起手機開始關注其他的事。

但是,大家是不是忽略了一點,「搶小孩」這個詞對當事人家庭的傷害有多大?

從微信圈裡流傳的視頻可以發現,個別根本就不了解事件始末的市民一邊用手機拍攝,一邊痛罵該女子搶小孩。

我們很想當面問一句,你沒有任何證據就可以給一個陌生人打上「人販子」標籤?你們在轉發視頻時確定自己腦補的就是真相?

一個患病的女子被謠傳成人販子,這種唯恐天下不亂的心態尤為可笑。當事人及其家屬莫名其妙就受到這樣的傷害令人心寒。

有一些人,你們是不是欠這位母親一個道歉!

更有一些自媒體,為了吸引眼球,在發現照片、視頻的同時就開始編輯、發布信息,事實如何從不考慮,美名曰「第一時間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實則只關心閱讀量多少,能帶來多少流量。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自媒體人發布信息的傳播效果比一般人廣,更應以事實為依據發布信息!更應遵守社會輿論的道德底線!更應對關注自己的粉絲負責!

信息未經核實的「搶頭條」與「搶孩子」,有什麼區別!

最後,小編還想再次普普法,編造、散布謠言有什麼後果?

1、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2、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3、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謠言止於智者,

至少,不要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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