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虛假宣傳,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案情簡介
家住武漢市漢陽區的陳思雅於2017年8月在某電商平台「菲亞化妝品專賣店」購買了「嬌伶燕窩素白裡透紅套裝護膚品系列一代試用裝」與「嬌伶燕窩素白裡透紅套裝護膚品系列一代五件套日霜晚霜珍珠霜精華素潔面乳」,總計998元。貨到後,陳思雅檢查發現該化妝品沒有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文,並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卻在瓶身印有「美白珍品」、「延緩衰老」、「白裡透紅」、「告別細紋」、「終結斑點」等字樣。陳思雅認為該化妝品構成虛假廣告宣傳。該化妝品在包裝上註明保質期為三年,限用日期為2020年5月17日,產品仍在保質期內。陳思雅就此事與「菲亞化妝品專賣店」進行溝通。菲亞公司答覆稱化妝品瓶身所印的功效是生產廠家在生產時印上去的,從未想過主動宣傳,所以不存在虛假誘導的問題。
——爭議焦點
本案中的化妝品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如果構成?菲亞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陳思雅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律師觀點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衛生部令第3號)第十條「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妝品。」的規定,以及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明確化妝品註冊備案有關執行問題的函》(食葯監葯化管便函{2014}70號)中:「關於美白化妝品的範圍界定。凡產品宣稱可對皮膚本身產生美白增白效果的,嚴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妝品實施許可管理;產品通過物理遮蓋方式發生效果,且功效宣稱中明確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納入特殊用途化妝品實施管理,審核要求參照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相關規定執行」的規定,只有特殊用途化妝品才能宣稱具有「美白、祛斑」等功效。本案中,經過求證發現,涉案產品的生產廠家2009年11月26日就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該化妝品也沒有獲得特殊化妝品批准文號,系普通化妝品,卻在商品包裝上標註「美白珍品」、「終結斑點」等字樣,且直接將涉案產品套裝內產品命名為「美白珍珠膏」、「祛斑晚霜」等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的規定,陳思雅有權要求菲亞公司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規定。陳思雅有權要求菲亞公司賠償購買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判決
一、深圳菲亞貿易有限公司退還陳思雅貨款998元,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陳思雅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深圳菲亞貿易有限公司的產品;
三、深圳菲亞貿易有限公司支付陳思雅貨款十倍賠償金9,980元,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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