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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的車子被燒毀,男子要求停車場負責,停車員:我們只收費不保管!

孫先生稱,自己當時到場時,車子的頭部,車燈處都被燒的融化了,消防員還正在撲滅一旁電動車的火勢,消防員稱是旁邊電動車著火了,燒到了距離他車子旁的另一輛電動車才致使他的車子被烘烤了!

孫先生去4S店詢問了維修費用,大概需要2萬多元,電瓶車已經不能找到車主,所以他認為停車管理方應該負責,按照孫先生的意思,我交了停車費你就應該保護好我的車子,而管理方並未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大火燒到自己的車子時,電話還是消防員根據車上留下的電話打來的,所以管理方有逃脫不了的責任!

當詢問管理方,人家稱,壓根就沒注意,這是意外,他們也沒辦法!

孫先生稱,自己將車車靠在馬路上的停車位上,離開了只有20多分鐘,回來時車子就成這樣了,這個車子是自己去年花30萬買的,現在維修費需要2萬多,而管理方的負責人稱,他們作為道路泊車位是公益性的,只收取停車費沒有收取保管費,責任的劃分還是需要交警或消防部門認定才能定論!

而根據筆者了解,對於收停車費是否需要保證車輛安全的事情依然存在很大的爭議,有人稱,停車費只是對於佔用馬路資源而收取的費用,並不包含保管費,也有人稱,停車費的繳納就包含著和管理方簽訂了有償協議,作為有償保管方應當妥善保管車輛。

然而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停車費的交付就意味著存放保管,管理方不應以任何理由拒絕未妥善保管而造成的損失,更不能以「車輛損壞概不負責」這個「霸王條款」來套路消費者,如果這樣那停車費的意義還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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