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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學鼓勵學生應徵入伍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央軍委、教育部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徵兵公辦室、教育廳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鼓勵大學生積極履行國家義務,獻身國防事業,促進學生成長成才,規範對應徵入伍大學生的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籍管理與成績考核

(一)參軍入伍服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入學資格,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需按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1.入伍新生憑學校錄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到入伍地縣級徵兵辦領取並填寫《應徵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學校招生部門接到經政府徵兵辦審核的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有關材料後,審核錄取資格,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2.入伍新生在退役後兩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學期間,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入伍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二)在校入伍學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復學。需按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1.在校學生入伍前,應填寫《海南大學在校生入伍登記表》,報學校武裝部審核後,報教務部門辦理學籍保留手續。學生在部隊服役期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2.入伍的在校學生,應在退伍後的兩年內憑部隊的《退役通知書》,在新學年開學初到我校武裝部報到,由武裝部審核後,報學校教務部門辦理學生的復學手續。

服役期間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入伍學生,不予復學。

(三)退役學生入學或復學後,若未修課程中有體育、軍事技能訓練、軍事理論及形勢與政策課程,可申請免修,其課程總評成績按85分予以登記。上述課程若在入伍前已修讀,按實際取得分數予以登記,不再修改。

(四)退役學生若在部隊里曾榮獲軍功或嘉獎的,入學或復學後可向學校申請學分獎勵,經學校審核批准後,所獲得獎勵學分可用於申請免修未修讀的課程(專業課程及實踐教學環節除外),其免修課程總評成績按80分予以登記。具體學分獎勵詳見下表:

(五)退伍學生在入學或復學當學年,學習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採用靈活的考核方式,通過撰寫調研報告、論文等方式進行考核,考核成績計為該門課程的總評成績。申請和批准辦法另行規定。

(六)退伍學生在入學或復學當學年,若有課程修讀不及格的,可申請在原取得的課程總評成績基礎上加10分,原則上,最多不能超過三門。

(七)學生入伍服兵役期間,可向學校申請,通過網路課程學習、自主學習等方式修讀課程。若所修課程性質及條件允許,學生可申請採用網路考試、撰寫調研報告、論文、大作業、遠程視頻答辯等靈活的考核方式,經學校批准後可以按相應的考核方式進行課程考核,其課程總評成績按實際取得的考核成績予以登記。

(八)學生入伍服役期間,通過國家自學考試、公辦本科院校的相同或相近課程考試,所取的學分及成績,按國家學分互認有關管理規定,學校予以認定。

(九)退役後入學或復學的學生,符合畢業條件的,其學位授予不與外語水平和修讀課程成績平均績點掛勾。

(十)學生退役入學或復學後,經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可不受校區的限制,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十一)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與機構的在校學生入伍並退役後,申請轉專業的可按轉入的專業收取學費。保留原專業的適當減免學費。

二、升學、就業服務及戶籍

(一)在上級部門政策和指標準許的情況下,學校每年計劃最多可安排35個「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指標,用以招錄報考研究生的退伍大學畢業生。

(二)在校生入伍的,在其退役後復學的,在學校完成本科培養計劃畢業時,與當年應屆畢業生一樣,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辦理就業報到手續,戶檔隨遷(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應屆畢業生入伍的,在其退役一年內,可視同當年的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回學校招生就業處申請辦理改派就業報到手續,戶檔隨遷(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應屆畢業生入伍的,在其退役後,可參加學校各類就業招聘會,享受就業信息、重點推薦、就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五)退役學生畢業後,如果找工作困難,在學校招聘計劃內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任到學校安全、保衛等相關工作崗位。

(六)退伍大學生畢業後選擇自主創業,學校將在技術、政策和資金申請等方面給予支持。

三、學校經濟獎勵

對應徵入伍服兵役的在校生(含應屆畢業生),學校給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

四、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一)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學生,符合研究生報名條件的可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二)應屆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三)退役學生享受國家「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

(四)教育資助

1.入伍時大學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復學後實行學費減免。補償或減免標準: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2.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復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於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3.資助期限: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的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規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後應完成的國家規定的修業年限的剩餘期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復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減免學費範圍之內。

4.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標準,按國家現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家庭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五、幫助落實海南省政府有關優惠政策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發放。

(二)在服役期間榮獲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三等功、優秀士兵獎勵的,分別按照不低於當年度優待金標準的50%、20%、10%增發優待金。對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按照不低於當地義務兵優待標準的2倍發放優待金。

(三)對參軍入伍的高校大學生(含高校新生)發放一次性獎勵金5000元,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擔負。

(四)積極鼓勵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自主創業。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自主創業的,每人可申請額度不高於1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屬於應屆畢業生的退役大學生士兵,每人可申請15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參加職業培訓的,每人可申請800元至20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在用人單位就業見習的,每人在見習期間可申請每月不超過800元的就業見習補貼。

(五)海南籍或入伍地為海南的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報考公務員,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政法幹警專項招錄、基層專職武裝幹部招錄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確定一定比例職位面向海南籍或入伍地為海南的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定向招考。國有企業招聘安排15%,用於定向招聘海南籍或入伍地為海南的退役大學生士兵。

六、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海南省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人民武裝部、教務處負責解釋。

抄送:校領導

海南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7年7月23日印發

轉自 | 海大保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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