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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機鬧」不能止於禁飛

國家民航局4月18日表示,《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下稱《意見》)將於5月1日起施行。今後,旅客在機場或航空器內實施9種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將在一年內無法乘坐民用航空器(4月19日《北京青年報》)。

對於「機鬧」旅客,春秋航空早在2007年就限制其購票,但被限制過的旅客很少。2016年,中國民用運輸協會施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把10類不文明行為納入黑名單,至今已公布了十幾批名單,每批上榜人數都不少,例如今年1月發布的第十一批名單,就有159名旅客上榜。事實證明,僅僅記錄、公布「機鬧」旅客名單的震懾作用比較有限。

頻發的「機鬧」行為,不僅影響其他旅客乘機體驗,而且更嚴重影響到公眾出行安全。所以,這次國家七部門聯合出台《意見》,對於9類「機鬧」旅客採取禁坐飛機一年的處罰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此舉加大處罰力度,有多方面的現實意義。

以前,民航嚴重失信人會被列入黑名單,而且大多受到了行政處罰,今後在此基礎上還要對其禁飛一年,處罰力度進一步加重。顯然,對於「機鬧」旅客懲戒更為嚴厲,對其他旅客更有震懾效果,這有助於提升旅客自我約束能力和文明素質,因為一旦出現「機鬧」,涉事旅客在國內一年內不能乘坐飛機了。

同時,此舉還有助於保障民航公司航班正常運行,因為部分「機鬧」行為會造成航班不能正常起飛,甚至導致飛機迫降。另外,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震懾力之後可減少「機鬧」現象,進而能相應地減少「機鬧」處置成本。當然,禁飛一年更大的意義在於進一步保障了民航安全,因為某些「機鬧」很危險。

雖然禁飛一年有利於減少「機鬧」現象,但不太可能完全遏制「機鬧」行為。原因是,部分旅客的文明素質還沒有提高,在「機鬧」之前有可能不了解相關處罰措施,或者發生糾紛時不能管好自己的情緒,就容易出現《意見》中所明確的某些行為。同時,某些「機鬧」現象的產生,民航公司也有一定的責任。譬如,一些航空公司為了息事寧人,換取良好的服務口碑,或者說為爭取更多旅客,對部分旅客不正當維權行為過度縱容,是造成「機鬧」的原因之一。再如,一些航空公司存在服務問題,或者解決糾紛的能力欠缺,也為「機鬧」埋下隱患。所以,治理「機鬧」的重點對象可以是旅客,但不能僅限於旅客。

在對「機鬧」旅客加大懲戒力度的同時,民航主管部門還應該根據「機鬧」形成原因,「對症下藥」採取綜合治理措施。例如,機場、民航公司應利用一切機會向旅客普及相關政策法規,儘可能讓旅客了解「機鬧」後果;針對某些航空公司服務不到位或者縱容「機鬧」的問題,應當進一步採取有效規範措施。

另外,是否需要增加法律震懾力,也值得思考。過去,很多「機鬧」旅客造成的後果只受到一般治安處罰,罰點兒錢,拘留幾天,這些懲罰措施顯然威懾力不夠。為此,能否把「危害航空安全罪」寫入刑法,對嚴重「機鬧」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可以探討。據悉,「機鬧」行為在美國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彌補處罰短板

在傳統的刑罰和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建立行業信用懲戒制度,確實很有必要,也是大勢所趨,有利於填補刑罰與行政處罰的空白和短板。對一些看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實則為人們深惡痛絕且屢禁不止的不文明行為和社會陋習,由於尚未構成違法犯罪,可能刑罰和行政處罰都拿它沒辦法。這時就需要制定一定的信用懲戒措施來應對它。

安徽 徐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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