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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縣一男子打獵時誤殺同伴,被判刑!

為解一時之饞

非法持槍上山狩獵

結果卻將自己同伴當成獵物

誤殺

一時失手,悔恨一生!

近日,沙縣法院審結了這起慘烈的

非法持槍案件!

案情簡介

官某淾、張某祿、盧某清是多年的好友,這幾個老朋友志趣相投,有一個共同的愛好——打獵。2016年12月27日晚7點多,三人相約去盧某清老家沙縣南陽鄉竹山村附近的山上「搞點野味吃」。

到達山上已是晚上9點多,月色朦朧,視線十分模糊。為儘早「搞到野味」下山,三人決定分開行動,由於盧某清是當地人對這山頭較為熟悉,他便自己拿著槍離開了隊伍。

在經過一片樹林時,官某淾似乎聽到了前方有聲響,根據經驗,官某淾立馬拿起手中的槍,上膛,開火!槍起彈落,怎想獵物沒有打到,只聽見盧某清一聲慘叫,倒在了草叢中!

官某淾和張某祿聞聲跑過去,被眼前的一幕嚇出了冷汗——原來盧某清被官某淾當成了獵物,打中了左手臂和腋下,傷口血流不止,盧某清清躺在血泊中抽搐。

事故發生後,官某淾和張某祿趕忙背盧某清下山搶救。

下山途中,官某淾給兄弟官某燁打了電話,將打獵誤傷到人的事情告訴了他並叫他迅速趕來幫忙。待官某燁接上三人開車到沙縣南陽鄉鳳坡洋附近路段時,經趕來的120醫生確認,盧某清已死亡。

經鑒定,盧某清的是因槍彈擊中左胸致心臟破裂,心包填塞致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且三人打獵所使用的三支獵槍均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案發後,沙縣公安局對盧某清死亡案進行調查。在接受調查期間,張某祿和官某燁明知盧某清是打獵時被官某淾當作獵物誤傷致死,卻隱瞞事實真相,向公安機關謊稱盧某清是自己摔倒,槍支走火打傷致死,企圖幫助官某淾逃避法律處罰。

2016年12月29日官某淾被沙縣公安局抓獲歸案,2017年1月13日張某祿和官某燁被沙縣公安局抓獲歸案。到案後,官某淾如實供述了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並主動供述了其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實;張某祿如實供述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並主動供述了其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實;官某燁如實供述了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實。

案情審理

沙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官某淾在狩獵中持槍誤傷被害人盧某清,致被害人盧某清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官某淾、張某祿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無證非法持有槍支,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張某祿、官某燁明知被告人官某淾是犯罪人員,而向公安機關作虛假證明,包庇被告人官某淾的犯罪行為,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決定判處:

一、被告人官某淾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8個月。

二、被告人張某祿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包庇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

三、被告人官某燁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普法小課堂

何為過失致人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為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說法

我國對槍支管理十分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配備公務用槍,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審批。除此之外,法律對於民用槍支的管理也做了明確限制。非法製造、買賣、持有槍支彈藥,本已涉嫌犯罪,而用非法持有的槍支捕獵野生動物,很可能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其行為亦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等罪。因此,奉勸那些狩獵者牢記本案血的教訓,避免悲劇重演。

文稿來源:沙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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