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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又近一步-簡析《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

蔡瀅煒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

4月12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三部委聯合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下稱《規範》),自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個全國性的無人駕駛道路測試管理規定,業內普遍認為該規定生效後無人駕駛汽車的路面測試工作有望大面積展開,從而極大的促進我國自動駕駛技術的進步。

一、什麼是自動駕駛技術?

自動駕駛技術被認為是未來汽車技術的發展方向,自2010年谷歌公司宣布開發自動駕駛汽車以來,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投入研發巨資,在該領域展開了激烈的競爭。按照美國機動車工程師協會(SAE)的定義,汽車自動化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Level 0(無自動化):指由人類駕駛者全權操作汽車,僅在行駛過程中得到警告和保護系統的輔助。

Level 1(輔助駕駛):指對轉向和加減速中的一項操作提供駕駛輔助,其他的駕駛動作都由人類駕駛員進行操作,需限定道路和環境條件。

Level 2(半自動駕駛):指對轉向和加減速中的多項操作提供駕駛輔助,其他的駕駛動作都由人類駕駛員進行操作,需限定道路和環境條件。

Level 3(高度自動駕駛):指除激烈駕駛外,指由無人駕駛系統完成所有的駕駛操作,根據系統請求,人類駕駛者需要提供適當的應答,需限定道路和環境條件。

Level 4(超高度自動駕駛):由無人駕駛系統完成所有的駕駛操作,根據系統請求,人類駕駛者不一定需要對所有的系統請求作出應答,但仍需限定道路和環境條件。

Level 5(完全自動駕駛):在所有的道路和環境條件下都由無人駕駛系統完成所有的駕駛操作,人類駕駛者僅在需要的情況下接管。

在目前已經上市的產品中,德國奧迪A8汽車據稱已經實現Level 3級別的自動駕駛。根據廠家宣傳資料,該車在時速小於60公里時可完全實現系統自動操作。

二、《規範》的主要內容

1. 批准許可權下放地方

《規範》允許省、市級政府的工信、公安、交通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由於包括測試路段、號牌申請等審批許可權都被交給地方,在各地產業競爭的激勵作用下,我們預計未來會有更多的城市允許開展自動駕駛技術測試。

2.嚴格的測試條件

《規範》並不允許「無人」汽車上路,允許測試的是能夠從自動駕駛模式即時切換為人式操作模式的自動駕駛汽車。《規範》第二章對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測試車輛三方面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

測試主體只能是中國企業,必須具備汽車及零部件製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能夠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能夠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另外,一旦發生事故,要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測試駕駛人則要求與測試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一定期限內的安全駕駛記錄。對測試車輛的要求主要包括能夠實現從自動模式到人工模式即時切換、能夠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實時回傳車輛狀態等。

3.申請與審核流程

根據《規範》,測試路段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轄區內道路選擇並公布。在申請與審核流程上,《規範》的基本規定為:測試主體向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申請——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受理、審核測試——為審核通過的測試車輛逐一出具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定期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主體向測試通知書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4.測試管理

在實際測試的管理方面,《規範》對測試細節進行了限制,以最大程度確保測試車輛的顯著性、安全性。這些限制包括: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嚴格按照測試通知書在批准的路段進行測試,車身醒目標識「自動駕駛測試」,部分情形下必須進行人工操作,提交測試報告,出現重大安全隱患、安全事故、交通違法行為時撤銷測試通知書等。

5. 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規範》明確,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的,同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認定當事人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即便按照《規範》要求在指定的測試路段正常進行測試,即便是在自動駕駛模式下發生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也將按照普通社會車輛的標準對駕駛員作出處理。

而除了與普通社會車輛同樣的處理、處罰規則外,《規範》還對測試車輛提出了額外的要求。其中規定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期間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這就禁止了測試車輛對事故進行「私了」。另外《規範》還要求測試主體在事故發生後將事故的完整情況及時逐級上報至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上述規定對自動汽車的測試員顯然意味著極大的風險,我們理解,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度限制。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如果對自動駕駛汽車實行不同的責任承擔,既無法律依據,也不利於督促相關測試方謹慎行為,還有可能造成公眾的不安。

三、自動駕駛技術在現有制度下的法律風險

就像一百年前汽車剛剛上路時對當時由馬車主導的交通秩序造成極大衝擊一樣,自動駕駛技術作為新生事物,也會有一個與現行的交通秩序逐步磨合的過程。我們預計這是一個高風險的過程,對自動駕駛的研發者、使用者、甚至其它交通參與者都是如此。

對研發者而言,在自動駕駛汽車的測試和使用中,可能會因為人身傷亡事故承擔嚴重的賠償責任。對勇於嘗試自動駕駛汽車的消費者而言,既可能因為該技術的不成熟承擔生命財產損失的風險,還可能因為對該技術的不當使用(如在超出規定條件時沒有及時切換回人工操作)對他人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我們預計在實現Level 5級別的自動駕駛之前,自動駕駛汽車和傳統汽車、非機動車、行人必然會共享現有的道路資源,對自動駕駛汽車的使用者而言,法律可能不會因為自動駕駛技術的參與而降低其責任和風險。

作者簡介

蔡瀅煒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執業領域:公司設立與合規、私募與風險投資、海商海事、跨境爭議解決。蔡律師是北京市首屆優秀留學歸國律師和首屆英國大律師公會BCTS項目成員,並撰有微信公眾號「國際仲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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