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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官兵為什麼對新條令信心不足?答案找到了!

原標題:基層官兵為什麼對新條令信心不足?答案找到了!


軍渡 :家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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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條令刷屏,好多聲音在說「我們終於可以穿著軍裝出門了」,「我們的休假終於有保障了」。發言人答記者問還有這麼一段。

01

記者:新條令在保障官兵切身利益方面釋放了哪些新的「紅利」?


軍委訓練管理部領導: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對全軍官兵十分關心。


這次條令修訂,對於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一些具體事項作了很多更加科學合理、更為人性化的規範。


在官兵休假方面,新條令對各級落實休假制度的基本要求、休假官兵的召回條件及補償辦法作了規範,明確了節假日期間值班、執勤以及執行其他任務的人員,任務結束後,通常安排補休。在官兵離隊回家住宿方面,放寬了已婚軍官和士官離隊回家住宿的條件,明確「配偶在駐地長期工作生活的」可以輪流回家住宿,並將離隊時間由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晚飯後」調整為「下午操課結束後」,首次明確「女軍人懷孕和哺乳期間,家在駐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宿」。在軍人親屬臨時來隊保障方面,明確「軍人直系親屬來隊通常在部隊招待所或者家屬臨時來隊住房留住」、「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安排車輛到臨近的車站、碼頭、機場接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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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筆者想潑點冷水,講講什麼樣的規則才是有生命力的規則、什麼樣的規則又被稱之為「宣示性條款」。


一如既往寫文章的風格,此處我先宕開一筆,講講英國法律的一個常識。

在英國普通法的基本原則中有這麼一條幾百年的法諺「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


救濟是什麼,是權利受到侵犯之後獲得彌補的辦法。


這條法諺說的便是,如果權利受損沒有有效的救濟渠道,那麼這個權利便不是一種權利。


當我們討論權利的時候,通常說的就是我們能做什麼。而保障我們能做什麼的,只有如果導致我們不能順利的做這個事情的時候,有一條救濟的渠道可以保障我們能順利的做這個事情。


上面說的有些抽象,我舉點現實的例子:

對我們來說,工作領到工資是一項權利,這個權利是如何保障的呢,如果企業不給我發工資,我可以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然後勝訴之後就可以從企業的賬戶上直接劃錢過來。


這裡的勞動爭議仲裁就是一項救濟渠道,相應的救濟渠道還有很多,救濟渠道越多,一項權利的保障性就越強,以至於當救濟的力量足夠強,強勢方就會謹慎的不去侵犯弱勢方的這項權利。

在工作中,加班給加班工作,工作要簽勞動合同,公司要給員工上保險,這些都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這些權利的保障也都是有賴於救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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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當然,是不是救濟是保障權利的唯一渠道呢?


不完全是,因為一旦一方過於強勢,救濟本身也只是救濟而已,從根源上讓其不敢如此,還有賴於責任。


在勞動法中有勞動監察這麼一項,如果企業屢屢違反勞動法侵犯勞動者權利,勞動法在第十二章還留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介入條件。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嚴重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設定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規則。


甚至例如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也會出現行政部門介入進行處罰的情況。


所以這裡引進另一句話「沒有後果的禁令不是禁令」。

在一些時候,屢禁不止是一個偽命題,中國的語境下,更多的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亂」,一抓就死原因在於管理手段落後,只能一刀切,往往一刀切切得技術又不夠好不能用一個簡單的標準區分開複雜的現實情形。一放就亂的原因在於對複雜狀況的完全放任往往會導致意想不到的現實化標準。


在中國,想禁止,附加上足夠嚴重的後果和足夠高的查處率,就足以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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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帶著「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和「沒有後果的禁令不是禁令」我們再來審視新條令,就會發現一些很微妙的事情。


訓風演風考風不正、降低戰備質量標準、不落實軍事訓練考核要求等違紀情形的處分條件。這些的列入,是一項有後果的禁令,也就是說三風不正,降低戰備質量標準,不落實軍事訓練要求都從沒有後果變成了有處分後果。


這就是有效的條款。


軍人儀容要求,行為規範要求,這些都會與考核掛鉤,做的好不會有賞,但是做不好肯定影響調職,一些月半月月 友需要減肥了。


這也是有效的條款。

05


那麼宣示性條款呢?


宣示性條款是個什麼東西呢?宣示性條款是說「某個事情是對的,我口頭支持一下,行動上愛做不做」。宣示性條款在某些時候只是「政治正確」。


具體哪些是宣示性的條款,我不好意思說,只是講一下,諸位進行一下下列的思考過程

1、允許你做的這個事情,你想做么?


2、允許你做的這個事情,如果存在阻礙不讓你做,你有救濟渠道么?


3、允許你做的這個事情,阻礙你做的話,有後果么?

經過這麼一個三步的思考,就能明白哪些事情只是說說而已。


06


有些朋友在講,如果大體制不變,那麼小規則就不可能得到改善。這個觀點其實是不對的。

舉一個身邊的例子:

早些年,各種軍旅小說,繞不開的一個話題就是老兵打新兵的現象,但是這個現象是什麼時候得到了徹底的遏制呢?


在台灣省,部隊霸凌的現象隨著投訴專線的開通,凡是受到欺負了就可以打投訴電話。自此再無一些電影里表現的前些年的那些抱團欺負新人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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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舉這個例子,其實是想說,禁止一些侵權行為,需要兩方面的力量進行保障。一方面是侵權行為要有明顯的後果,例如打兵的必然會被處罰,另一方面是被侵權者要有救濟的渠道。對於通過法案賦予權利這種行為,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


從這個角度,就更好的理解了「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和「沒有後果的禁令不是禁令」了。


07


在說了這麼多悲觀的事情,筆者想給諸位提點氣。


「偽善是邪惡對善良的最大致敬」,宣示性條款雖然不具有實際的操作價值,其落實也要看操作者的良心,但是,這種條款的存在本身就是最大的意義。

從根本上說,這些條款否定了一些事情的合法性,一些原本理所應當的事情變得不那麼理直氣壯了。


這本身就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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