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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為何不能一律死刑?兒童拐賣中你不知道的真相

人販子,一個可惡又可怕的字眼,人人談販色變,恨不得將人販子碎屍萬段,難泄心中不平。近些年,「人販子一律判死刑」在社會和網上的呼籲一直存在。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法第240條、第241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人。其中,不滿1周歲的為嬰兒,1周歲以上不滿6周歲的為幼兒。

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該解釋於2017年1月1日施行。

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處以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為什麼不是一律判死刑,這個解釋貌似並未達到人們的預期。

對於人販子不能一律判死刑,專家是這樣解釋的:

法學博士姜曉妍女士稱:首先,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最後,我學程序法的,在心裡對犯罪嫌疑人有一種無罪推定情結,不管多麼罪大惡極的嫌疑人都要給予辯護的機會,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學博士齊曉伶則表示:因為人販一旦即將被抓,就會面臨死刑,亡命之徒會怎麼對待手無縛雞之力的孩子?帶著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而中國拐賣兒童案的真相則更是讓人震驚:和通常人想像得不太一樣的是,比起暴力綁架拐賣,超過一半的兒童販賣案中的兒童,並非是被人販子拐走,而是被自己的父母或親人販賣的。

學者王錫章對山東省近年偵破的拐賣兒童案件的統計中,有高達72%是被親人賣的,而以暴力手段偷搶小孩來拐賣的人販子僅僅只佔了1%。

父母賣掉孩子的原因各有不同,大概有:農村超生交不起罰款,未婚先孕沒有撫養能力,沒有避孕生下來又養不活,希望送出去讓孩子被好人家撫養,等等。

在一些貧困地區早就有了賣子專業戶(比如山西忻州、四川涼山、廣西玉林、雲南紅河/文山/昭通等等),甚至有個講法叫「要想富,懷大肚」。和「乞丐村」一樣也出現過「拐賣村」,全村有一半甚至將近八成的村民賣過自己的孩子。「拐賣村」也好「乞丐村」也好,這種鄉村的「灰色化」,本質上是國家權力和法律在基層失控的表徵(參見陳柏峰、董磊明等人的研究)。

相當多賣掉自己孩子的人,並不為此愧疚,也普遍不同意這是在賣孩子。他們常見的邏輯一般是「反正自己也養不活,打胎還要錢」,「不如託付給別人,懷胎這麼久,總要拿點營養費/奶水費吧」,「這樣是為了孩子好,不跟著受苦」。小有名氣的民間反拐志願者「仔仔」就遇到過挺著大肚子的孕婦親自跟前來「預訂」的人談價的情況,這頭待產,那頭備款。

聲討人販子的困難之一,恰是「人販子」本身的模糊性。賣掉孩子的,有可能正是親生父母;這在司法實踐上量刑和定性上到底屬於遺棄罪還是拐賣罪,尚且還存在著一定的爭議。還有一種情況是「只賣不拐」,通常是老年人,將棄嬰或無家可歸的幼兒洗洗乾淨後「送養」,收一點報酬俗稱「冷水錢」,有時候甚至被稱為是善舉。這也給這種「只賣不拐」留下了正當化的借口。一些人販子被抓到後,咬定自己並非有意也不知情,屬於「撿到賣出」,這給進一步追溯孩子原生父母也多少造成了困難(這要等到09年被拐兒童DNA資料庫開始建設後才獲得了一定的解決)。

倘若「人販子一律判死刑」的話,那些將自己孩子賣給別人的父母是不是也該一律處死?如果他們都被處死了,那些被找回來的孩子又該由誰撫養,他們以後的生活又該怎麼辦?

犯罪分子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應該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簡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不應該一刀切、所有的人販子都應該判處死刑,應該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做判斷。

而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通過嚴刑峻法來震懾犯罪,不是最好的辦法。並非法律越嚴苛,犯罪行為就越少發生。也就是說,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販子問題。而從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很多國家死刑廢除後犯罪率並沒有隨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廢除死刑也是世界範圍內的大趨勢,我們國家近年來實際上也在減少死刑。

目前拐賣兒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買方市場的持續旺盛。

巨大的買方市場後面,既有國家在兒童收養渠道和安置制度上的欠缺和不完善,也有社保制度不足造成的「養兒防老」「多子多福」等傳統觀念,和計劃生育政策「只生一個好」的衝突。以非正常渠道收養這些被拐兒童的買主,既包括失獨家庭、未生育家庭,也包括已經生育和有子女的家庭,乃至未婚未育的個人。買家的需求一直都有各種變化,理由也遠遠比想像得更為錯綜複雜。

正因為絕大多數被拐小孩的買家,都懷著想要收養的目的,這也解釋了為什麼被拐孩子的年齡越小則價格越高。收養人一般傾向於認為越小的孩子越容易「養熟」。想要個男孩「延續香火」「傳宗接代」,這當然是最常見的理由,這也是為什麼男童的價格要大大高於女童。養老機構缺失、醫療保障不夠、無法滿足養老生活需要,所謂的「養兒防老」最後在實踐中變成了「買兒防老」,背後是不夠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

不過,非法收養的原因和性別選擇倒也並不一定掛鉤。除了續後和養老,買孩子常見的理由還有:想要增加人數壯大家族勢力的(比如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中常常會重男輕女,因此買男童來保障家庭的土地分配利益)、想要兒女雙全或者平衡家族人口性別比的(擔心男孩子太多或者嫌棄女孩子太多),或者是想要個孩子在年紀大以後幫做家務或者幫幹活照顧自己(可能更傾向女孩,所謂「養女伺服」),以及通過「引進」收養的子女來鞏固婚姻關係(或者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等等。

另外還有一種收養目的,姑且稱之為給自己的親生子找「備份」吧。以被拐賣兒童最主要流入地的福建省為例,歷史上如閩南地區,一直都有收養、交換養子養女的習俗,來規避或者降低親生孩子可能遇到的風險。養子要承擔起徵兵服役、出海打魚等高風險和繁重的任務,養女則作為「童養媳」,或者被買賣婚姻來換取彩禮錢以彌補親生子的結婚開支,甚至被安排「換婚」(說得好聽點叫「親上加親」),即嫁入對方家庭作為交換,讓對方家庭的女兒嫁過來做媳婦,解決親生子的婚姻大事。這種性質的收養行為在八十年代以前的某些地區,不但常見而且公開化。直到今天,學者在田野調查時候仍然會發現這種風俗的少數殘留。

雖然並非本意,計劃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兒童拐賣的市場。非法收養作為一種民間對限制生育政策進行調適的手段,滿足了包括失獨家庭在內的對孩子的需求。在計劃生育未全面推行的時候,家庭之間的收養和送養一般是自願互換或送子。等到九十年代中期計劃生育政策開始在地方上被嚴厲執行時,「只准生一個」無法滿足很多家庭對多個孩子的需求,導致了民間非法收養兒童現象變多。

以被拐兒童的主要流入省份山東和福建的調查研究為例,「超生受罰」的政策,加上重男輕女的性別選擇,在當地變成了:如果超生時生下的是男孩,就留下;是女孩,則送養掉。因此當地家庭非法收養的女孩,基本是本地居民超生未上戶的「黑戶」兒童,而且大部分也並不好稱為「買賣」,倒幾乎都是送掉的。而收養的是男孩的話,則大多是外地拐賣而來後購買收養的。而且收買外地拐賣而來的小孩,這個趨勢從九十年代開始,越來越明顯。學者的調查也都證明了這一點。這種非法的收養行為,通常都較為隱蔽,鄰里親朋也都會相互幫忙隱瞞收養事實,加上親養親賣的情況一般不會報案,都給辦案追查造成了困難。

老無所依,生不能養等,都是造成販賣兒童的原因,因此兒童拐賣也並非一部刑法能夠解決的問題。這不僅是父母親的悲哀,也是整個社會的悲哀。只有完善社會制度,讓人們不為生計發愁,不為養老擔心,消除買方市場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一現象。這項任務仍舊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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