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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軍: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同一性

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在互動中需要消除彼此的偏見。建立同一體內的價值認同與信任需要一個過程,對於法律實踐中理論的缺乏,法學理論應給予法律實踐寬容和信任,反之法律實踐亦應對法學理論給予充分認同和尊重。因此,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互融是一個反覆磨合的漸進性良性互動過程,而且二者之間的完全融合是不可能實現的。

現階段的中國社會正處於高速發展期,各種利益訴求相互交織,法律實踐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學理論的界限,導致法學理論無法為動態發展的法律實踐提供理論供給,而法律實踐的複雜性同樣導致法學理論呈現出碎片化的研究弊端,使之無法與中國法治進程中的法律實踐相契合。如果要打破現有困境,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關係應當在同一性視角下予以觀察,既承認和面對二者之間的差異,不能人為地打破這種格局,又要在國家法治發展範疇內看到彼此的互融性,並在同一範疇內推動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良性互動,使它們為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提供不同維度的資源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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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為矛盾對立面,

面向不同的價值維度

同一性首先要承認不同事物之間的差異與對立,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就是價值維度不同的一對矛盾。法學理論的任務是分析法律規範的目的、作用、要件、理由和根據,從理論層面回應實踐和規範的問題。雖然法學理論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法律實踐,但並不一定絕對地面向實踐,法學理論應在一定程度上高於法律實踐,否則法學理論就失去了理論的本性。法律實踐所要解決的是操作層面的問題,解決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即如何在個案中適用法律規範處理具體問題。因此,法律實踐必須作出決定的強制,與教義學中的徹底討論後作出決定存在時間差,如果人為賦予法學理論太多的神聖意義,就會弱化法律實踐對法學理論本來的積極評價。

基於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不同價值維度,法學理論生產者和法律實踐操作者基於職業立場和角色的差異也存在不同的價值追求。法學理論生產者偏好普遍性的法治,對法治、公正的理解更多著眼於一般規律、普遍原理,並以相對抽象的方式理解法律,將法律視為一個融貫性的規範秩序;而法律實踐操作者則是為了實現語境化的法治與公正,其立場是在個案中保持中立姿態,通過具體法律適用實現裁決的公正性。他們在法律舞台上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演繹著法律思維的不同特性,體現了法律的不同「性格」。可以說,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互相抱怨與批評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對二者的求全責備與誤解,實質上是忽視了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之間的應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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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具有互融性,

存在漸進性的良性互動

在強調同一性中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不同價值維度的同時,更需要注重二者之間的互融性。一方面,法學理論在具有實踐性的基礎上也具有超實踐性,法學理論在參與社會發展過程中為法律實踐生活提供真實立場、真切論證的解釋或評論,以及對實踐經驗的概括和總結。同時,法學理論的理論自覺和能力,以及對法律實踐生活的自我審察,可以對實踐活動、實踐經驗和成果進行批判性反思、規範性矯正和理想性引導,並能通過開啟法律實踐的智慧,作用於法律實踐。另一方面,法學理論如果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必然陷於盲目或步入歧途。法學理論需要通過法律規則對人的實際生活發生作用,因此一定要落實到實踐層面,法學以此方可完成其使命,法學理論也由此具有了較強的實踐品格。具體而言,法律實踐在個案中必須首先研究法律規範,而這種規範的解釋空間必須參照相關的法學理論予以界定。

法律實踐工作者則應將法律實踐中的經驗進行總結,從法律的知識理性中獲得創造的源泉與動力,並為法學理論家提供可以上升為理論的實踐基礎。法學理論者應從豐富的法律實踐中獲得知識理性的原始材料,更多研究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型法律問題,研究法律方法與法律技術,為法律實踐操作者提供理論支持。就法律實踐操作者而言,首先應了解和把握法學理論,使之內化為自身精神的一部分,在了解和把握理想法層面的理論基礎上,使法律實踐實現公平正義,而且只有在了解和把握直接面向實踐的可操作性知識和技能,法律實踐操作者才能將理論的實踐功能運用於實踐。因此,在保持二者某種張力的同時,需要強化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的對話倫理,讓他們分別以自己的立場展示一個法律問題可能牽涉到的不同側面,同時進一步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的體制化流動,這些將更加符合中國法治的走向。

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在互動中需要消除彼此的偏見。建立同一體內的價值認同與信任需要一個過程,對於法律實踐中理論的缺乏,法學理論應給予法律實踐寬容和信任,反之法律實踐亦應對法學理論給予充分認同和尊重。因此,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互融是一個反覆磨合的漸進性良性互動過程,而且二者之間的完全融合是不可能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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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理論先行或者

法律實踐先行的非絕對性

同一性反映了「動態的現代生活」,無論法學理論還是法律實踐都應當遵從這種社會生活的動態發展。法學理論在某種意義上應當高於法律實踐,而在現代社會各領域發展中法律實踐又領先法學理論。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其中所涉及的社會變革和法治建設都是一個連續性的過程,諸多類型的法律實踐,如在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總體規劃層面、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推進合憲性審查,以及監督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的後續實踐效果並不能完全預測,因此需要階段性、前瞻性的理論構建,這在價值論證及技術工具中都不可或缺,尤其是公平、正義和效率等法律價值更需要在理論中以制度形態予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理論先行的方式更能使改革目標更為明確,也使得公眾對改革的期望值達到切實的高度。完全以實踐導向為理論產出標準的態度是不可取的。同樣,現代社會發展也致使諸多法律實踐打破傳統法學理論範疇,如人工智慧的法律實踐的出現給傳統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公平正義問題提出了重要課題,導致法學理論的解釋困境,而「一帶一路」倡議之後更是在法律實踐先行的情況下推動法學理論的發展,致使比較法學、國際法學甚至整個法學理論的重構。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以法律實踐為先導,來重新闡釋傳統法學理論,如果仍強調以預設理論作用實踐的話,那麼必將導致法律實踐層面的展開困境。

在討論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何者先行的問題上,均應以保證法治價值的完整性為標準,並在同一性的範疇內達成默契,否則二者都將喪失對社會和國家的意義,其價值也將不復存在。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有分有合,二者均有各自獨立品格,但彼此之間更具同一性。在法治發展的新模式中,即在現代化的條件下理解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憑藉各自的社會功能而存在的同一性,要求法學理論在法律實踐中形成獨特話語體系並成為法律實踐的理論根基,同時法律實踐參照法學理論的學術向度不斷走向法治層面的規範。這種關係的釐清不僅可以推動法治國家發展過程中社會問題的解決,也有利於對法學理論發展空間的預測。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黃琲 排版編輯:黃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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