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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鴻茅者,雖遠必誅」的深度思考

2017年12月19日,廣州醫生譚秦東撰文《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從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說明鴻茅藥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指責鴻茅藥酒公司存在誇大和虛假宣傳、產品不符合功效說明、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等問題。然而,正是這篇點擊率只有2000多次的文章卻讓譚秦東嘗到了「文字獄」的滋味:今年1月10日,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警方以「損害商品聲譽罪」為名刑事拘留。1月25日,檢察機關批准對其逮捕。4月17日,譚秦東取保候審走出了看守所。

逮捕通知書,圖片來自中國新聞網

譚秦東(左)走出看守所,圖片來自未來網

這件事把鴻茅藥酒企業推上了風口浪尖,那麼鴻茅藥酒公司的營銷機制是什麼,鴻茅藥酒到底是不是「毒酒」,跨省抓捕譚秦東是否合理,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好好分析。

鴻茅藥酒主要靠廣告來提高知名度

鴻茅藥酒公司董事長鮑洪升在2006年遇到了鴻茅藥酒。這款蒙古藥酒曾經在1999年實現10億銷售額,後來因醫藥分家等政策出台等原因逐漸消沉。這年年底,鮑洪升等人以500萬元全資收購了鴻茅。

自稱成吉思汗後代的鮑洪升個人名氣不算大,卻是90年代那撥營銷熱潮的忠實追隨者與受益者。鮑洪升的營銷手段並不新鮮:花錢砸廣告。以鴻茅藥酒為例,在2016年中國電視廣告投放排名里,這家內蒙古藥酒廠商排名第一,投放費用高達150億。

陳寶國代言鴻茅藥酒廣告

黃健翔代言鴻茅藥酒廣告

張鐵林代言鴻茅藥酒廣告

鴻茅藥酒做廣告合法嗎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鴻茅藥酒相關信息

「鴻茅藥酒,每天兩口,健康長壽」的廣告語鋪天蓋地。喝鴻茅藥酒真的能健康長壽嗎?「鴻茅藥酒」廣告是否涉及虛假宣傳? 《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包括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由此可見,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確實存在虛假和不合法之處。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的內容,圖片來自騰訊財經

據《健康時報》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曾被江蘇、遼寧、浙江等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鴻茅藥酒是「毒酒」嗎?

鴻茅藥酒藥品標準收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中藥成方製劑》第十四冊,處方含有67味藥味,規格為每瓶裝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為: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以及婦女氣虛血虧。因此就商家描述所看,鴻茅藥酒確實存在藥理功效。

《我國藥酒的發展過程和研究現狀分析》引用文獻論述藥酒對人體的作用效果,其中提出,有案例使用補腎益氣藥酒治療腰痛50例,總有效率達到98%;在另一個案例中,針對礦工特殊工作環境特點,用加皮丹參酒、獨活寄生酒、蠲痹酒等活血舒筋類酒治療礦工各種風濕痹症及脾胃疾病有很好療效。又如,用藥酒調理腦栓塞,發現藥酒可利於治療並能鞏固療效,同時有防治併發症和減輕藥物毒副作用的功效。

按照中醫的原理,每一種藥酒針對的體質不同,對症下藥才是有效的,否則適得其反。因此,鴻茅藥酒適用於特定的人群,這是不假的;倘若加於全部,這就是謬論

其他人關於鴻茅藥酒的質疑主要在它的配方上。何首烏中蒽醌類成分已經被證明含有肝毒性;而附子、天南星、苦杏仁、半夏則是我國藥典明確指出的有毒中藥;檳榔則是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的一級致癌物;豹骨只能用有限庫存料,在這種情況下,鴻茅藥酒是怎樣做到月銷2萬多瓶。另外,作為一種有中毒風險的藥品,為什麼會沒有臨床藥物試驗數據和毒理試驗數據呢?

因此,中肯的表述是鴻茅藥酒是有問題的。

跨省抓捕合法嗎?

我國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作為職業醫生,譚秦東發表的文章僅是從自己專業的角度對鴻茅藥酒的功效及作用提出質疑,其並未實施捏造事實、散布虛假事實而對鴻茅藥酒進行惡意詆毀的行為。另外,譚秦東文章的點擊量僅為2000多次,這能否造成「鴻茅藥酒」銷售額損失達827712元的結果?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是否存疑。從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上講,損害商品聲譽罪屬故意犯罪,譚秦東只是質疑「鴻茅藥酒」的功效及作用。譚秦東的行為似並未達到我國刑法規定的損害商品聲譽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標準,其行為雖存在不當之處,但尚不足以用刑法予以規制。

本案中,涼城警方跨省辦案是否存在合法依據,其跨省抓捕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以其是否具有充分、確實的證據並且具備拘留、抓捕的法定條件來判定。若具有拘留、逮捕的法定條件,涼城警方實施跨省抓捕行為也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異地拘留、逮捕的限制。譚秦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尚無定論,似乎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行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因此,對其執行逮捕程序並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至於哪個機構需承擔責任,則要從提請逮捕、批准逮捕、執行逮捕整個程序上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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