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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起始於元朝正式納入中國中央政府管轄

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國號為元,烏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刻有八思巴文的令牌 及其迤西地區)、朵甘等地成為統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國的一部分,西藏地方從此正式納入中國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轄之下。

西藏:起始於元朝正式納入中國中央政府管轄

元朝統一中國後,根據藏族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了一系列影響深遠的施政措施:

首次設置中央機構總制院(1288年改稱宣政院),掌管全國佛教事務及西藏等地的軍政事務。宣政院使(主管官員)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師舉薦的僧人擔任。

西藏:起始於元朝正式納入中國中央政府管轄

在西藏清查民戶、設置驛站、徵收賦稅、駐紮軍隊、任命官員,並將元朝刑法、曆法在西藏頒行。任用藏族僧俗擔當從中央到地方高級官吏。烏思藏、朵甘等地行政機構之設裁及官員的任免、升降、賞罰,皆聽命於中央。劃分西藏地方行政區域。元朝中央在藏族地區設了三個不相統屬的宣慰使司,均直屬宣政院管理,這就是藏文史書中所說的「三區喀」。

西藏:起始於元朝正式納入中國中央政府管轄

就今西藏自治區的地域而言,當時分歸其中兩個宣慰使司管轄——今拉薩、山南、日喀則、阿里等地歸烏斯藏宣慰司管轄;今昌都一帶及那曲市東部歸朵甘宣慰司管轄。元朝在烏思藏等地清查戶口,確立差役,徵收賦稅,建立驛站,派駐軍隊,鎮守邊疆。烏思藏宣慰司設在薩斯迦(今西藏薩迦),下設13個萬戶府和若干個千戶所,並徵收賦稅。

其中,元代對於行政區域的劃置,成為此後西藏行政區劃沿革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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