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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雲倡議的數字經濟立法,原來關係到未來國家競爭力!

正如馬雲所說,數字經濟法,不僅僅是監管法,而應該是一部發展法、一部未來法、一部全球法,它是著眼於事業發展、面向未來、有全球眼光和擔當的的法。

冰川思想庫特約撰稿 | 劉晉才

4月22日上午,在福州舉辦的「首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開幕式上,馬雲表示「電子商務只是數字經濟的序幕,很小的一部分,數字經濟將全面影響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它遠遠超越電子商務。」

為了適應這個新形勢,他認為「電子商務法」應該升級為「數字經濟法」。

這是一個數字爆炸的時代,這是一個「互聯網+」全面改造傳統產業的時代。數據的流動、串聯起了生產、銷售、消費的各個環節。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維護生產關係,那麼,當數字改變了生產關係,必然也會對法律提出新的要求。

實際上,生產方式變化,導致的法律的不適應、不協調早已有之。

中國以前的法律或者政策,認為生產資料是進行物質生產所必備的物質條件,一般包括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等。而字型大小、品牌、商標是非物質性的,是建立在知識產權和稀缺性前提上的概念,依照當時人們的認識,並沒有受到保護。

隨著中國進入新的經濟時代,由計劃經濟,進入到市場經濟的時候,原來看來不值錢,在當時的生產方式下沒有價值的東西——品牌、商號、商標,突然變得價值連城,這就產生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問題。

這類問題的本質就是,當經濟中出現很多,當時的法律所不能調整的、不能適應的經濟元素、生產關係的時候,法律的滯後性,會在未來造成很大的影響,從而影響將來經濟的發展。

現在,電子商務法雖然已經在審議,但是當下的電子商務法,把數字對經濟的影響僅僅限於商務領域,某種程度上,已經落後於時代的發展,甚至趕不上業態的不斷創新。所以,當下中國如火如荼的數字經濟,需要制定一部數字經濟法來調整數字經濟對生產方式、生產關係造成的衝擊與改變。

首先,數字經濟法,需要維護數據本身的價值。

從工業時代,或者說,實體經濟、店鋪經濟時代進入到數字經濟時代的時候,很多資產、財富的概念就發生了變化,很多東西變得不再重要。比如,共享經濟使得牌照制度發生了很大的改變。計程車改革是困擾中國各大城市的一個痼疾,之所以難改,是因為牌照是一種資產,但共享經濟一來,個人可以很方便的進入這個市場,牌照的價值就被消解了。

但與此同時,很多新的財富、資產、行業,從無到有,進入到我們的經濟生活中,促進了經濟的繁榮。比如,虛擬資產,電子遊戲中的很多物品、道具,都具有很貴的價格。這些財產、資產的保護,就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我國《民法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雖未明確定義數據的財產屬性,但卻單獨在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條文將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並列,間接認可了數據包含著一定的財產利益,同時也為未來的數據立法留出了介面。新的數字經濟法,可以在這個基礎上繼續完善。

作為一種遞進,新的數字經濟法,需要維護數據在生產關係中的核心地位。

正所謂「數據即是新時代的石油」,數據驅動了整個生產過程。以工業4.0、訂製生產為例,數據從消費、銷售、到生產環節、在回到消費,驅動了整個訂製生產的過程,可以視為生產關係的核心。

然後,現在的法律,還缺乏對數據作為核心的重要性、敏感性的認識。比如,根據《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經營信息。」

平台內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與經營情況,當然是核心數據。這些數據有極大的價值。這一點,現在都有共識。與此同時,很多數據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是否上報需要權衡取捨。比如,淘寶店主的經營信息,網約車平台的經營信息,都不光商業上價值巨大,也有隱私性。

雖然平台的數據優勢,能幫助行政機關增強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效能。但該規定較為籠統的「按照規定」,給了任何一個部門規章甚至規範性文件都具備權力索要數字經濟時代最核心的東西。這與數據在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地位是不匹配的。

所以,數字經濟法,在維護數據的核心地位,在其敏感性與公共性的協調方面,應該解決目前的滯後性。

數字經濟法,更重要的,在於維護數字經濟時代生產關係的新形式。

當下的競爭,是強調核心優勢的競爭。核心優勢,當然包含晶元、專利等等,但與此同時,新的生產關係、組織形式,同樣是核心優勢。

比如,汽車被發明出來之後,由於成本關係,一直價格高昂,直到福特發明了T生產線,極大的降低了汽車的成本之後,汽車才成為支柱性產業。那麼,T生產線,這種生產方式,以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就是核心競爭力。在這種核心競爭力中,需要大量的投資,需要土地,需要穩定的工人,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工業革命以來法律對私有產權的保護,對契約的保護。

那麼,在數字時代,當數據從消費、生產、銷售,形成一個生態,形成一種新的生產方式之後,要想保護這種核心競爭力,當然也需要法律的作用。

比如,現在在直播平台上,年輕人直播取珍珠、試口紅、解說玩具,帶動相關銷售,獲取收入。或者,發揮自己的專長,設計服裝,開辦網店。再或者,一個人、一輛車去開網約車,也能有不錯的收入,還有時間自由。

但是,這些新的生產方式,生產關係、新就業形勢,舊的法律體系並不能很好的適應,滯後了。現在的法律、政策體系,不認可這些就業形式為正式的就業,會把這些人視為社會人士,在居住證、購房、子女讀書、出國護照方面,會受到各種歧視。所以,數字經濟法,需要保護、促進,數字經濟時代的這些新的生產關係與生產形式。

當下全球正處於一個競爭與合作並存的時代,全球正面臨一個新的契機,數字經濟的發展優劣,是決定國別競爭的核心因素。從這個角度看,數字經濟法的制定,有利於中國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的國家競爭力。

一部好的數字經濟法,將是有益於世界的中國智慧。

數字經濟是當下全球共同面對的一個新變化,新挑戰,在這個過程中,各個國家都會遭遇一些困惑,一些法律未及之地。法律源於實踐,只有在數字經濟最旺盛,最發達的地方,才有充分的事實來支撐法律的方方面面的考量。

當下的中國,已經是全球數字經濟的領先者。網約車、共享單車、網購、支付寶,不管是規模上,還是普遍性上,中國已經成為全球數字經濟創新、實踐最多、最深入的國家。這既決定了中國對數字經濟立法的迫切性,同時也意味著,當下的中國,已經有能力在全球率先制定這一法律。

正如馬雲所說,數字經濟法,不僅僅是監管法,而應該是一部發展法、一部未來法、一部全球法,它是著眼於事業發展、面向未來、有全球眼光和擔當的法。從這個角度看,數字經濟法的制定,也是中國對於全球共同面對的新的數字經濟時代的一些問題所提出的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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