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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稽查重點之一,自然人股東從公司的大額借款面臨巨大稅務風險

趕快自查一下賬面上是否有股東個人大量借款

經常看到好多公司的賬目上有類似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劉總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而且掛賬時間不止一年以上,甚至四五年之久,而且這些借款沒有用於任何公司的生產經營,殊不知,稅務風險已經來到了你的身邊!

將面臨20%「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巨大風險,特別是今年國地稅馬上合併,地稅部門將會針對這些涉稅問題展開清理!

重大提醒:

(1)趕快自查一下吧,你公司的賬面上是否存在股東個人的大量借款?

(2)或者你公司的賬面上是否存在股東直系親屬的大量借款?

(3)股東個人的借款是否超過了一個納稅年度仍未歸還?

(4)股東個人的借款是否有證據證明用於企業生產經營?

股東借款還會涉及增值稅風險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劉總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這筆借款雖然是無償借款,會被視同企業向個人提供貸款服務,沒有利息收入也要視同銷售,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然後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徵收借款期間的增值稅。

政策參考:

政策1:

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2:

國稅發[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

政策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國稅函〔2005〕364號)第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4:

財稅2016 36號: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高頓 成就你財稅職業夢想!

來源:高頓財稅學院,轉載於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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