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張亮 老稅官:趣解不動產進項抵扣的40%部分

張亮 老稅官:趣解不動產進項抵扣的40%部分

取得不動產的進項40%部分抵扣的解析

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不動產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有觀點認為:文件規定是「第13個月」,不是「第13個月起」,也就是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只能在當月起第13個月抵扣,在政策口徑未明確的前提下,實務中最好不要在第13個月以後的月份去「抵扣」,因為從政策規定理解只能第13個月抵扣。

【例】2016年11月取得扣稅憑證,60%的部分在在扣稅憑證的當期2016年11月抵扣,「剩餘的40%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就是2017年11月抵扣,如在2017年12月及以後月份「抵扣」,按政策規定理解不能抵扣了,所以企業一定要做好備查賬。

張亮 老稅官解析如下

一、一般情況的實務處理

60%部分,取票、認證,當期抵扣。40%部分抵扣有兩個關鍵時間節點:一是最早可抵扣時間。為「算頭算尾」滿13個月的當月,或者表述為取得扣稅憑證當月起滿12個月的次月。太繞人,簡單點:把年加1,月份不變;二是13個月的計算起點。為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注意:既不是開票時間,也不是認證時間!

麻煩來啦,也是好玩的地方!怎麼確認取得時間?雙方若有糾紛,銷貨方2月已開了票,實際上是6月才給購貨方,購貨方在計算13個月時,說是4月取得,怎麼辦?查郵戳或去對方外調?那夠忙活了,徵稅成本也太高了點吧;銷貨方3月28日開了票,購貨方4月3日取得。我說是3月31日就取得了,怎麼辦?一筆糊塗賬。

算了,別超過開票月份計算就好!不是不認真,不是不努力,請待我修鍊成「千里眼」、「順風耳」。

二、特殊情況的實務處理

某次檢查中,發現一筆8000萬的不動產抵扣,60%與40%只間隔3個月,352萬元進項提前抵扣9個月,進項轉出加上滯納金得有400萬元,成績不小。對不對?不對!不能只看間隔期,要看扣稅憑證的取得月份。60%部分是要先認證再抵扣,只是取得時沒有及時認證而已。對應的40%部分,還是要看取得扣稅憑證的日期。

還有,2017年元月取得扣稅憑證,財務人員說我記性不好,我滿360日時認證,一次性全部抵扣。行不行?行!60%遲抵,40%是在取得後的第13個月之後,符合15號公告的規定。

三、40%部分在13個月之後的任何一個月都可以抵扣

40%部分只能在第13個月抵扣嗎?15號公告的目的是要分期抵扣,可以確定的是:第13個月不抵扣,公告沒說就不予抵扣。那就看不予抵扣的情形。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文件等相關稅收規定,均沒有對推遲抵扣時間作出任何要求,只對認證時間規定了360日的限制。而且,即使認證逾期,總局還給予了補救措施。因此,納稅人不必當心忘記了在第13個月抵扣40%部分,只要不提前,延遲抵扣不受限制。

放心啊,錯了咱倆賠!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稅白天下 的精彩文章:

TAG:稅白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