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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間諜罪透視「雙重標準」問題

《刑法》其實很有趣系列十六

間諜作為一項古老的職業,已然伴隨著人類經歷了數千年的歷程,就人類社會目前的發展狀態而言,這一職業仍將同人類走向遙遠的未來。由於間諜這一職業極富於神秘性和刺激性,近年來,從《潛伏》開始,諜戰劇一直在電視屏幕佔有較高的收視率。不過,就現實狀況而言,間諜活動是一種對國家安全破壞性極大的行為,是一項十分嚴重的罪刑,各國《刑法》都對間諜行為規定了嚴厲的法定刑。我國《刑法》關於間諜罪的規定在第110條,對間諜行為規定了最高處以無期徒刑的法定刑。

第一百一十條: 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從間諜行為被世界各國都列為重大犯罪來看,間諜這一歷史悠久的職業絕不是什麼前途風光、財富自由、人生瀟洒的好職業。因為干這活,被捉住輕則住大獄、重則掉腦袋。既然間諜罪大惡極,為什麼大家對諜戰劇中的正面間諜崇拜讚賞、對反派間諜恨之入骨呢?並且,我們從新聞聯播和各類權威報紙可以看出,這世界上除了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向任何國家和地區派遣間諜,其它國家都在派遣間諜,可是為什麼它們都將別國的間諜定罪施刑,對自己派出的間諜授予勳章呢。這就涉及到對一個行為進行判斷的「雙重標準」問題。也就是說,對同樣一個行為或事件,根據行為對象和利益取向不同進而作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斷結論。

其實,除了「間諜罪」中涉及「雙重標準」問題外,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雙重標準」問題到處都存在,比如我們經常說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等,只不過我們都不太留意或者習以為常罷了。我們以「間諜罪」來說「雙重標準」問題,一方面是這一罪名在世界各國都具有普遍適用性,另一方面「雙重標準」問題在這一罪名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有了上面這一堆東扯西拉的閑諞兒,我們就可以對「雙重標準」問題進行一次簡單的透視,以後遇到拿著「雙重標準」給我們「栽贓戴帽」的著名人士(筆者在網上看到很多這樣的著名人士,故有此言),雖然不至於給他瞪個「白眼」,但也可以在暗自說句「別忽悠我」。

一是「雙重標準」是一種普遍存在社會現象,這種現象不僅中國有,外國也有。有些人在遇到某些問題上總喜歡指責我們中國人民智未開、思維混亂,搞雙重標準。這完全不符合實際,因為對一個同樣的間諜行為,各國的刑法都是只打擊為它國服務的間諜而褒揚為本國服務的間諜,這就說明,搞「雙重標準」不是誰思維混亂、民智未開的問題;也不是民主與否的問題,即使這地球上最民主的國家,在對間諜行為的打擊上,和任何其它國家一樣,仍然是採取的是雙重標準。

二是「雙重標準」是一種不合邏輯的判斷方式,但它卻是現實社會的需要。從邏輯學的角度而言,「雙重標準」的確不符合邏輯,但是,不符合邏輯並不妨礙這一現象在社會生活中的存在,這一現象能夠存在,必然有它存在的土壤和需要,任何社會事實並不是都要按照邏輯學的那一套來運行,邏輯能夠解釋很多社會現象,但不是全部社會現象。存在未必合理,但存在必有需求。

三是「雙重標準」的適用範圍要嚴格限制。雖然,在整個地球上的人類進入共產主義之前,「雙重標準」的生存土壤可能是不會消失的,但這並不能說明「雙重標準」是個好東西。「雙重標準」最初產生於階級特權和黨同伐異的需要,「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說的是階級特權中的「雙重標準」,各國對間諜行為的刑法規定體現的是黨同伐異的「雙重標準」。而對於廣大沒有話語權的草民來說,在「雙重標準」下肯定是扮演著處於不利地位的那個角色,因此,「雙重標準」的適用範圍還要嚴格限制在國與國之間,不然,整個社會將上演「惡狼給羊定規矩」這類滑稽而又悲慘的人間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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