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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與科技的交互——科技金融與金融科技之辨

尼古拉斯·卡爾多(Nicolas Kaldor,1961)用6個「程式化事實」(stylized facts,亦作「卡爾多事實」「典型化事實」)總結了20世紀世界各國的經濟增長現象,並試圖將技術進步內生至增長模型中,以說明跨國增長率的差異主要源自技術進步的差異,且人均GDP增速的差異與科技水平的差距顯著敏感。

為了有效詮釋「卡爾多事實」關於經濟增長的國別差異和長期增長現象,消解規模收益遞減規律的負面效應,以最小成本跨越「增長的陷阱」,熊彼特、索羅、佩蕾絲、庫茲涅茲和希克斯等學者將宏觀經濟學關於增長理論的研究重點從資本和勞動轉向創新、研發、全要素生產率(TFP)乃至制度和意識形態,並不斷豐富形成了主流共識的理論解釋。其中,普遍認同長期經濟增長的動力主要源自創新引致的外部性,金融與科技的交互協同是決定這種長期增長的重要因素和關鍵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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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的基礎: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的雙向因果關係

鑒於增長源於創新的結論性共識,近十年來,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宏觀經濟學的研究者開始全面評價並愈加重視金融創新與經濟增長的關係。如何把握並塑造良好的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的耦合機制,已經成為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共同面對的促進長期增長、抑制負面效應的熱點問題。

認識創新:企業家精神、技術進步與經濟增長

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912)將創新解釋為「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依靠企業家精神,將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於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產品創新、工藝創新、市場創新、資源配置創新及組織創新五種情況。在創新的基礎上,資本是企業家為了實現新組合,「把各項生產要素和資源引向新用途」的一種「槓桿」和「控制手段」。在這裡,創新是一個「內在的因素」,經濟發展是「來自內部自身創造性的關於經濟生活的一種變動」。在接續性的研究中,在哈羅德—多馬模型的基礎上,索羅(Solow,1969)進一步解釋了資本和經濟增長的關係,通過基本方程建立了資本、產量和儲蓄(投資)之間相互依存的關聯體系,並據此推定了「技術進步會增加總產出」的結論。

基於創新的互動:技術擴散過程中的金融協同

在熊彼特的「雙輪驅動」模型中,金融與科技呈現出交互的雙向因果關係。而後來的金融發展理論只是重點解釋了金融與增長的相關性,沒有深入研究兩者的因果聯繫,同時忽視了兩者的互動關係。佩蕾絲(Carlota Perez,2002)則系統地發展了熊彼特關於技術創新與金融創新的互動理論,對技術擴散過程中的金融創新進行了體系化的深入研究。佩蕾絲將技術擴散過程分解為導入期和展開期,分別對應新技術的爆發、狂熱和協同、成熟四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技術革命和經濟體系之間的結構性關係被破壞,而金融創新則迎合了技術創新的資本需求,助推甚至主導了技術擴散過程。當新產業規模擴張到一定階段後,權力就會從工業資本家向金融資本家讓渡。她認為,革命性突破和反覆試錯的突出特徵,是在風險資本工具創造中體現出的創新態度,而且,技術擴散的持續動力和後續的政府推動都是革命性產業發展的關鍵力量。

這種「技術—經濟範式」強調金融與技術、社會制度的多重交互關係,在宏觀層面,技術革命與金融危機之間存在因果機制,這些機制源於:第一,成批出現的技術變革催生技術革命,使得全社會生產結構得以現代化;第二,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在職能上是分離的,二者通過不同手段謀求利潤;第三,相對於在競爭壓力下比較有活力的技術經濟領域,社會制度框架更有惰性,可能成為變革阻力。這些動因及其導致的機制性效應,意味著金融與科技的耦合具有無限複雜性和不可預期,創新的結果並不絕對是正面的。為此,佩蕾絲建立了一個動態非均衡模型,用以表述和揭示從技術創新擴散的微觀基礎到科技與金融互動的宏觀現象。通過近兩百年的五次技術革命中重複出現的技術擴散和金融危機,以及大量技術變遷與金融創新協同的事例,發現每一次技術革命的發展和傳播均傾向於刺激金融領域的創新,同時也得益於金融創新產生的動力,技術革命中要求最苛刻的先行領域恰恰也正是金融行業。

創新效應的「迭代」:對國別差異和增長動力的深層理解

作為經濟增長理論的另一建樹,庫茲涅茲(Kuznets,1971)認為,國家經濟增長是「向它的人民供應品種日益增加的經濟商品的能力在長期上升,這種能力的增長是基於技術改進,以及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調整」。這個定義的經典意義在於指明了經濟增長的結果和動力,同時增加了比「卡爾多事實」更為豐富和更加重要的變數。在此基礎上,他總結了現代經濟增長的六大特徵,即「庫茲涅茲事實」。其中,特別指出,發達國家藉助強大的技術力量,尤其是運輸與通訊的革命,將世界建構成為一個史無前例的「統一的世界」。在這個統一的世界裡,國家之間的不平等程度與日俱增。希克斯(Hicks,1950)的「工業主義」認為,「庫茲涅茲事實」的主要貢獻正是在揭示這種國別差異的同時,提出了「作為技術進步之基礎的現代科學的出現」並成為經濟增長的推動力量。有意識地向技術創新投入大量資源,使得科學演變為經濟生產技術並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確實發生在近代工業化之後。此前,直至20世紀30年代,技術創新的重要意義都沒有被重視,即便有所提及,也是次要的和從屬的位置。

顯然,在邏輯上,增長動力與國別差異的事實形成之間存在極為顯著的關聯。後來的實踐愈加證明,技術創新及其為技術創新服務的,包括金融在內的制度性安排和市場化機制對經濟增長的動力生成及創新效應的「迭代」產生了相當直接的影響。甚至,可以據此從各國經濟增長的結果回溯至過程的評判,即所謂經濟建設的路徑選擇問題,不同路徑對應了不同社會體制、市場結構及產出效率。在很多經濟學家的觀察視野里,在眾多的變數和參數中,除了政府與市場的良性互動及邊界調整,金融創新與技術創新的交互協同成為最重要的效率標準之一。

因應於創新的研究框架:科技金融與金融科技的邏輯演進

繼續使用「結合」或「融合」來描述金融與科技的關係,已不足以精準界定或充分展示二者之間這種關係的複雜程度。尤其是近些年高歌猛進的金融科技的「顛覆式」發展,此前主要針對金融支持科技發展的「科技金融」研究框架,在更為宏大的範疇和視角上的追求面前,便顯得有必要在既有的認知和理念基礎上,進行適當修正和革新,以進一步適應和彰顯實踐進展對理論詮釋和指導的迫切需求。這也是科技金融事業進入新時代被賦予的新使命,對其理論解釋能力和政策協同效率的期許和提升成為關鍵所在。

按照產業分工原則,形成了金融與科技的分立;在產業演進中,基於創新催生並持續強化了金融與科技的交互。正是在二者愈益複雜的交互關係中,逐步建構完善了「科技金融」與「金融科技」相對獨立的理論框架和實踐範式。如果從服務業的受眾和產出稟賦確立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分野,前者居於科技進步的立場,著眼於金融為科技服務,產出科技產品或新型技術;後者則從金融發展的視角,著眼於科技為金融服務,產出金融服務或產品。從某種意義上講,科技金融與金融科技的分合交替,更接近於一個遞次接續的產業循環。

按既有的科技金融觀察角度,在某種制度性安排及市場化機制中,金融機構憑藉金融創新(包括制度和產品),其支持的科技事業和創新技術中,有一部分應用在新一輪的金融服務和產品中,這種因應於技術革新的產品或服務創新自然成為金融科技的組成內容;從金融科技的角度出發,任何一項新技術,從實驗室起始研發,歷經初試中試、產品化到市場化的整個流程,無論是內源融資還是外源融資,無論是股權投資還是銀行信貸,無論是政府資助還是公開上市,一切技術成長所伴隨的金融活動,同時被重置於「科技金融」的解釋範疇及演進邏輯中,這也與佩蕾絲的技術擴散理論所描繪的場景實現了高度擬合。顯然,從科技金融到金融科技,再由金融科技到科技金融,在這種雙向乃至螺旋式循環的關係中,金融與科技的交互很鮮明地體現為二者互為手段和結果,甚至在某些場景由於交叉錯綜而難分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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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的核心:重在經濟機理,而非技術

布 萊 恩 約 弗 森 和 麥 卡 菲 ( E r i k Brynjolfsson & Andrew McAfee,2012)認為,繼工業革命以機器突破人類和動物肌肉的限制之後,計算機部門領域的指數級增長、數字化信息的爆炸式增長和重組式創新,將突破人類智力的限制,迎來第二次機器革命。這有可能創造極具歷史意義的兩個重要事件:大多數人可以通過共同的數字網路溝通互聯,以及真正多用途人工智慧的出現。這兩大事件同樣可能在經濟領域引發革命性變化,產生熊彼特所說的「創造性破壞」效果。

金融科技並非新生事物

科技進步影響產業結構與消費者生活方式,也影響了金融服務的對象與金融服務的效率。從結繩記賬、易貝買賣,到金本位、紙幣制度,貨幣形態與支付手段的革新,直接映射的是金融業的演變。除此以外,縱觀金融業的發展,幾乎全程都伴隨著對新技術的吸納並成為科技發展和技術應用的重要推動力。從這個角度講,金融科技早已有之。金融業面臨的最基本問題是信息不完全與信息不對稱,隨著計算機、互聯網,進而雲計算、大數據的發展,金融科技取得了比以往更具革命性的變化。建立在雲計算、大數據基礎上的創新成就了當今蓬勃發展的金融科技的技術基礎。依據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於2016年3月發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專題報告,金融科技是指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能創造新的模式、業務、流程與產品,既可以包括前端產業,也包含後台技術,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金融科技以數據和技術為核心驅動力,基於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一系列技術創新,全面應用於支付清算、借貸融資、財富管理、零售銀行、保險、交易結算等六大金融領域,是金融業未來的主流趨勢。

科技金融的真諦所在

誠然,對金融與科技交互關係的觀察是從兩個維度展開的。關於科技金融的理論研究及政策實踐,實際上始終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科技發展的全程軌跡。科技金融並不等同於小微企業或中小企業融資。但是,何種形式的金融體系才能最有效地支持和服務於科技創新?不同稟賦的科技創新行為需要政府與市場採取何種體系化的制度邏輯才是最有效率的?這些看似在發達經濟體可資借鑒的問題,對於我國真正貼切可靠的「標準答案」實則一直處在探索和修正之中。

另外,對科技創新的主體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的爭論從未中斷過。這實際是質疑金融及更多的創新性資源配置應重點支持大企業還是小企業的問題。熊彼特認為,壟斷利潤可以成為創新激勵,因此大企業的創新動機和優勢更為顯著,德國與韓國的經濟實踐也確實表現出大企業集群的創新優勢。但是,也有更多的證據表明,世界各國的小企業正在成為吸納技術創新的主力。例如,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2016)針對以美國為代表的世界科技創新趨勢進行研判,認為美國等西方國家加速崛起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正在顛覆世界,而一些傳統大公司將隨之逐漸衰落。顯然,對這些理論分歧和政策爭論的證偽,其是非曲直的現實意義相當重大。

瞄向效率改進的交互價值:在於提煉經濟機理的規律性經驗

關注金融與科技的交互關係,其核心不應停留在技術和產品層面,而是要深入探察這種與創新共生的交互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機理及規律性經驗。獲取並利用這種最接近事實的規律性經驗,可以用來施加影響有益於金融與科技交互協同的制度性安排,藉以催化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在交互中煥發的長期增長動力,實現不斷積蓄與良性循環。如同經濟學研究在面對「哪些因素決定了一國的金融市場體系的選擇」時,在結論無法達成共識的困境中,很多經濟學家不得不回到邏輯起點,從有關聯的要素構成開始,逐一研究這些要素之間的因果關係和作用機理。顯然,這些有益的方法改進和視角上的轉換,對後來能夠應對和回答「為什麼在一些國家形成了有利於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金融市場體系,而有的國家則不然」這樣的問題同樣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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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的效應:協同發展的制度邏輯

從長期來看,增長的動力主要來自於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的耦合效率。相對於一般化的金融工具、組織和制度,我們更強調專註於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及因應於科技創新的金融創新,即科技金融與金融科技。

制度性供給在交互協同中的重要意義

按照演化經濟學的結論,創新意味著要素調整及產業結構的變化,要通過產業變遷、效率優化及協同發展來實現經濟趕超,就應當重點研究宏觀經濟結構的動態規律及其對制度性供給的條件訴求。分工導致產業形態的異質性,是進行結構性分析及邏輯推演的現實基礎。在這種分析和推演的進程中,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制度創新是科技創新與金融創新交互進而協同的必備條件和直接結果。因為,二者的交互並不總是以正向發生的,與之並行的制度性供給所發揮的約束、矯正、引導和激勵效用是十分必要的。例如,一個效率低下的金融市場體系對實體經濟乃至科技創新的支持性服務顯然是欠缺的甚至是阻礙其發展的;同樣,滯後於交易、支付、風險識別及控制等諸多金融需求的科技發展也無法為金融創新提供及時到位的技術支持;從科技金融到金融科技的產品化階段,囿於階段性的市場領先和存貨出清考慮,後者的創新優勢反倒會在一定時期內形成新一輪創新的反向阻力。只有在趨向協同的演進中,金融在支持科技創新的同時,本身的組織形式、業務模式、風險管理等也因科技創新而改變,實現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的正向交互。在制度邏輯上,形成了科技金融與金融科技的「推力」與「拉力」共生的螺旋式循環,在這種循環演進中,金融與科技以最大可能趨向動態平衡的協同發展。

科技金融的制度化供給內涵

很顯然,在上述統領意義的制度邏輯中,金融與科技的協同與制度化供給是緊密關聯的。分開來看,作為該框架的子系統,科技金融體系自身的制度化建設同樣重要。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計劃分類改革為科技金融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和制度空間,應充分利用科技部門自身的資金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呼籲和爭取國家層面和相關部委的各類基金和財稅傾斜,積極調動各種市場力量,以共享經濟的理念精髓和互聯網技術的特有優勢,構造政府與市場、各種社會力量的協同共享平台。基於不同資金屬性的產品定價和風控機制,有效協同科技財政、科技信貸和科技投資的積極作用,形成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開發性金融與合作性金融有機結合的資源一體化平台。建立並完善以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投資機製為主導,以銀行、券商、保險公司、信託公司、擔保公司及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類金融機構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依託,主要為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創業資本、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科技保險和上市輔導等全程金融服務的多元化資源組合。以政府資金示範引導、社會資本為主力,兼顧地方經濟發展和市場選擇規律,逐步構建來源廣泛、進出及組合自由、充分體現市場意志的體系化資源聚合及分享平台。

金融科技的制度化供給指向

對於金融與科技交互協同體系中的另一子系統——金融科技而言,金融監管部門的制度性供給在目前的階段顯得更加重要,需要在適應包容發展和識別緩釋潛在風險之間努力做好平衡。金融科技對金融體系的影響是全方位的,既改善了金融效率,也帶來了潛在風險,為了趨利避害,需要納入金融監管框架。在監管的准入條件上,一方面要防止市場主體的貿然進入所導致的過度風險,另一方面也要避免過度的監管壓力形成市場進入障礙。監管過度會造成大部分新設的金融科技企業疲於應付而難以維繼,最後可能出現被少數幾個機構壟斷的市場格局。在監管框架的設計上,監管當局應根據金融科技的行業稟賦進行適應性調整,而非簡單地依靠施加限制來緩釋風險。根據金融科技行業的發展演進、影響範圍和風險變化進行持續的監測分析,據此不斷調整優化不同階段的監管策略。在監管方式上,對影響範圍和潛在風險均比較顯著的金融科技業務或企業,需要轉換為「牌照管理」,明確企業業務邊界和責任要求。在這方面,很多先行國家和地區的「創新友好性」授權監管理念及「監管沙盒」模式均已取得了很多值得借鑒的經驗。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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