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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首輪93部縣區新志評析關於社會部類篇目設置

一、社會部類淵藪

舊志對社會情況的記載,有民情風俗、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內容,常見有習俗(習尚)、歲時、民族、氏族、方言(語音)等門目。明永樂十年(1412)《纂修志書凡例》中就規定志書內容必須有「風俗 形勢:凡天下州縣所定疆域、山川,既有間隔,習尚嗜好,民情風俗,不能無異,宜參以古人所論,與近日好尚習俗之可見者書之」。

近代方誌對記述社會情況漸為重視,除因襲舊志門目外,新設「社會」、「人口」、「民情」,拓寬記載社會生活、風俗人情等方面的事物。如傅振倫等人纂修的民國《新河縣誌》,其「風土考」門類中設有「歷代風俗考」、「近世風尚及禮俗(衣食住禮儀歲時記)」、「地方社會現狀」(如普通心理、平民文藝、語言及文字、宗教及信仰等)等目。部分志書使用了「社會志」、「社會略」等稱法。如黎錦熙纂民國《洛川縣誌》設有「社會志」、「宗教祠祀志」、「氏族志」、「風俗志」、「方言謠諺志」。顧頡剛、傅振倫等主纂民國《北碚志》設「社會略」,包括「社會組織」、「社會事業」、「社會運動」、「社會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禮俗歲時」、「社會災害」、「社會病態」、「醫藥衛生」等門目。《鄞縣通志》還設有「社會現象」編。

新方誌中,社會部類的設立是不爭的事實,相對其他部類而言,卻是一個概念模糊、歸屬混亂、爭議較大的部類。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社會」如何理解,以及社會部類應收入哪些內容上。首輪修志伊始,就引發了有關爭議。1988年出版的《中國地方志綜覽》指出:「社會志門類下面包含一些什麼內容,如何寫,是一個正在討論的問題。對社會志的名稱就有多種意見:有人認為,社會志只記述部分社會現象,應叫『部分社會現象志』;有人認為,社會是相對於『自然』而內涵極其廣泛的名詞,包括了人類社會的一切事物現象,叫社會志是不合適的,應改為『社會風土誌』;還有人主張叫『風俗志』或『社會風俗志』的。這反映了對社會志內容的不同理解」。[1]由於「社會」涵義不明確,修志者按照各自理解進行運作。

「社會」部類的涵義,涉及這一部類如何界定及編修,值得探討。

新方誌「社會」部類的涵義並不與權威的詞典對「社會」的解釋相吻合。如《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為:一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構成的整體,也叫社會形態;二泛指由於共同物質條件而互相聯繫起來的人群。[2]《辭海》釋義為:一是「以一定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繫的人類生活共同體」;二是「舊時鄉村學塾逢春、秋祀之日或其他節日舉行的集會」。[3]作為志書部類的「社會」,所指並非相對於「自然」的廣義的「社會」。因為,廣義的「社會」,當然應當涵蓋政治、經濟、文化。那麼,狹義的「社會」究竟相對於什麼範疇的概念,眾說不一。謝海斌提出,地方志語境下,「社會」有三種概念:廣義的社會是相對於自然而言的社會或相對於個人的社會;中義的社會,一般是相對於國家(或政府)而言的社會;狹義的社會,是相對於政治、經濟、文化而言的社會。「但在後來的現實演繹中,遇到不能明確歸類的問題,則直接歸屬於社會。也就是說,與政治、經濟、文化並列的社會,屬於排他性用法,意思為其他屬於社會的事項。地方志語境下社會部類的編排即此意下的使用。正是因為如此,才有修志專家大提不要把社會部類變成了回收站。」[4]此論揭示出設置社會部類既使用排他法又可能成為「回收站」窘境。

按照通常說法,篇目設計的分類原則,是科學分類與社會分工相結合。顯然,社會與自然、政治、經濟、文化之間的關係,既不是社會分工的關係,也說不上是科學分類。這對篇目分類的原則的權威性也是一個挑戰。

《中國地方志辭典》釋「社會志」為「以社會學研究對象為記述範圍的志書」。[5]此說不當。社會學研究的對象極為廣泛。1987年,國家統計局提出我國社會指標體系草案,包括13個大類、73個中類、1100多個指標,大類包括自然環境、人口家庭、勞動、居民收入與消費、勞動保險與社會福利、住房與生活服務、教育與訓練、科學研究、衛生與環境保護、文化與體育、生活時間分配、社會秩序與安全、政治活動與社會參與情況。社會學研究的範疇,其覆蓋面涉及方誌記述的各個部類,遠遠大於「社會」部類的記述範圍。第二輪志書立目,有設立「社會安全」篇的,包括生產安全、交通安全、防火、水上運動安全各章,[6]這顯然是受到社會學研究分類的影響,但這些內容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內在的聯繫,在方誌分類中原分屬於各部類,因其具有「安全」一詞就抽出來放在一起,並不科學。

首輪修志之初,從1981年《中國地方史志協會關於〈新編地方志工作條例〉的建議》,到1985年中指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定》「總則」,直至1997年中指組討論通過的《關於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總則」,均持地方志記載(反映)地方「自然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提法。按此,志書所載無非是兩大部分,一是自然,二是社會。相對於自然的社會,是人類社會的一切,是社會形態的全部,是廣義的社會。2006年國務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條例》出現了「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的提法,將原來的「社會」分解成「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並列,轉化為狹義的「社會」。這一划分,符合志書編纂的實際情況,使劃定志書記述內容第一層面分類的部類有了明確的依據,確立了「社會」作為志書部類的地位,是體裁概念更為明晰,更具可操作性的進步。然而,此處所說的「社會」,其範疇是什麼,眾說不一,原因在於討論者試圖將別的學科、別的語境中的釋詞套用到志書這一獨特語境上來。事實說明,方誌篇目分類存在無可置疑的獨特性,對此的研究是很不夠的,實踐走在理論的前頭。

二、社會部類的篇目設置

志書記述人類的社會活動,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側重點。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和用志需要的擴展,對社會部類的記述也趨向於重視。民國6年(1917)《山西各縣誌書凡例》中,規定「略」的體裁,就有「禮俗略」、「氏族略」、「方言略」。民國35年(1946)國民政府內務部頒布的《地方志書纂修辦法》規定:對「各省市縣土地、戶口、物產、實業、地質、氣候、交通、賦稅、教育、衛生以及人民生活、社會經濟各種狀況,應分年精確調查,製成統計比較表編入」。該辦法附《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徵集資料之範圍包括各地方民俗歌謠、人民私家譜牒,應調查之事項包括本省市縣之一般工資物價、人民之宗教信仰、人民之經濟狀況。並規定,「前項調查,應分目分類編成紀錄或統計比較表,存備查考」。「社會」志始辟於民國時期,黎錦熙修訂之《〈洛川縣誌〉凡例》,立有「人口志」、「社會志」、「宗教祠祀志」、「氏族志」、「風俗志」、「方言謠諺志」。瞿宣穎的《方誌考稿》指出:「今後修志,宜標民俗為專篇。所有家庭之組織,職業之選擇,社交之往來,信仰之類別,以暨起居飲食服御娛樂藝術等等習慣,無不在紀述之範圍。歌謠與諺語為民眾文學之所表現,尤應廣為甄采,不得以其俚俗而忽之」。其對志書中社會類的理解,範圍比新志要廣,這與當時的部類分工有關,也反映了對廣泛記述社會狀況的重視及開拓。

當代新方誌對社會部類逐步引起重視。上世紀90年代黃葦等著《方誌學》探討志書諸篇編撰,相關有人口篇、民族篇、宗教篇、方言篇,尚未提到社會篇,也未涉及風俗、人民生活的專門論述。王春瑜等著《新地方史志學簡編》中有關於「社會編」的編寫專章,明確提出:「社會主義新方誌應該把『社會編』列為重點之一。以社會學的觀點,比較詳盡地記述當地的社會生活,包括人民生活、社會組織、風俗習慣和方言等等」。還提出「地方志的『社會編』應該作為觀察一個地方社會生活的『窗口』,盡量攝入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層次所反映出來的事物。因此,『社會編』可以編寫得『雜』一點。諸如當地具有科學意義的『奇聞異說』、『特異功能』等一切珍奇的東西,應儘可能載入『社會編』」。

1981年中國地方史志協會成立大會上擬出的新編省、市、縣誌基本篇目中,省志篇目,緊接文化部類,有民族志、宗教志、方言民俗志;市志篇目有「社會類」,包括民政(含禁煙禁毒、妓女改造……)、勞動、僑務、民族、宗教、民俗、幫會、會道門、其它;縣誌篇目有「社會志」,含民族·華僑、社會福利、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方言·謠諺·民間傳說、衣·食·住·行。造成省、市、縣篇目差異之原因,當為其出自不同理解的專家之手。[7]見於1986年出版的《新地方史志學簡編》提出:「社會主義新方誌應該把『社會編』列為重點之一。以社會學的觀點,比較詳盡地記述當地的社會生活,包括人民生活、社會組織、風俗習慣和方言等等」。[8]

再看看實踐情況。首輪廣東省縣、區志中,大編體均設有「社會」篇(卷),只是涵蓋面相差很大。中、小編體情況更為複雜。這一情況,一直到了第二輪修志中仍存在。從《全國第二輪修志工作文件及志書篇目彙編》看來,社會部類篇目設計還是五花八門,無章可循,甚至還存在忽視社會部類的傾向。[9]

由此可見,儘管新方誌對社會部類的記述給予重視,但對記述內容的認識、篇目的設置等方面,還處於自為的階段,呈現出相當不規範的狀態。相對於志書其他各部類,社會部類的篇目設計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早在1986年12月,胡喬木在全國地方志第一次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中就鄭重提出,:「在地方志每個門類下面要提供哪些資料,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需要作更多的探索。例如有的縣誌中有這樣一個門類,叫『社會』,這是很好的,是舊志所沒有的。但『社會』這個門類中,究竟要包括一些什麼內容?值得研究。例如它可以有以下的內容,人口的構成和分布,居民區的結構和分布,在解放以後、特別在改革開放時期,社會職業組成所發生的一些變化。縣誌里常常可以看到『教育』這樣的門類,但在『教育』這個門類下,只是列舉了有多少學校、多少學生,或它們逐年增長的數字,卻沒有說到學校的實際情況如何,教育事業面臨的障礙是什麼,文盲所佔人口百分比和組成狀況,在實行義務教育制以後所面臨的問題。社會上有些什麼樣的犯罪活動,在這些犯罪活動裡面,有哪些可以作為社會問題列在『社會』門類下面,怎樣寫才比較適當。諸如此類,都需要研究。」講話提出人口的構成和分布、居民區(現在稱「社區」)的結構和分布屬於社會部類以及要研究哪些社會問題屬於社會部類的記述範圍。反映了胡喬木對社會部類問題的關注及主張。

香港地方志籌備委員會擬出的《香港通志》篇目,其社會志包括人口、社會結構、市民生活、社會團體、醫療衛生、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公共安全、社會問題及其控制、語言、風俗、宗教等卷。這一篇目設計更具完整性。而各卷內容均頗具地方特點,如「社會問題與其控制」卷內,就包括了賭博與禁賭、毒品與禁毒、色情業及其控制、黑社會及反黑措施、貪污與肅貪倡廉等內容。因為一國兩制的社會背景及兩地的修志方式不同,篇目設計不可能全盤套用,但是《香港通志》的一些做法(如設立「社會結構」)值得借鑒。

廣東省首輪修志的74部縣誌中,大編體共12部,均設有「社會」篇(卷)。這些「社會」篇(卷)所納入的內容相差較大(如表)。

廣東省首輪21部大編體區縣誌社會部類篇目設計情況一覽表

上述各志中,設立類目數量多少難以進行比較,不僅是因為分類標準的掌握不一,更因為同一類目可以划到不同的部類。《寶安縣誌》另在「地理編」設人口、姓氏章。「政治編」設「華僑與港澳同胞」章。《高要縣誌》「地理」編設「人口計劃生育姓氏」章。《佛山市志》還設了「華僑港澳台灣同胞」卷;《連縣誌》列「地理」之後就是「社會」編。

中、小編體的篇(編、卷)標題直接標明「社會」的共15部,包括「社會風土」、「社會習尚」、「社會風情」篇,「社會生活」卷等。其餘各志,也都設有一些屬於「社會」部類的編目。社會部類的類目主要包括:風俗(或稱生活習尚)、人民生活、宗教信仰、方言謠諺、華僑港澳台同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保障、民政、民族、婚姻、家庭、姓氏、諺語、民謠、歇後語等等。有的志書還有創新,如《番禺縣誌》還設有「人文綜述」編(含「反帝反封建的人文現象」、「近代文明的輸入和文教科技的發展」、「社會習俗心態和宗教信仰」、「番禺與穗港澳的人文關係」)。

綜上所述,各志社會部類章題的範圍大體包括人口、姓氏、華僑港澳同胞(僑務、華僑華人)、宗教、風俗習慣(習俗、節日、除陋習樹新風)、人民生活、民政、革命老根據地、社會福利、扶貧工作、移民遷安、家庭婚姻、幫會組織、勞動就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言(語言、民間熟語、謠諺)、民間傳說民間故事、傳聞軼事、榮譽錄,其他縣區志的社會部類包括的門類基本上在此範圍內。

從以上93部已經出版的廣東省的首輪縣誌中進行分析。社會部類的理解與篇目設置並不千篇一律。但是,要想通過一個絕對清晰的標準去徹底解決社會部類及其他部類之間劃分內容的問題,是不可能的,因為,很難將社會活動及社會現象與政治、經濟、文化割裂開來,有許多事項在不同層次是交錯重複的。因此,無法孤立地考慮社會部類篇目設計的完整性。

例如,一些學者提出將社會團體歸屬社會部類,然而社會團體中的共青團,屬於政治團體(俗稱群眾團體),大多志書都將其歸入政治部類的政黨群團篇章之內。而社會團體中的宗教團體,遵循「事以類從」的原則,則應該歸屬於宗教類之下才能保證對宗教記述的完整性。

再如,社會保障主要是由政府部門實施,許多方面屬於政府行為而不是社會行為,其內容主要涉及到社會保障政策的制訂及政府部門的施政行為,在第二輪修志中,卻被一些志書列入社會部類。作為黨委工作內容的精神文明建設,包括各類文明創建活動,也被一些志書列入社會志。上述這些內容還是不放在社會志好。

又如,人民生活顯然是社會部類一個重要內容,因其涉及到一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經濟分配,首輪的不少志書將其列於經濟部類的「經濟綜述」中。

鑒於上述原因,很難對志書社會部類涵義作出絕對明確的界定。只能說,志書的社會部類內容,是與政治、經濟、文化部類涵蓋內容相對獨立的社會活動及社會現象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是約定俗成的。

三、啟示

1.按照《地方志工作條例》對地方志涵義的詮釋,志書宜相對集中記述社會部類內容。由於社會的涵義與政治、經濟、文化等概念的範疇有很多交叉之處,因此,宜從約定俗成的範圍去考慮社會部類的篇目設置,涵蓋面不宜鋪得太開。通常已歸入自然、政治、經濟、文化部類的內容,不宜隨意轉入社會部類。不應只看「社會」之限制詞就決定其歸入社會部類(如「社會團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能以與民生關係密切程度作為收入社會篇的絕對標準,如物價、水電、勞動就業、工商管理,與民生關係不可不謂密切,但都不應收入社會部類。至於民政工作、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主要屬於社會事務管理,還是放到政治部類(如政府志、政黨志)為好。原來有的門類既有置於社會部類的也有置於其他部類的,如「人口」或置於自然部類、「人民生活」或置於經濟綜述中,因其社會屬性更為鮮明,較多反映了社會狀況,還是放在社會部類為好。有的內容,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其篇目設置,例如對少數民族的記述,要根據其聚居情況具體決定篇目設置。

2.社會部類的篇目設計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可塑性之一,表現在同一內容可以調整其歸屬的部類。社會問題的涉及面很廣,如方言中的民謠民諺,有的收入文化部類的民間文學中,也有收入於社會部類的方言之下,收入於後者應當更注重其反映社會狀況的功能。吸毒販毒的現象、數字,有的志書在公安工作相關章節記載,這些內容調整在社會部類記述(有的標為陋習、惡習、醜惡現象),更有利於完整客觀地記述社會現象。可塑性之二,表現在同一事物可以獨立設篇章,也可以成為其他部類的一個分支內容,如姓氏、民族、家庭、婚姻,可以獨立設置,也可以列於人口之下。有的學者主張,允許在不同部類中記述相同事項,只要求各有側重。這種方法未嘗不可以,而且也是很多志書所採取的。但為利於讀志查用,志書應當結構簡當、線條明快,儘可能將同一事物放在一處完整記述為好,並根據其材料是否充足酌定設置的層次。

3.社會部類的記述要力求具體、準確。社會現象是十分複雜的,對差異性很大的事物,應作具體記述。記述人民生活,對社會轉型期出現的不同階層、不同地區、不同社會群體收入差距加大,應作具體記述。記述風俗,不要將歷史與現狀混為一談,不宜籠統而言,應分清哪些是舊俗,哪些是新風氣,哪些是舊俗復興,在新的時代條件下有什麼新的變化。應注重社會調查,包括田野調查、抽樣調查和口述資料。如記述婚姻家庭,既要有人口結構統計分析,更要注重其觀念、形態的社會專題調查。客觀地記述當地的社會狀況,包括社會矛盾、社會問題,提供可靠的地情資料,才能使志書切實發揮存史資治的作用。

4.社會部類的記述更應該強調避免出現政治化的情況。要堅持存真求實的基本立場,在篇目設置和記述內容上都要恰如其分地反映事物的歷史與現狀,確保志書質量。把當前提倡的目標要求與社會的實際情況分開來,例如,述及文明新風,就要分清哪些是黨和政府的倡導提法和宣傳舉措,哪些確已蔚成風氣,不要把個例與風氣、口號與現實混為一談。

總而言之,社會部類設置的基本內容是較為集中地反映社會狀況,避免與其他部類已設置的範圍重複,可以包括人口、民族(姓氏)、婚姻家庭、人民生活、社會保障、習俗、宗教、民間信仰、方言等,也可以包括社會問題、民謠諺語、奇聞軼事等。選擇上述內容,可以多方面多層次地反映一個地方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生活。奇聞軼事,不完全是社會性,有的可能是自然現象。也是有地方特色的、有一定存史價值的資料。但要注意不是虛妄無稽或宣傳封建迷信之說,要經過選擇入志。

(本文節選自陳澤泓著《嶺表志譚》,廣東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本文由陳澤泓先生授權在「新越絕書」微信平台發布。.

注釋:

[1]《中國地方志綜覽(1949~1987)》118頁,黃山書社1988年版。

[2]《現代漢語詞典》1204頁,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

[3]《辭海》4488頁,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年版。

[4]謝海斌:《地方志語境下社會概念的釐清》,《〈2010年新方誌編纂論壇——新編地方志社會與文化部類研討〉會議材料》164頁。

[5]黃葦主編:《中國地方志辭典》432頁,黃山書社1991年版。

[6]《潮州市志(1992~2005)》篇目,中指組辦公室編《全國第二輪修志工作文件及志書篇目彙編》556頁,方誌出版社2004年版。

[7]湖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當代中國地方志重要文獻彙編》,88、91、92、95頁。1990年版。

[8]五春瑜、李明、楊向東著:《新地方史志學簡編》128頁,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6年版。

[9]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辦公室編:《全國第二輪修志工作文件及志書篇目彙編》,方誌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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