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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昔日原告成被告,重要證據是偽造!

清明節的風霜雨雪沒有擋住明媚的春光。全景侵權案一審有了結果。

判決書

歷經一年半,我們終於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

感謝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黃罄瑤律師在本案中專業、細緻的工作;感謝同視攝影公司團隊的支持;感謝媒體及廣大網友的聲援,特別是中國攝影家協會為保護知識版權、為原創作者發聲;最後感謝觀看這篇文章的每一位,你們都為更好的加強知識版權保護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

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全景圖片公司的表現始終是令人失望的。

最後不惜顛倒是非、偽造合同,使本案性質發生根本性變化,從而徹底關閉了和解的大門。

以下是本案代理律師關於整個案情的詳細敘述:

一、常克永訴全景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主要事實和法律問題

1、主要事實

原告主張,涉案的45幅攝影作品系常克永於1993年至2002年期間拍攝,時間跨十年、地域跨北京、河北、山西、江西、湖南、安徽、雲南等多個地區。涉案多幅作品曾獲獎或入選中國攝影家協會或文化部門修編的攝影選集,其中近半數作為藝術照片在市場上銷售時,受到收藏愛好者的認可和歡迎。

常克永曾在2005年-2006年委託被告北京全景視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全景公司」)代理作品版權經營,並將涉案45幅作品的底片交被告掃描製作成電子文件。

2007年4月18日,常克永向全景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約,並去往全景公司辦理了撤片手續。其後,全景公司從其網站上撤下常克永作品。

在短暫的撤下後,全景公司在未通知、未支付的情況下又在其網站上恢復了銷售,在2007年-2017年長達十年間內對涉案作品進行著作權許可經營,僅全景自認的銷售記錄(我們還找到了其他多項全景沒有記載的銷售)就多達47項。

原告在2016年發現,全景公司在其經營的quanjing.com、panoramstock.com網站上的466個網路路徑下對涉案45幅作品進行商業使用、提供收費或免費的下載服務,並向國內客戶以單幅作品60元至98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國外客戶以單幅作品50美元至1500美元的價格進行版權許可。其中,panoramstock.com的94個網路路徑下的涉嫌侵權頁面均未為原告署名。

除了由自身進行商業使用、提供下載和進行有償商業許可外,原告還發現被告授權德國F1online Digitale Bildagentur GmbH等國外商家對涉案作品進行版權再許可,包括再許可給他人使用涉案作品製作高價商品出售。且仍未為攝影師署名。

原告於2017年5月向被告發送律師函,2017年6月提起訴訟,但2017年8月15日仍有涉案作品的銷售記錄。2018年1月12日,被告仍未停止侵權,並進一步將圖片侵權使用數量擴大到98張。

2、侵權行為及訴請依據

原告所主張的被告侵權行為包含兩類彼此獨立的侵權行為:一是全景在自有網站上對涉案作品進行信息網路傳播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二是全景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作品免費下載和向特定客戶出售作品許可使用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類侵權行為特徵不同、損害結果不同,前者並不必然發生後者的結果,且有獨立於後者的商業價值,產生獨立的損害結果;後者的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也獨立於前者,符合同業競爭者違背誠實信用,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特徵,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當就該兩類侵權行為分別向原告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的訴請主要是賠禮道歉(在panoramstock.com上未署名攝影師姓名)、停止使用涉案作品、提供完整的涉案作品許可信息,及賠償原告因著作權侵權所受損失及合理支出50萬元、賠償原告因不正當競爭所受損失及合理支出50萬元。

對兩個侵權行為各主張50萬元的依據是:第一,從原告的作品發表、獲獎、展覽、委託拍攝的情況看,其攝影作品有較高的專業、市場、社會認可度;第二,涉案作品曾有單張但用途人民幣1萬元至1.5萬元的許可使用記錄;第三,原告接受委託拍攝的單次、單日、單片的拍攝費用為0.8-1.5萬元。以上證明作品單張價值的證據,綜合被告使用原告作品數量多,涉案作品的拍攝難度大、被告的侵權使用時間長、使用範圍廣、交易次數多等情況,均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

(常克永作品 《自然遺傳學》雜誌封面)

3、原被告主要爭議

雙方爭議較大的兩個問題一是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權,二是被告是否有銷售代理權。

關於原告是否有著作權,除質疑《作品登記證書》能否證明著作權真實情況外,被告還認為原告提交的底片並非原始底片。但被告並未提出合理的質疑理由。

而圍繞被告是否享有代理權這一問題,案情可謂一波三折。

法庭在2017年10月10日、26日組織了證據交換,11月16日庭審中,被告主張其擁有全部涉案作品的銷售代理權。法庭詢問被告該主張是否有依據,是否簽有合同,被告稱,其與早期合作的攝影師並未簽訂代理合同,但常克永一直放在被告處經營,只要沒有書面通知全景不能代理,全景即有權繼續銷售。

法庭詢問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了代理分成,被告提交了2006年向原告打款的記錄及向其他攝影師打款的記錄,主張其給原告的款項由其他攝影師轉交(該主張已被其所指稱的攝影師否認)。

對此,原告方提供了被告前產品經理證詞,證明常克永在2007年向其明確表明不再續簽合同及從被告處撤回底片的事實。並且,在被告提供的後台記錄中,常克永名下的圖片代理訂單記錄中也明確寫明訂單到期日期:2007-04-18。

11月28日,庭審結束後,被告以合同放在倉庫、難以找到為由提交被告與常克永簽訂的《圖片代理合同》作為新證據,主張雙方於2008年簽訂協議,全景據此至今享有涉案作品代理權。該合同共5頁,前4頁有騎縫章,但彼此拼合不連續,第5頁無騎縫章。

該合同第4頁中,第九條為:「有效期三年,自2008-10-23至2011年10月22日。本協議期滿前叄個月,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約,否則可視為雙方同意續約,本協議自動續約壹年,並以此類推」。被告以此主張被告仍在代理原告涉案圖片的合同期內。

法庭認為該證據涉及重要事實,決定重新進行法庭調查。原告聲明,原告肯定沒在這份合同上簽名。且從該證據的形式來看,雖然該合同第1頁和第5頁上有原告簽名,但前4頁均有騎縫章,僅第5頁沒有;第1頁上雖有簽名,但無日期;第1頁的騎縫章跟後面的2、3、4頁彼此不連續,合同明顯是拼湊的。

鑒於雙方對該合同爭議較大,法院組織了司法鑒定。被告申請鑒定該合同第1頁和第5頁上的簽字是否為原告簽署,而原告申請鑒定該合同是否為變造。

2018年1月12日,法院再次組織開庭,告知雙方鑒定結果。此次鑒定由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做出,鑒定結果為:該合同簽字由原告簽署。該合同第1、5頁與第2、3、4頁並非一次列印形成;該合同前四頁蓋章順序為4-2-3-1(第4頁的蓋章日期在前,然後是2、3頁,第1頁蓋章日期最晚)。

原告認為,就該合同首尾兩頁,雖有常克永簽字,但該兩頁系其案外作品圓明園照片單張單次有期限的補充授權協議,時間是在2008年,該授權事實,原告已早在該份合同出現以前的2017年11月16日庭審中向合議庭陳述。

從證明責任來說,常克永斷定其決未簽署該合同,並申請進行合同變造鑒定,上述鑒定結果已足以支持其合同為變造的主張。

從證據規則來說,被告不提供原始合同,顯然原始合同對其主張不利。被告主張其與原告存在代理關係,應當負舉證責任,被告持有該完整合同而拒不提供,其主張存在代理關係的主張不能成立。

一審判定全景圖片公司構成侵權,支持我們要求全景賠禮道歉的訴請,但對我們請求的100萬元賠償請求僅判決被告賠付4.7萬元。

全景的侵權事實得到司法認定固然令人欣慰,但判賠的數額認定未考慮本案被告侵權行為的多樣性和侵權性質的特殊性,遺漏了重要侵權事實和原告主張事實,忽略了重要的衡量判賠標準的依據,對此我們不能認可。且全景篡改合同、變造證據擾亂了司法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浪費了我們寶貴的時間與精力,其行為不但沒有得到懲戒,相反讓我們承擔其惡意鑒定的費用。為此,我們正在開展第二階段的工作,通過上訴尋求更為公允的司法保護和認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2月27日印發了《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要加大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懲罰力度,降低維權成本。對於具有重複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嚴重侵權情節的,依法加大賠償力度,提高賠償數額,由敗訴方承擔維權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有效遏制和威懾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努力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實現向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歷史性轉變。

全景案之初我們就意識到此案絕非易事,所以我們做好了長期艱苦鬥爭的準備。我們有國家大政方針的保駕護航,有大家的鼎力支持,我們一定能取得更大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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