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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州對加密貨幣及其交易的管制措施

虛擬財產和數字貨幣的交易者當前大多需要遵循各州的貨幣傳輸法律,因為目前數字貨幣貿易多數局限於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貨幣的交換層面。州政府的監管機關要求只有擁有許可證的貨幣傳送者才有權從事此類工作,紐約州政府為此還頒布了BitLicense比特幣交易許可證法案。為了在全國範圍內運作,加密貨幣交換必須獲得多州的許可。

作為初創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手段,首次貨幣發行(ICOs)引起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注意,該委員會稱,根據1933年證券法案,市場化的代幣屬於投資合同和證券的一種。由於出售未註冊的證券違反美國聯邦法律,SEC啟動了對此類ICO的調查和執法行動。SEC認為許多美國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被當作貨幣傳輸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管,但是該種監管框架並非為此類新型交易設計。因此當交易的加密貨幣是證券時,為了獲得聯邦證券交易法的保護以及SEC的監管,投資者應當通過在SEC登記的平台或實體,例如國家證券交易所,另類交易系統(ATS)或經紀商進行交易。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指出,任何銷售可兌換的虛擬貨幣(包括以ICO的形式)的開發者,以此換取替代貨幣的另一種價值,都屬於貨幣傳送者的範疇。同樣的結論也適用於出售ICO貨幣或將其兌換為其他貨幣或有價物的交易。儘管FinCEN的規定免除了以及在SEC登記註冊的實體作為貨幣服務業者在FinCEN但是這一豁免並不適用於各州貨幣傳輸法律的要求。美國阿拉斯加、阿肯色州、德克薩斯州、夏威夷、愛荷華州、北卡羅來納州、波多黎各、南卡羅來納州、美屬維爾京群島、佛蒙特州和華盛頓州聯合頒布的「統一貨幣服務法」(The 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明確規定,免除已經在SEC註冊的經紀商以及清算機構重新註冊貨幣傳送許可證的要求,但是其他的州則沒有類似的豁免規定。紐約的BitLincense法案就不包含對已註冊的經紀商的豁免,並且也沒有明確規定已經註冊的經紀商是否被豁免註冊許可的要求或其他BitLicense中規定的要求。

有人建議SEC應當考慮通過新的法規,排除各州貨幣傳輸法律對已經在SEC註冊的經紀商以及其他根據聯邦法律屬於證券範疇的加密貨幣虛擬財產交易平台的適用。其他更加傳統的虛擬貨幣貿易交易可以繼續受到各州法律的管制。因為經紀商和其他SEC註冊登記的實體必須滿足嚴格的反洗錢和消費者保護的要求,此種方法的負面影響比較有限。同時,這種做法還可以提高加密貨幣監管的穩定性,並緩解州一級的總體監管的壓力。

原文作者:Magdalena AK Muir

翻譯:丁楚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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