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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隱私」和新聞價值測試

絕對只屬於一個人的隱私信息只是一種我們研究隱私時的一種理想狀態,現實情況中,大量隱私信息包含多人的私密信息,如果並非第三人對信息進行了披露,而是「共同擁有」這些隱私信息的當事人披露了,那麼在他自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和他人隱私信息之間該如何抉擇?

讓我們來看看著名小說家凱森她的案子吧。關於新聞價值測試往期內容可以參考:

(susanna kaysen近照* 圖片來自互聯網)

BONOME V. KAYSEN

17 Mass. L. Rptr. 695 (Mass. Supp. 2004)

(根據判決書整理)Muse法官:約瑟夫·伯納姆在案中提起訴訟,指控本案關注的核心——一本回憶錄的作者蘇珊娜·凱森和出版商蘭登書屋公司侵犯其隱私...

20世紀90年代初,博諾米先生主要在馬薩諸塞州的劍橋地區擁有並經營一家樹木修復和景觀美化的公司。當時,他住在新罕布希爾州,已婚,有多個繼子女。凱森是一位生活在劍橋的作家。她因其被《移魂女郎》(Girl,Interrupted)一書獲成名,也因此獲得一些職責,該書被拍成了一部廣受好評的電影。1994年,博諾米認識了凱森,兩人開始交往並發生了肉體關係。凱森強迫博諾米和妻子離婚,博諾米最終屈服於這種壓力。博諾米於1996年與妻子離婚,此後不久,他們搬進了凱森的家,在那裡共築愛巢。

在關係開始的六個月或一年內,凱森開始有嚴重的陰道疼痛,並開始定期看醫生並治療,但幾年來一直無法得到有效治療。在此期間,她開始寫一本新書,這本書就是本案的主題。儘管博諾米有問到(該書),但凱森還是不肯向他透露這本書的主題。

二者的關係是博諾米的家人、朋友和客戶所熟知的。然而,他們身體關係的細節則屬於私事兒。博諾米的父母和三個兄弟都和這兩相處過一段時間,其中包括假期。然而,1998年7月,當凱森要求博諾米搬出去時,兩位的感情關係「結束了」,他這樣做了。儘管分手了,兩位身體關係又至少持續了三個月。

2001年,蘭登書屋出版了新書《媽媽給我的相機》(The Camera My Mother Gave me)。在這本書里,只提到博諾米是凱森的「男友」,關於他生活的細節也有所修改——比如他來自哪裡,以及他的職業。這本書是一本自傳性的回憶錄,記錄了凱森看似無法診斷的陰道疼痛在一系列思考中的影響,這些思考關於該狀況對她生活許多方面的影響,包括她的總體身心狀態、友誼以及她與男友的關係。它詳細描述了她劇烈的疼痛和不適,以及她為獲得準確的醫學診斷和有效治療所做的許多徒勞無功的嘗試。

這本書的中心主題之一是關於她的慢性疼痛對男友凱森情感和身體關係的影響。為此,這本書生動詳細地描述了他們之間的幾次性接觸。寫道男友對凱森的狀況越來越沮喪和不耐煩,以及她不願意和/或拒絕有肉體親密接觸。凱森被描述為「總是纏著想交歡」、「抱怨和懇求」想做愛,對她的情緒和身體狀況一無所知又麻木不仁。在這種情況下,該書對關於過激和公然攻擊性的性方面的引述進行了特寫。最終,這一主題(在書里)演化達到了高潮,男友身體強壯,試圖與她發生性關係。在這一幕之後,人們開始思考這種關係是否已經超出了雙方同意的性關係範圍,進入了強迫的、雙方非同意的性關係範疇內...

在這本書出版後,博諾米了解到許多當地的朋友和家人都讀過了這本書,並認為「男友」的形象就是對他的描述。此外,博諾米生意上的客戶包括凱森的朋友,他們也知道了博諾米就是所謂的「男友」。由於該出版物的出版,博諾米遭受了嚴重的個人羞辱,他的聲譽在相當一部分客戶和熟人中受到嚴重損害...

馬塞諸塞州General Law第214章第1B節規定: 「個人有對抗不合理、實質性或嚴重干涉其隱私的權利" ,第1B節被解釋為包括普通法中的「披露個人事實」的侵權行為(the tort of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如《侵權行為重述》(第二篇)所述...

本案提出了另一個挑戰,因為它使凱森的公開權——她自己披露自己的隱私事實的權利——直接與博諾米控制傳播關於自己的私人信息的權利相衝突...

毫無疑問,所披露的信息具有強烈的私密性和個人性質。事實上,評論員和法院幾乎普遍承認一個人與性相關的事情完全屬於私人生活的範疇...

因此,如果私人信息與合理公眾關注(legitimate public concern)更廣泛的主題有充分關聯的話,則可以適當地公布這些信息。在這種情況下關鍵問題是,書中有關博諾米的個人信息是否與公眾合理關注的問題相關,或者僅僅是「病態和聳人聽聞地探聽博諾米的私人生活」(morbid and sensational plying into Bonome"s privatelife for its own sake)。

在研究了關於男友的陳述以及這些聲明與本書更廣泛主題的相關性之後,很明顯,這些細節被包括在內,以發展和探索這些主題。具體來說,該書探討了凱森未被診斷的身體狀況如何影響她與男友的身體和情感關係。此外,它還探討了在她所處的情況下,非情願的身體親密跨越界限進入非自願性關係這一問題。這些更廣泛的話題都是公眾合理關注的問題,正是在這一特定背景下去討論關係中直率且高度私密的細節。所以,被告有合法和受保護的利益來公布這些事實。

如上所述,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一個額外相關利益: 凱森有權披露自己的私事。在這種情況下至關重要的是,凱森不是作為一個不想關第三人講述博諾米的個人故事來推進書中的主題。相反,她講的是她自己的個人故事——這與博諾米有著千絲萬縷的親密關係。在這方面,一些法院認為,如果與合法公共利益事項有關的自傳性敘述披露了有關第三方的私人信息,只要這些私人細節與公共關切問題之間有足夠的聯繫,披露就受到保護。

當一個人的個人經歷涉及正當公眾關切問題時,往往很難(如果並非不可能的話)將個人的親密經歷和與其分享這些經歷的人分開。因此,博諾米和凱森的生活因其親密關係而密不可分的,只有在這一背景下來看待本案的披露行為。由於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了凱森將自己的個人經歷貢獻給重要且合法的公眾討論,因此披露這段經歷里博諾那部分是一個必要事件了。

...披露私人信息的特權受到以下要求的限制:披露必須與合理的公眾關切問題有必要的聯繫(既包括邏輯上的,也包括比例上的)在這方面,凱森在書中沒有使用博諾米的名字是很重要的。被告沒有對博諾米進行不必要的宣傳或注意。能把博諾米確定為男朋友的人是那些了解這種關係的親密的私人朋友、家人和商業客戶。這並不是要忽視或否認這一披露可能對博諾米造成的影響,也不是要否認博諾米聲稱凱森破壞了他們關係的根本信任。儘管可以說是可憎的,但被告並未以損害這些利益平衡的方式來行使披露權。參見侵權法重述(二)652D,評論a ( "宣傳" ...是指通過向廣大公眾或許多人傳達該事項而將其公開,以至於該事項必須被視為實質上肯定會成為公眾了解的一部分)...

本法院並非沒有注意到博諾米聲稱的傷害,他聲稱,由於這本書的出版,他在家庭圈子內以及與朋友和商業客戶共同遭受了個人羞辱。儘管如此,凱森自己的個人故事——就涉及正當公眾關注事項而言——是她對公眾討論的貢獻。這項權利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由於這本書沒有超出憲法規定的特權範圍,博諾米根據《刑事訴訟法》214條1B款提出的侵犯隱私權的主張,本法院不予理會。

改編凱森成名作《Girl,Interrupted》並擔任編導的電影《移魂女郎》劇照,安吉莉婭·朱莉因此片獲得了2000年奧斯卡最佳女配角獎


1. 法經濟學的理解。「新聞價值測試」所關注的是被披露的信息是否與「合理社會關切問題」相關,似乎不怎麼關注披露主體是誰。本案的legal issue有兩個:1、凱森的披露信息的權利與博諾米個人隱私間的衝突;2、社會公眾利益和博諾米的個人隱私之間的衝突。顯然「新聞價值測試」只關注了第二個問題。不妨我們對第一個問題多做一些思考:如果法官認定凱森應當徵得博諾米的同意,才可以出版該書。那麼意味著對於作者,特別是自傳作者而言,獲取一本書中儘可能多的人的同意來換取儘可能小的法律風險的成本將非常大,這就好比一個人在公園裡拍照,如果需要獲取背景里來來往往所有人物的肖像授權才可以發表一樣。這無疑會大大限制創作和信息流通,你認為法官背後會有考慮這些cost and benefits analysis嗎?

2. 博客、社交網站和八卦。在Steinbuch v. Cutler, 463 F. Supp. 2d 1 (D.D.C. 2006)案中,美國參議員傑西卡卡特勒( Jessica Cutler)的一名工作人員寫了一篇關於她與幾個男人關係的博客,其中包括她正在約會的一個也為參議員工作的男人。在她的博客《華盛頓小妮》中,她生動地描述了他們初露端倪的浪漫史,包括描述了性行為、個人談話和其他親密細節。卡特勒沒有直接明確出施泰因,但她使用了他的真實姓名首字母,並透露了其他個人身份信息,導致可以被認出來是他。幾個星期以來,只有少數人知道卡特勒的博客。隨後,一個非常受歡迎的政治八卦博客Wonkette鏈接到她的博客,成千上萬的人開始蜂擁而至。這個故事在許多主要報紙上都有報道。施泰因起訴卡特勒侵犯其隱私。由於卡特勒宣布破產,此案從未開庭審理。

卡特勒認為,只有少數幾個朋友閱讀了她的博客,直到Wonkette鏈接到了她的博客。卡特勒爭辯說,她從來沒有廣泛宣傳過這一信息。當信息在互聯網上披露,但只有少數人閱讀時,披露的範圍是否足以滿足Publicity構成要件?卡特勒還辯稱,她對自己關係的描述是有新聞價值的,因為這關乎國會山和參議員而應當受到公眾關切,你同意這樣的看法嗎?

這種基於人際關係的思路在今天這個案子中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因為雙方是戀人/夫妻關係,對於過往的私密行為自然負有保密義務,這種保密義務往往是為了維護關係存續期間的信任,而強調」隱私權「的美國隱私法,更重視的是個人自決和尊嚴。想一想這麼對比,還是挺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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