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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間謀殺一名「仇人」還劫殺一女子 男子被判死緩

1986年出生的溫某是瓦房店人。2003年到2015年,溫某曾先後5次因盜竊罪被法院判刑。每次都是剛出獄一年多就再次判刑入獄。可以說,他人生最美好的青春時代,基本都是在鐵窗內度過的。

但溫某犯下的罪行,並不僅僅盜竊這麼簡單。2015年6月18日晚9點多,溫某出獄才兩個月,就殺死了向其借錢不還的仇人:在瓦房店租房的女子艾樂(化名),並搶走了艾樂的不少首飾。當年9月被警方抓獲後,溫某3年前犯下的另一樁大案也被牽出——他曾經在3年前謀殺了仇人沈山(化名),用鐵管將其砸死。但由於證據不足,法院只認定了溫某的第二起殺人案。溫某最終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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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溫某第五次刑滿釋放剛剛兩個月,他在當晚9點多,來到大連瓦房店一處出租房內。

這裡居住的是女子艾樂。47歲的艾樂是瓦房店下屬鄉鎮人,還有個92年出生的女兒。她在瓦房店市內租房居住,有時提供色情服務。她借過溫某的錢,一直不還。溫某心懷怨恨,於是決定殺死艾樂。

溫某告訴艾樂,自己要找她「過夜」,但隨身卻攜帶者尖刀和手套。等艾樂熟睡後,溫某持刀切割艾樂頸部,導致其創傷失血性休剋死亡。為了掩飾罪行,溫某還將艾樂的金耳環和監控主機盜走,並將監控主機扔進一口水井,經警方評估共價值2292元。

案發後溫某逃走。當年9月,溫某投案自首並被刑事拘留。而在案件審理期間,另一樁罪行被警方挖出——2012年10月2日深夜11點多,溫某還在瓦房店犯下過一起命案!原來,溫某與瓦房店人沈山有矛盾。於是深夜攜帶鐵管在沈山租住地樓下蹲坑守候。等沈山打完麻將後騎摩托車回家時,埋伏在附近的溫某將其喊住,並持鐵管擊打沈山頭部、肢體等部位數下,致其顱腦損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溫某作案後逃離現場。犯下這起案件時,距離溫某第四次出獄才5個月。2013年他第五次因盜竊罪被判刑入獄,還隱瞞了這樁大案。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這起案件。由於案情複雜,涉案時間久遠,檢察機關用了很大精力和時間整理卷宗並收集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溫某無視國家法律,竟因瑣事故意殺人,並致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且為滿足私慾而在殺人後盜竊他人財物,嚴重地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溫某繫纍犯,犯數罪,應當重判。而艾樂的女兒也提出了附帶民事賠償要求,索賠喪葬費34128元。溫某的辯護律師則表示,溫某有自首情節,應該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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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中院審理認為,溫某因瑣事殺害艾樂,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且盜竊財物,構成盜竊罪。但關於檢察機關指控的溫某謀殺沈山一事,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中存在與指控事實相悖的返鄉證據:沈山的屍檢結果顯示器系頭部及肢體鈍器傷導致顱腦損傷死亡,案件性質傾向於交通肇事,與溫某故意殺人相悖。另外,現有證據存在瑕疵:沈山死亡現場勘查是案發兩日後才進行,現場提取的血跡樣本未檢出與溫某相關的基因型,也沒有客觀證據可以證實溫某案發時在現場。第三,溫某殺死沈山一事,並沒有任何目擊證人和其他證據印證溫某的供述內容,只有口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法院認為溫某殺死沈山一事,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大連市中院認為,溫某犯故意殺人罪,系預謀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且屬累犯,依法應予嚴懲,鑒於其有自首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院日前一審判處溫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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