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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第一個月遲到17次,辭退後公司倒賠3萬,原因竟是因為這!

人有失足,馬有失蹄,就算我們的自律性再強,當然避免不了遲到。一般的公司,偶爾一兩次遲到,公司都是可以理解的,可有些職工,自我剋制能力低,並且多次遲到,小編最近就見證了這種奇葩事情。最離奇的是,公司以員工遲到為理由,辭退員工,而辭退後公司卻後悔莫及!

該公司負責人介紹,「余某去年8月入職,不但工作能力差並且多次遲到,我們公司每天都有考勤記錄,余某工作的第一個月就遲到了17次,由於公司人力資源欠缺,我們還是決定給他機會。多次提醒後,余某還是老樣子,並且多次曠工遲到,入職三個月後,公司決定辭退他,可這一『辭』,公司竟遭受了2萬多經濟損失。」而原因竟是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合同法》低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則,嚴峻違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能夠免除勞作合同,其間的規章制度包含勞作紀律。

公司一定要遵守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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