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若只如初見——一起殺妻案引發的思考
一
相識之初,她是縣裡劇團的舞蹈演員,他是醫院冉冉升起的「醫務之星」。在一次文藝匯演中相識,金風玉露一相逢,便勝卻人間無數。
兩人結婚,有了家庭。很快,有了孩子。他專心衝刺事業,她安心在家相夫教子。為了保護他一雙「回春妙手」,賢惠的她甚至連洗碗這些簡單的家務都捨不得他勞累,自己將家中打理得井井有條,老人欣慰歡顏,孩子嬌俏可愛。身邊的朋友無一不羨慕,他亦自豪:嬌妻慧子,得妻如此,夫復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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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年時光飛逝。家和萬事興,他在激烈的競爭中脫穎而出,成為了醫院的副院長。男人四十一枝花,女人四十豆腐渣。如同所有俗套的故事一樣,他有了外遇。也是在聯誼中認識的,年輕美貌有「智慧」的小三。和小三在一起,他覺得自己重生了。
偷偷摸摸來往了幾年,剛開始,對妻子和孩子,他還是愧疚的。但時間一長,「懂事」小三的溫柔體貼和原配因家務小事與他的爭執,讓他心生決絕。於是,他偷出家裡的房產證,把房子過戶到小三名字,將全部現金取出,存在了小三的名下。明知小三與他人有染,仍然堅信自己的誠意能感動她。
三
小三終於忍耐不住,逼他離婚,否則便要琵琶別抱。他急了,逼妻子離婚。對於他的出軌,妻子早有知曉,苦苦哀求:孩子正值高考,先忍耐過這一年,等孩子考完,把對孩子的傷害盡量減到最小。他不答應,苦苦相逼。妻子想不開,昔日種種,夫妻十年,竟決絕如此。
她在家中服下大量安眠藥自殺,他回家後,發現妻子服藥自殺,心中大喜。既不呼救,也不施救,為加速妻子死亡,對尚有氣息沉睡中的妻子拳打腳踢以發泄妻子拖延離婚的憤怒,隨後便關上門揚長而去。
四
他滿以為,妻子必死無疑,從此他自由了。放學回家的孩子發現母親的不對勁,馬上向醫院求救並同時報了警。救助及時,妻子得救。
公安機關偵查後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判決認為:丈夫在發現妻子服下安眠藥後,採取消極的不作為的態度,放任妻子死亡結果的發生,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該案的「他 」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決後,他沒有上訴。羈押期間,回想過往種種,十年夫妻情,一朝誘惑,他竟做出此等喪心病狂之事,縱使懊悔,亦為時已晚。前程、家庭和自己,皆毀於一旦。
五
檢察官說法:丈夫在發現妻子已服下安眠藥時,作為負有救助義務的特定義務人,不僅沒有及時阻止惡性後果的發生,反而採取放任的態度,刻意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具有希望妻子死亡的故意,雖因他人及時救治並未發生惡性後果,但不能排除其主觀惡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應依法懲處。
所謂特定義務,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大致分為以下幾種:一是指基於法律法規規定而產生的義務,如父母撫養教育子女,子女贍養扶助父母,夫妻之間相互扶養。二是因職業或業務產生的特定義務,如醫生救助病人;三是因法律行為而引起的義務,如將棄嬰抱回家中收養,則有撫養該棄嬰的義務;四是因某種先行行為引起的特點義務,如交通肇事,肇事者對受害人有救助的義務。本案中的丈夫,作為第一種類型的特定義務人,具有不可免除的,救助與扶養妻子的義務。若見死不救,則構成間接故意殺人。
六
這是我大學時在某檢察院實習,參與辦理的一宗案件。當時年少,涉世未深,至今談起此案亦如鯁在喉,這種案件,根本沒有輸贏,無論是哪一方,都是輸家。
最無辜的,最受傷的,恐怕是他們的孩子。親生父親變成了殺母仇人,人未亡,家已破。我甚至在想,那個孩子小小年紀經歷了這樣的悲劇,看透了世間情愛,會不會,在以後的生命里,眼中只剩下仇恨與冷漠,他會不會對婚姻充滿恐懼與絕望,會不會走極端。這些問題的答案,隨著我的實習結束,也漸漸離我遠去,至今杳無音訊。
唏噓感慨之餘,讓我不自覺想起一首詩「至近至遠東西,至深至淺清溪。至高至明日月,至親至疏夫妻」。最親近的與最疏遠的,最好的關係,與最壞的關係,也許就在夫妻雙方一念之間。人生若能只如初見,多好!她仍是翩翩起舞的佳人,他仍是妙手回春的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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