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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措施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 龍泉4S店被罰5.9萬元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實習記者 范魚)4月24日報道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嚴格危險廢物管理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是改善汽車修理行業經營作業環境的關鍵所在。即便如此,仍有個別企業置若罔聞、鑄下大錯,因而受到環保部門嚴厲懲處。24日,記者從市環保局獲悉,去年8月龍泉驛環保局在針對轄區內11家汽車4s店開展的專項執法檢查行動中,就查獲了類似這樣一起「因惡小而為之」典型的案例。

在此次專項執法檢查中,龍泉驛區環保局執法人員發現位於成都市龍泉驛區洪河鎮三橋村四組的四川長征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存在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用於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的活性炭吸附裝置)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

據了解,該公司佔地面積約99畝,主要從事汽車銷售及維修,年汽車銷售量約3500台,年汽車維修量約2萬輛。旗下的7個4S店中除比亞迪4S店停止運營外其餘的均在正常運營。

檢查時,該公司正在對其7個4S店的烤漆房安裝活性炭吸附裝置,且有部分4S店已安裝完畢。令執法人員頗感意外的是,儘管其配套的烤漆房和安裝的活性炭吸附裝置實際上均處於正常使用狀態,但該公司無法出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批複,明顯存在必須依法「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擅自投入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告訴記者,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253號令)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環保部門相關負責人就此指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凡是「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7年8月25日,龍泉驛區環保局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烤漆房的使用,待污染治理設施安裝完畢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同時,對該公司處以5.9萬元人民幣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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