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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網路圖片有版權,配圖使用需謹慎!

一圖勝千言,圖片一直是網站資訊、商業宣傳中吸引用戶的重要元素。自媒體時代,網路圖片的低創作門檻隨之帶來了越來越多的侵權問題。互聯網領域一向被稱為知識產權侵權的「重災區」,其中的網路圖片侵權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不少公司往往在收到法院傳票時才意識到,自己用的圖片可能侵權了。

近三年,北京西城法院受理的涉網路圖片侵權案件增長了六倍。2015年收案161件,2016年收案508件,2017年收案1149件。通過對網路圖片侵權案件進行系統化調研和類型化梳理,總結出了此類案件的主要特點:侵權人法律意識淡薄,侵權行為高發、頻發;權利人預防侵權能力不足,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權;批量維權訴訟數量較多,商業化維權現象明顯。4月24日上午,西城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網路圖片侵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網路圖片侵權判定不考慮主觀過錯

案情介紹

原告某圖片公司發現被告某雜誌社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配圖使用的一張照片,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照片相同。該照片在原告的官方網站圖片素材庫中有展示,標註有拍攝日期、編號、版權聲明等信息。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權的圖片,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被告則認為其沒有主觀過錯,被告不知道原告網站上展示有涉案圖片,且被告所使用的圖片是從互聯網上搜索下載的,照片是網友上傳分享的,被告不知道著作權為何人,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法官說法

在本案例中,被告某雜誌社意欲通過證明原告涉嫌非法經營和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來否認侵權行為的成立。被告的抗辯在著作權法上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互聯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及經營範圍的許可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管理的,即使原告涉嫌「非法經營」,也不意味著他人可以任意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次,在著作權法上,是否構成侵權只看行為人是否經過了權利人的許可,或者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情形。沒有經過權利人的許可,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不論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狀態如何,均構成侵權。對於上述案件,最終法院認定,被告雜誌社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其在無法確定涉案圖片作者及未徵得許可的情況下,以搜索方式使用互聯網上來源不明的作品,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

網路圖片侵權判定不考慮是否營利

案情介紹

原告某圖片公司發現某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一篇文章中所附的圖片,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照片相同。該微信公眾號的認證主體為某商貿公司。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圖片的行為,構成侵權。被告則認為涉案圖片系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作為一篇文章的配圖使用,該文章屬於心靈感悟性質的美文,被告推送該篇文章和圖片的目的在於分享知識,交流信息,被告並未利用涉案圖片推廣任何產品或者服務,不具有營利性,不應當構成侵權。

法官說法

在本案例中,被告某商貿公司意欲通過證明其對圖片的使用目的在於分享知識,交流信息,其使用不具有營利性來否認侵權行為的成立。被告的這種抗辯在著作權法上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被告的使用目的、是否獲利等,僅是確定賠償額度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不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應當考慮的因素。被告辯稱的知識、信息分享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基礎之上,除非法律明確規定有例外的情形。其次,被告作為商貿公司,雖然沒有在對涉案圖片的使用中直接進行產品或者服務的推廣,但是涉案圖片連同文章被轉發閱讀的過程中,勢必會提高被告公司微信公眾號的知名度和關注量,從而給被告公司帶來經營上的便利和優勢,從這個角度上來講,被告不能完全否認間接獲利。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有關公益性的辯稱無法成為其免於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三

網路圖片侵權判定要考量使用方式

案情介紹

被告系一家網站製作公司,被告在其官方網站上展示有多個為他人製作完成的網站效果圖。原告發現被告在網站上所展示的效果圖中,使用了多張其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侵害了其享有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故起訴至法院。被告則認為,其網站上所展示的效果圖,均是根據客戶的需求製作的,且使用主體並不是被告,原告應當起訴網站的實際使用者,被告主體不適格。

法官說法

本案例中,實際存在兩個侵權行為,一個侵權行為指向網站的開發行為,被告在為客戶製作的網站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被告與網站的實際使用者均涉嫌侵權。另一個侵權行為指向被告的網站案例展示行為。被告在其官方網站上對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進行了展示,雖然該展示是以被告曾經製作完成的網站案例的形式進行的,但該行為仍然是對原告作品直接的單獨的使用,在未獲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同樣構成侵權。實踐中多個侵權行為交叉並存的情況並不少見,但每個侵權人均應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本案中被告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原告對其提起的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沒有採納被告的抗辯理由,判決被告其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案例四

網路圖片侵權判定

要考慮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案情介紹

原告系一名獨立攝影師,曾經在全國各地拍攝了大量的攝影作品,投入近百萬,建立過圖庫素材網站。被告系一家提供定製化旅遊服務的旅遊公司。原告發現被告在自己的旅遊網站上未經許可使用了其擁有著作權的法門寺、大雁塔、華山等多幅攝影作品。原告認為其為拍攝、製作這些作品付出了很高的成本,被告使用涉案圖片未徵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則認為,其是一家專門提供旅遊服務的公司,其在網站上使用涉案圖片的目的是為了向用戶介紹西安有哪些著名的旅遊景點,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官說法

著作權法並未賦予創作者絕對的壟斷權,而是通過賦予創作者有限的壟斷權,保障其可以從作品中獲得合理的經濟收入,以鼓勵更多的人投入到原創性勞動中。因此,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世界各國普遍對創作者享有的著作權規定了一些限制和例外。基於以上理論,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個人使用、適當引用、時事新聞報道中的使用等十二種情形。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審判實踐中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首先看被訴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第二十二條沒有規定,則最終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關於合理使用判斷的規則,綜合考慮被訴行為是否會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會無故侵害創作者的合法利益來綜合判斷。本案被告為了介紹某一城市的景點,完全可以使用自己拍攝的照片,或者尋求他人許可使用類似的照片,而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顯然損害了原告對其作品的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作利益,不構成合理使用。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五

網路圖片侵權判定要審查權利歸屬

案情介紹

原告某圖片公司發現被告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人才招聘欄目中,使用的一張多人開會的照片,與其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相同。原告為證明其是涉案攝影作品的權利人,提供了涉案攝影作品的電子底片(光碟)以及創作說明等證據。被告不否認其使用的圖片與原告主張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一致,但其認為,涉案作品上沒有水印,被告也沒有在其網站上展示涉案作品,更未進行著作權登記,原告無法證明其為涉案攝影作品的權利人,無權提起訴訟。

法官說法

審判實踐中,對於著作權人的認定通常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綜合判斷。首先看署名,如果創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法律就推定其為作者,除非有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其次,在作品未署名的情況下,如果根據原告的提供的底稿、原件、合同等,可以相互印證,法院也會認定原告享有著作權。此外,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作者即自動享有著作權,與作品是否進行了版權登記無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現在越來越多的權利人提供數碼電子底片作為證據證明權屬。實踐中對數碼照片權屬的認定,一般根據數碼照片的發表情況,結合照片存儲設備,以及數碼底片電子文件信息中顯示的拍攝日期、拍攝相機型號、參數,圖片大小,解析度等進行綜合判斷。如果上述信息相一致,能夠相互印證,則可以認定數碼照片的權屬,如果上述信息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內容,則無法進行權屬的認定。就本案而言,即使涉案作品上沒有水印,原告也沒有在其網站上展示涉案作品,也未進行著作權登記,但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形成了證據鏈,而被告始終也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法院最終認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被告未經許可使用的行為構成侵權。

案例六

網路圖片侵權判定要審查侵權形式

案情介紹

原告系知名漫畫家,創作了多部漫畫作品,而且原告將其創作的漫畫作品中的主要人物形象進行了著作權登記。被告系某電商平台上的網路賣家,其網店主要銷售手機配件。原告發現,被告銷售的多款手機殼上繪有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並在商品介紹中使用了涉案美術作品作為背景圖,故起訴至法院。被告則辯稱,其不是涉案手機殼的生產者,僅是銷售者,原告應當起訴涉案手機殼的生產者。

法官說法

本案中,手機殼的生產者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固定在手機殼這種載體上,是對涉案作品進行的穩定持久的再現,屬於典型的複製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複製權。而本案中的被告,其銷售載有涉案作品的手機殼行為,向公眾提供了載有涉案作品複製件,屬於受發行權控制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發行權。此外,本案被告在網頁上的商品介紹中使用涉案美術作品作為背景圖的行為,使得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屬於侵犯著作權人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所以,被告作為侵權複製品的銷售者和涉案作品的直接使用者(網頁上)應當承擔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其主張銷售不侵權的抗辯理由法院未予採納。

案例七

網路圖片侵權判定不考慮是否提前通知

案情介紹

原告系某熱播電視連續劇的著作權人,被告系某自營電商。原告發現,被告以某電視劇女主角同款衣服為標題出售多款衣物,在衣物的商品介紹頁面還配有原告電視連續劇的截圖、劇照等。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電視連續劇的截圖、劇照等構成侵權,直接起訴至法院。被告則認為,原告對於互聯網上存在的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有義務事先通知使用人並與之協商解決,不應直接起訴到法院。而且,被告作為電商平台,可以適用「通知和移除規則」,不構成侵權。

法官說法

對於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著作權人有三種救濟途徑:與侵權人協商,請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向法院起訴。至於遭受侵權的著作權人需求何種救濟,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而且法律並未要求著作權人事前通知圖片使用者並與之協商後才能起訴。因此原告有權在不與侵權人進行協商的情況下,直接就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通知和移除規則」,該規則是用來判斷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間接侵權」的行為準則,其含義是「如果網路服務提供商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以及在收到著作權人合法有效的通知後,立即移除了侵權內容或者斷開了對侵權內容的鏈接,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不對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則的適用主體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比如提供網路接入服務的電信運營商,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的BBS論壇、淘寶網等。而本案被告是直接從事商品銷售服務的自營電商,並非為其他銷售者提供網路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如果構成侵權,其構成的也是直接侵權,並不能適用「通知和移除規則」。因此,法院認定被告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未經授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劇照,構成著作權侵權。

案例八

網路圖片侵權往往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案情介紹

原告系某圖片公司,被告系某大型新聞媒體。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發布的一篇文章中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一幅攝影作品作為文章配圖使用。原告因此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和為訴訟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原告為證明經濟損失,提交了一張其與案外其他公司簽訂的關於其他圖片的許可使用合同及發票,合同金額為10000元。被告認可使用涉案圖片的事實,但認為原告對圖片的損失計算不客觀,索要賠償過高。原告為證實其損失向法院出示的其銷售其他圖片的合同,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從涉案圖片的類型、美譽度、創作難度來看,一幅圖片10 000元的訴訟請求亦有失公允。

法官說法

著作權法對於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有著嚴格的適用順序,首先是依據權利人的損失確定,其次是根據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如果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確定,則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進行酌定。由於著作權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加之侵權行為較為便捷和隱蔽,侵權人又很容易銷毀有關證據材料,致使大部分原告無法證明其損失或被告的獲利,實踐中絕大部分情況均是適用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損失賠償的數額。本案的原告雖然提供了其與案外人簽訂的圖片許可使用合同及發票,但由於不同圖片之間存在著題材、創作難度、用途、交易對象等方面的差異,而這些差異均會對圖片的使用費產生影響,故法院並未將原告提供的其他圖片的許可使用合同作為本案確定損失賠償數額的依據。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獨創性程度、市場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與情節、主觀過錯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

八個小案例講完啦,在此網事君提示廣大網路用戶:網上圖片不可隨意使用;修改後的使用同樣構成侵權;「對侵權不知情」「非營利目的」不是擋箭牌;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後,要積極應訴,不能存有僥倖心理。

也建議圖片權利人:積極採取技術措施,預防侵權,在發現侵權行為後要及時進行證據固定,保全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

—— END ——

| 供稿:北京西城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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