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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說我制訂的法規後代子孫不能改 這個皇帝改了 卻被稱為聖君

朱元璋說我制訂的法規後代子孫不能改 這個皇帝改了 卻被稱為聖君

明朝建立以後,朱元璋針對以前元朝「法度不行」以致朝局混亂,民怨四起的弊政,提出立國先要立法的主張,「立國之初,當先正綱紀」,特別是在國家建立之初,更是鼓勵用「重典」以威懾肖小。洪武六年,朱元璋責令刑部負責修訂《大明律》,並且親力親為,每一條每一款的法例都要自己親自審閱批註。到洪武三十年,經過兩次大的修改,《大明律》才正式制訂完成。

「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對於這部耗費了自己二十餘年心血編撰而成的法典,朱元璋非常重視也非常滿意。為了推廣這部法典,朱元璋還特意又編撰了一部《大誥》,收集了各種重刑懲治臣民的案例,用生動易懂的語言來解釋法令給那些普通民眾。晚年,當朱元璋回顧自己這一生的成就時,還特別提到了法規,「凡我子孫,欽承膚命,勿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告誡子孫們不要自作聰明,修改他欽定的《大明律》。

要變易祖宗之法,歷朝歷代來說都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情,因為古代講究「孝道」,不可忤逆,這點放到治國上來說也是一樣的。朱元璋制訂的大明例雖然非常詳備,但有著其特殊的背景,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有新情況產生,朱元璋所制訂的法例已經不適應時代。

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第一、正如前文所說,朱元璋制訂《大明律》時是在明朝初建之時,當時社會矛盾較為突出,為了震懾朝野,不得已用重法懲治偽造假鈔、販賣私鹽、私茶的行為,採用嚴刑竣法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但為了表達震懾作用,朱元璋指導下所制訂的《大明律》律法之嚴、條例之多遠超以往朝代,還有諸如鞭死、剝皮凌遲、梟令的殘酷「肉刑」。這些嚴刑峻法到了明朝中朝時實際上開始起反作用,百姓人人自危,生怕觸犯法律,陰森恐怖的氛圍始終籠罩在明朝社會之上。

朱元璋說我制訂的法規後代子孫不能改 這個皇帝改了 卻被稱為聖君

第二,由於朱元璋告誡子孫對他所制訂的《大明律》「一字不可改易」,後來的朱家子弟們不敢違背他的指示,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問題不斷出現,現有的《大明律》已經無法依「律」判決了,這種情況下只能不停地增加條例,給朱元璋制訂的《大明律》打補丁,「英、憲以後,巧法吏往往舍律用例,條例日繁」,這一情況到明孝宗時期才有所改善。

明朝的法制創設,大多是在朱元璋時期,後代子孫也不敢對朱元璋之法有所改易,直到明孝宗弘治朝才開始有修明之舉。孝宗皇帝在明朝16位皇帝中名氣並不大,但他卻是一位不折不扣的聖君,「三代以下,稱賢主者,漢文帝、宋仁宗與我明之孝宗皇帝",明朝的首輔朱國禎在論及歷代皇帝時,認為明朝真正的賢主只有弘治一人。弘治皇帝在位期間,任用賢能,裁抑權宦,勵精圖治,也被稱為」弘治中興「。對朱元璋法例的修改也是他的善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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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十三年,明孝宗責令刑部針對《大明律》「律行既久,條例漸多」,不勝繁瑣的弊病,對當時已有的條例進行挑選,」擇條例可行者二百九十餘條,與律並行「,製成《問刑條例》,大大減少了各種條例,讓百姓避免受到各種嚴刑酷法的威脅。弘治十五年,明孝宗又刪除了原《大明律》中多項殘暴的法令,編成《大明會典》,將朱元璋的"重典「變成寬仁之法。

除此以外,明孝宗還避免使用酷吏,在對三法司官員的選用上,盡量選擇那些主張寬仁的官員。正所謂」上好仁,則下好義「,有這樣一個寬仁的君主,下面的官員在用刑時也沒那麼嚴苛。拿明朝時讓人聞風喪膽的東廠、錦衣衛來說,「廠衛無敢橫」,「廷杖詔獄等慘酷事,終弘治朝無聞」,錦衣衛東廠像乖寶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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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錦衣衛使朱驥掌管詔獄,「遇重獄,苟可生者,必為之解」,只要犯人還有一線生機,就會想辦法為他開解,「詔獄下所司,獨用小杖,憲宗嘗命中使詰責,不為改」,朱驥還讓詔獄的官員杖刑官員時要留有分寸,即使是憲宗皇帝(孝宗的父親)派太監前來責問,也不改這種寬仁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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