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明初三大害,朱元璋採用極端方式處理後,用法律形式鞏固成果
有些人可能覺得「懼民如虎」是個非常不好的詞兒,其實是非常好的詞兒。
「水可載舟亦可覆舟」是李世民從貴族子弟角度總結出來的「皇與民關係觀」。在這種觀點裡,老百姓的憤怒的可怕如果你的「聯想能力」不強,也很難展現出來。再者「覆舟」的情況有很多。
「懼民如虎」則不同,百姓憤怒的危害人人可「聯想」出來。即使你沒見過老虎,也能知道老虎的可怕,以及「報復地殘忍」。
(1)朱元璋善於用「法律」治理官與民,為什麼要親自寫「大誥四篇」
朱元璋的統治有一點非常重要,即特別專註以法律管理官民、行政與社會。自吳元年(1367年)十二月制定《大明令》後,還多次修訂《大明律》(1367-1387年),又於洪武十八年(1385年)頒行《大誥》三篇、洪武二十年頒行《大誥武臣》,這兩部是由朱元璋親自編寫的。
在這些法律中,《大誥》的特點最為明顯,它是根據「案例法」的形式,以簡明扼要地方告訴官民應該怎樣遵守法律。
《大誥》頒布之後,朱元璋、朱棣父子,對其進行了大範圍地講讀、推廣。然而,最終,這種講讀、推廣什麼樣呢?消失於漫長的時間、廣闊的空間當中。
然而,因為朱元璋的開創者地位,《大誥》三篇在明朝仍然被列入科舉考試的必考文章,然而,當這些文章作為儒家知識分子做官工具的時候,又有多少人真正地理解並執行它呢?
後來,朱元璋又將各種法律選入《大明律誥》當中。
(2)功臣土地兼并、貪腐、豪強地主擾民是朱元璋時期最威脅統治的三件大事,因此,朱元璋採取屠戮功臣、扒皮填草、嚴刑峻法三種應對
《大誥》是皇帝親自寫的又在全國範圍內宣講的重要法規,必然受到國人重視,從中我們會發現,規範對象包括了所有階層,當然,除了皇權外。
例如以「民拿害民該吏」為例,就充分說明:朱元璋採取的是一種非常理想的想法,他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權力影響,認為在皇帝面前沒有官員敢於反抗。但是,他忽略了「反抗」並不僅僅有公開的、有武力的、有大張旗鼓的,還有隱蔽的、悄無聲息的溫柔對抗。
在一個人與整個階層對抗前提下,他永遠是弱小的。他是一個人,他必須要依靠其他人才能完成工作;因為,他是一個人他的智力、思考面必然會有缺陷之地。前者會造成他的親信也會成為他的敵人;後者就會造成他的工作失誤,從而把許多他的親信推向他的敵人。
為此,朱元璋利用對軍隊的「無限控制」,利用「天」賦予的權力,開始了極為「強悍」地做法——屠戮功臣、大殺文武、強制遷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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