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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一隻猴子不能為自己的《聯邦訴訟規則》提供版權保護!動物是否擁有自己的權利?

2018年,一家聯邦上訴法院在周一的時候裁定,猴子不能以侵犯自拍照版權為由提起訴訟,因為他不是人類,所以沒有資格這樣做。

「我們必須確定猴子是否可以起訴人類、公司和公司賠償或者因版權侵犯而引起的禁令救濟,」卡洛斯·比亞(Carlos Bea)法官在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意見中寫道。「我們的結論是,這隻猴子和所有動物,因為它們不是人類,在版權法之下缺乏法律定位。」

(禁令救濟:通過法庭命令的形式實施的司法救濟措施,常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程序中。是指法庭命令當事人做,或者不得做某一個特定的行為,以避免司法不公或者解決貨幣賠償無法彌補的損害。違反禁制令的行為通常可能被判定為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

2011年,這一案件涉及到大衛·斯萊特一系列熱衷於拍攝咧嘴笑著的獼猴「鳴人」(Naruto)的照片。英國自然攝影師大衛·斯萊特在印度尼西亞的一個森林裡安裝了一架照相機,「鳴人」不知怎的不小心絆倒了相機,用某種方式將自己拍了下來(斯萊特不在現場)。從本質上講,這隻上鏡的動物會自己自拍,為動物的道德倫理辯護。

2015年,皮特發現斯萊特在出售一些「鳴人」的照片進行獲利時,皮特就起訴了斯萊特。皮特總是積極推動動物權利的保護法,認為「鳴人」擁有這些照片的自主權,稱這些照片為「原創作品」。

皮特最初的訴訟被駁回,理由是猴子無權起訴版權。但是皮特提出了上訴,認為美國的版權法沒有規定作品的作者必須是人。

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斯萊特同意從「鳴人」照片中捐贈未來收入的25%,以保護鳳頭獼猴居住的棲息地。 但第九巡迴法庭仍然決定在重要案件中裁決。

法院聽起來對皮特並不滿意,在腳註中說,該組織「似乎僱用「鳴人」作為其意識形態目標中的一個不知情的棋子」。

法院指出,儘管皮特起訴了斯萊特,是猴子的「下一個朋友」,但他似乎並沒有特別接近「鳴人」。「我們不知道動物是否……希望擁有版權或開設銀行賬戶,以獲得銷售照片的版稅,」蘭迪·史密斯法官在一份同意的意見中寫道。

皮特的總法律顧問傑夫·克爾在一份聲明中說,「鳴人」受到歧視,「僅僅因為它是一個非人類的動物。」

傑夫·克爾指出,法院只對「鳴人」關於版權法案的立場做出裁決。他說,「非人動物」仍然有「憲法權利,當他們被冤枉的時候,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那麼,大家認為動物是否也擁有自己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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