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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法律小常識之如何確定海外離岸地管轄

引言

我們上周收到了一個客戶諮詢,他的問題是如何判斷能夠在離岸地起訴,這就關聯到serve out of the jurisdiction問題,也就是民事訴訟法上立案管轄程序問題。在英美法系國家,由於有時會遇到被告在境外的情況,其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一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原告起訴後必須向法庭申請serve out of the jurisdiction,得到法庭允許後,才可以給位於境外的被告遞交傳票,如果法庭否決,從本質上講,就類似於國內法庭不予立案。

具體我們通過本期實際案例來說下這件事,本期涉及到我國居民趙父及其女,由於信託產品里的股權設置在了離岸地,而後雙方發生爭議後,經過離岸地法庭裁決,最終BVI具備了管轄權的事,詳情來看下文。

案件事實:

趙女士是一間BVI公司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實際上是由她的父親趙父設置在信託里的財產。後來,趙女士的父親和趙女士關係破裂,要求趙女士將手上的股份全部轉給兒子趙子,並且指定趙父為BVI公司的董事。

趙女士雖然同意了轉移股份,同時指任趙父為BVI公司的董事,自己辭去了董事職務,但是她卻拒絕配合更新登記冊,拒絕給公司註冊代理人發布指示。因為註冊代理人出具的COI無法反應公司的真實情況,導致趙父在國內銀行辦理手續時處處受阻,趙父一氣之下起訴了趙女士及公司註冊代理人。

起訴時,趙父按照離岸地訴訟法的要求,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求法庭批准趙父permission to serve out。

案件分析&判決:

法庭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依據的判例是確定的,該判例是CK Capital DJCS v. Marry Mobile Limited,在該案中,法庭提出要准許permission to serve out,申請人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首先,依據BVI民事訴訟法,原告必須向法庭證明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權以及公司的管理權。本案法官認為因為股東登記冊沒有更新,實質影響了趙父對公司的所有權和管理權。

其次,原告要說服法官有很高的勝訴可能。本案法官也認為符合條件,因為趙女士已經轉移了股份,也辭去董事職務並指任趙父為新任董事,僅僅是不配合辦理登記,案件事實清晰明了。

最後,原告要說服法官BVI有管轄權,是合適的法庭,即BVI在審理這個案子時具有明確或獨佔的優勢。這是很多類似案子需要著重分析的一點。法官認為本案的關鍵點是趙女士拒絕服從BVI公司章程&BVI公司法中法條的規定,而這一行為只有BVI法庭才能處理好。

綜上分析,法庭最終判決准許了趙父的申請,允許趙父向離岸地境外即住在中國國內的趙女士發送法庭傳票。

律師建議:

1.起訴前首先需要確定離岸地法庭是否有管轄權,這是訴訟案件的第一步。

2.案件事實各有不同,本案案件簡單,法庭毋需花費精力即可做出判決,但是遇到情況複雜的案例,建議由專業律師為您出具符合法定管轄的申請,以達到准許向BVI境外被告送發傳票的目的。

作者簡介:本期小常識由門若庭律師原創,門律師擁有美國知名院校法律博士JD學位,同時持有美國紐約州律師執照,深入研究離岸地公司法及離岸地法院判例,具有離岸地訴訟實操經驗;責任編輯梁玉茹律師,系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曾在大型國企、外企里任職法律顧問併兼職總裁助理多年,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風險控制,長期參與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專註於公司治理與商事訴訟仲裁。

本文如有轉載,務必註明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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