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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金山大橋1119作業面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摘要

2014年11月19日凌晨1點30分左右,恩施市金山大橋3#塊作業面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0人受傷,經濟損失逾500萬元。

一、項目概況

恩施市金山大橋橋樑總長280m,主橋採用預應力混凝土部分斜拉橋,引橋為預應力混凝土現澆連續箱梁,橋跨布置為:2x110m預應力混凝土部分斜拉橋+2x30m預應力混凝土現澆連續箱梁。

發生坍塌的主橋主梁3#塊箱梁長18m,寬 34.5m(含風嘴),頂面寬33.5m,底面寬17.5m,跨中梁高3.6m,砼強度等級為C55。

3#塊箱梁砼按照項目部施工方案共分兩次澆築,第一次砼施工高度為0.8m,澆築砼數量166 m3。澆築時間為2014年10月26日。第二次砼施工高度2.8m,砼預計澆築數量為490m3。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11月18日19時金山大橋項目開始進行3#塊(主梁東側)第二次箱梁砼澆築C55混凝土施工,預計澆築砼490立方米。監理旁站人員鄔前河、譚秋生,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許弟勇、吳其明、向李、張恆、李鴻江及施工作業工人(混凝土澆築工和護筋、護模工等)共計22人到現場進行施工作業。

開盤時由1台汽車泵在下游側進行砼澆築,約20時,增加一台汽車泵至上游側進行砼澆築。砼澆築布料順序為:從2號塊梁端向3號塊梁端進行,先澆築中腹板第一層,再分層對稱澆築上游和下游腹板,後澆築橋面板。澆築至19日凌晨1點30分,腹板、橫隔板砼澆築已基本完成,正進行頂板橋面砼澆築施工。

當時下游頂板砼基本完成,澆築工人在進行找平作業,剛進行上游頂板砼澆築,澆築約10方左右(一車砼未澆築完)的時候,下游側梁端突然向下墜落,從而造成支架失穩嚴重扭曲變形,致使3#塊箱梁整體坍塌。造成進行砼振搗及找平作業的工人墜落,其中張正興死亡、另10人受傷。

在砼澆築過程中上游側汽車泵先後發生兩次堵泵情況,每次排故用時近半小時,大約至23點左右上游側汽車泵又因燃油用完停止了作業,等候及加油耗時約2小時,共計停工作業近3小時;加油後施工不到半小時,就發生支架坍塌事故。同時下游側汽車泵一直在進行砼澆築施工,下游側累計多澆築近90多立方砼左右,重量約220噸左右。

三、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支架施工方案》編製不完善、支架施工未嚴格按設計方案進行、澆築施工組織程序有缺陷、支架地基弱土層有緩慢下沉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支架施工方案》設計文件存在缺陷。

對主要受力構件的荷載計算時參數取定不嚴謹,存在前後不一致的情況;主要構件的施工方案與計算結果不相符,規格型號隨意替換;

方案主要內容不全無詳實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支架監測具體計劃,特別是沒有澆搗砼時橋體支架變形的適時監控的人員安排及措施,無支架分部分項檢查驗收的具體要求資料內容;方案專家論證形式不完整,專家組成人數不足,沒有提交《論證報告》。

2、支架施工未嚴格按設計方案進行。

鋼管立柱與基礎預埋件的連接處焊接質量不合格,支架立柱根部只焊接了4塊加勁板(設計為45度一塊,共8塊),並沒有將立柱鋼管與預埋鋼板焊接,更談不上滿足「滿焊、焊縫高8mm」的質量設計要求;

調節塊拼組的焊接質量不符合方案設計要求,且多層疊加增加了變形的可能性;

主分配梁型鋼規格型號、接長點焊接質量完全不符合《支架施工方案》的設計要求,分配梁Ⅰ63工字鋼隨意用Ⅰ45工字鋼替代;

隨意調整鋼管立柱間距,在沒有任何計算依據的情況下將邊跨的鋼管立柱間距由6.0m調為8.5m,改變了主分配梁的設計受力狀態,達不到承重需要。

3、澆築施工組織程序有缺陷。

本施工段未進行預壓試驗,未在砼澆築過程中進行監測,對支架穩定性及地基沉降無法預知。

澆築施工未實行對稱施工造成上下游兩側載入嚴重不均勻,致使支架失穩而發生傾斜。事故發生時下游側砼面層已經澆築完成,工人已開始找平施工作業。經計算下游側砼增加的總重量約為240噸左右(凈荷載),上游側增加的總重量約為20噸左右(凈荷載),兩側相差約為220噸左右,造成兩側載入不平衡,成為事故發生的一個誘導因素。

4、支架地基弱土層有緩慢下沉。

根據恩施州佳力礦業技術諮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恩施市金山大橋11.19事故3#塊段坍塌部位地質調查報告》,大橋3#塊段地處第四系(Q)軟弱地層之上,部分有箱梁支撐的混凝土條形基礎直接在第四系(Q)較軟層面上敷設,正應力和剪切應力存在不平衡。

2014年9月2日清江上游較大暴雨山洪對該工程的3#塊段第四系(Q)軟弱地層和白堊系地層造成侵蝕。在橋體重力、上部支架及施工產生的不均衡荷載共同作用下,造成地基局部下滑移動、緩慢下陷、下沉,導致剪應力過大而出現土層滑移或不均勻次降現象,使上部結構失穩,從而成為事故發生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二)事故性質

調查組一致認定:恩施市金山大橋「11.19」作業面坍塌事故是一起《支架施工方案》編製不完善、支架施工未嚴格按設計方案進行、澆築施工組織程序有缺陷、支架地基弱土層有緩慢下沉等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相關部門安全監管不力而造成的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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