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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業進入全面規範發展階段

2016年至2017年,互聯網金融行業走向合規,迎來全面規範發展階段。自國務院組織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以來,央行、證監會、工商總局、工信部等10多個部委牽頭負責,出台了近20項的監管新規,對第三方支付、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虛擬貨幣交易、互聯網資管和互聯網廣告等六大領域展開了集中排查整治。從整治成效看,我國互聯網金融無序發展、風險案件高發頻發等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風險水平不斷下降,市場環境正逐步趨於凈化。

01

第三方支付領域

第三方支付領域的整治由人民銀行牽頭負責。2016年4月,人民銀行會同13個部委印發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著重從備付金存管、網聯清算和無證支付等三方面加以規範整治。

一是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2017年初,以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為基本目標,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自當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開始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不計付利息。根據支付機構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的不同,具體交存比例由10%至24%不等。2017年底,人民銀行辦公廳又發布了《關於調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決定自2018年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集中交存比例。到2018年4月9日,不同支付機構和業務的交存比例將提升至40%至54%不等。

二是建立網路支付清算平台。2017年8月,由45家機構共同出資組建的「網聯清算有限公司」成立。其中,第一大股東是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佔12%股份;第二大股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旗下的梧桐樹投資平台,佔10%股份;支付寶和財付通並列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均為9.61%。根據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的要求,從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機構與銀行原有的直連模式將全部切斷,網路支付交易全部通過網聯模式轉接清算。網聯清算平台分別對接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商業銀行,將改變支付寶和財付通成為「網上銀聯」的事實,實現資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運作,既保障用戶資金安全,也便於監管部門對社會資金流向實時監測。

三是加大對無證支付整治力度。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和工商總局成立了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省(區、市)成立了專項整治工作小組,根據無證機構業務規模、社會危害程度、違法違規性質等分類施策。對於業務量小、社會危害程度輕、能夠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行動的無證機構,給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締;對於業務規模較大、存在資金風險隱患、不配合監管部門行動的無證機構,依法取締。2017年11月,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的通知》,再度明確無證支付的認定標準,並給出整改督查的時間表。

02

P2P網路借貸領域

P2P網路借貸領域的整治由原銀監會牽頭負責。銀監會於2016年4月印發了《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此後又制定了網貸機構管理辦法,建立了備案登記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校園貸、現金貸亂像進行了重點整治。

一是填補了網貸行業的監管空白。2016年8月,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制定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該辦法填補了網貸領域的監管空白,明確網貸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對網貸機構的業務採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

二是實行網貸機構備案登記制度。2016年11月,銀監會、工信部和工商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要求新設立的網路機構在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已經設立並需要整改的網貸機構,在其完成整改並經認定後方可備案登記。備案制度成為網貸平台開展業務的一個隱形牌照。日後平台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都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

三是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2017年2月,銀監會辦公廳印發《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推動客戶資金與網貸機構自有資金的分賬管理,從物理意義上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確保網貸機構「見錢不摸錢」。與此同時,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將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授權,辦理網貸資金的清算支付,並由銀行與網貸機構共同完成資金的對賬工作。

第三方存管制度加強了對網貸資金在交易流轉環節的監督,有效防範了網貸機構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據統計,截至2017年底,已有廣東華興銀行、江西銀行、上海銀行等51家銀行開展了P2P網貸平台資金存管業務;有879家網貸平台宣布與銀行簽訂了存管協議,約佔同期正常運營平台數量的45%;有663家平台與銀行完成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占平台數量的33.9%。

四是整治校園貸、現金貸亂象。2016年10月和2017年6月,銀監會等部委兩度發文對校園貸進行規範整治,叫停網貸機構新發校園網業務標的,並要求其根據自身存量業務情況,有序清退校園網貸待還餘額。此外,2017年4月和12月,監管機構又兩度發文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要求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小貸公司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P2P網貸機構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在強監管壓力下,校園貸、現金貸風險得到初步遏制。

03

股權眾籌領域

股權眾籌領域的整治由證監會牽頭負責。2016年4月,證監會等15個部門聯合印發了《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重點明確了違規互聯網股權融資的判定標準。

就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明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就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明確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能採用廣告、公告、推介會、網路等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能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宣傳推介。就非法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04

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交易

2017年9月,人民銀行和中央網信辦等7個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一方面,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另一方面,明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此後,「比特幣中國」、「火幣網」、「微比特」等國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相繼關閉。

05

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2016年4月,人民銀行等17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針對三類不同性質的互聯網企業,實施了差異化的規範整治。

對具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徵明顯的互聯網企業,要求各業務板塊之間建立防火牆,禁止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杜絕賬戶管理混亂,客戶資金保證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對具有資管業務資質,但業務不規範的互聯網企業,重點整治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通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產品;未採取資金託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等。對未取得資管業務資質、跨界開展金融活動的互聯網企業,重點查處無代銷資質代銷金融產品;無資管業務資質,通過互聯網開辦資管業務;無金融業務資質,跨界從事互聯網金融活動。

06

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

2016年4月,工商總局等17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一方面,對互聯網金融廣告進行了清理整治,要求依法合規、真實可信,包括不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不利用學術機構、專業人士的名義或形象進行推薦等。另一方面,對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進行了排查整治,對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了營業執照;要求非金融機構以及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使用「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財富管理」等字樣。

自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以來,第三方支付、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業態得到有序調整,並逐步規範,風險水平也明顯降低,這也標誌著互聯網金融行業進入一個全新發展階段。

來源:全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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