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方論叢】忽里台制度下的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
原標題:【朔方論叢】忽里台制度下的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
「忽里台」,蒙古語quriltai,意為「聚會」、「大朝會」,最早實行於成吉思汗時期,在蒙古族政治制度的發展中一直延續下來,也是元朝時期仍然在實行的一項重要制度,民族特色濃厚。自中統建元以後,忽必烈及其繼承者身兼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的雙重身份,因此依照大札撒和草原政治傳統,忽里台制度仍然被貫徹實施。進入元朝以後身兼元朝皇帝的蒙古大汗的選立、汗位的繼承仍然需要經過忽里台這個法定程序,同時,對某些重要軍政刑名事務的決策也要在忽里台上與諸王商討議定。因此,對於元朝上層統治集團來講,甚至對於蒙古民族來講,忽里台無疑是最重要最盛大的朝會。
一、忽里台制度與元朝皇帝的雙重身份
據史料記載:「國朝凡大朝會,后妃、宗王、親戚、大臣、將帥、百執事及四方朝附者咸在,朝會之信,執禮之茶,誥敦之嚴,詞令之美,車馬服用之別,牲齊歌樂之辨,寬而有制,和而有容,貴有所尚,賤無不逮,固已極盛大於當時矣」。[①]參加者規格之高,參與人數之眾,朝會上儀制之周備,陳設服用之齊全,都是盛況空前的。值得注意的是,與大蒙古國初建時期的忽里台相比,在參會人員的民族成分方面有了明顯的變化,史料中提及的「大臣、將帥、百執事及四方朝附者咸在」雖未明確道出是哪個民族的,但這些參會者與本條史料前文列舉的「后妃、宗王、親戚」顯然不是一個群體。應當包括元朝中央一級的重要官員,而「四方朝附者」的數量,也會大大超過大蒙古國早期的忽里台。這種情況的出現,正是蒙古政治制度發展、流變的必然。
元代忽里台的基本程序和內容大體與前四汗時期相同,但其實質性內容已發生改變。蕭功秦先生認為:「忽里台選君制是大蒙古國貴族分封結構的產物,它具有把分散獨立的封地貴族聚結到一個統一的共同體內來的社會功能。元代政治控制方式是由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權的皇權——官僚體制來實現的,忽里台制度因而失去了它在草原時期的功能意義。但是,由於舊傳統本身所具有的習慣力量、由於維護蒙古貴族特權的政治需要以及元世祖漢法改制的不徹底性,使這一傳統仍然作為一種『祖制』,滯留在元代統治階級的政治生活中,並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一方面,構成這一制度的外部形式的那些因素,如貴族朝會、擁戴君主登位的蒙古式的特殊禮儀、宴享和賞賜,宣讀成吉思汗札撒,等等,相對穩定地保留在元朝每位皇帝的即位大典中……但這種宗親貴族大會業已失去了任何『選君』意義。新皇帝利用這種『左右部畢至』的大典,來申張其政治權威及合乎『祖訓』的正統性。散居各地的、政治上業已失勢的各級宗親貴族,則可藉此機會獲得一筆財富。另一方面,構成忽里台制度內容的因素——自下而上的貴族選君意識,迎合了元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發展的趨勢,漸漸蛻變為官僚貴族各派系集團爭奪最高權力的意識形態工具。」[②]
除了蕭先生所說的上述一些因素,忽里台制度所以在元代繼續延續,還有重要的一點,那就是元朝皇帝必須也是蒙古大汗,這一雙重身份構造決定其必須遵循成吉思汗祖訓和大蒙古國傳統。作為元朝皇帝同時又是蒙古大汗,在繼承汗位時的程序仍然必須經過忽里台,通過忽里台獲得諸王勛貴的支持和承認,取得了大蒙古大汗的合法地位,成為元朝帝王也就名正言順了。也就是說,大汗—皇帝要得到合法的地位和權力,形式上仍然必須經由忽里台。
成吉思汗大札撒規定:「如果任何人由於驕傲,自行其事,想要當皇帝,而不經過諸王的推選,他就要被處死,決不寬恕。」[③]自成吉思汗之後,歷任蒙古大汗繼承汗位時都必須經過忽里台的推舉程序,其汗位的合法性才能夠得到確認,窩闊台、貴由、蒙哥諸汗無不如此,忽必烈當然也不會違反祖宗的規定。
蒙哥汗死後,忽必烈與阿里不哥展開激烈的汗位爭奪。留守漠北的阿里不哥憑藉拖雷幼子身份和留守國都哈拉和林根本之地的政治優勢,積極運作,謀取汗位。一方面派親信接管蒙哥汗所率征宋蒙古軍,派人赴漠南燕京徵兵;另一方面,以給蒙哥會喪並召開忽里台推舉新大汗的名義,召集包括忽必烈在內的諸王貴族趕赴漠北。在藩邸謀臣的籌划下,忽必烈權衡利弊拒絕了阿里不哥的要求,留在漠南,積極聯絡諸王,特別是積極爭取塔察兒為首的東道諸王的支持。1260年(中統元年)三月,忽必烈召集塔察兒、也孫哥、忽剌忽兒、合丹、阿只吉等宗親諸王及霸都魯、兀良哈台等勛貴大臣在藩邸所在的開平府召開選汗的大忽里台,宣布正式即大蒙古國大汗之位。不久,阿里不哥也在漠北召開忽里台,公開宣布繼承汗位。於是,大蒙古國一時形成了南北兩汗並立的政治局面。應當肯定,不論是漠南的忽必烈,還是漠北的阿里不哥,都是經由召開忽里台傳統推舉程序宣布自己繼登大汗寶位的。但是,此時的忽里台在召集參加者方面已經發生了變化。雙方各自召集的忽里台都只有支持自己的宗親諸王參加,而不再是黃金家族全體宗親一致參加的選汗大會。這種情況的出現也是蒙古貴族集團內部矛盾、為權力爭鬥的結果。但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誰能取得最高地位,而在於誰能在客觀上順應歷史的變化,正視領土不斷擴大、被統治的他民族不斷增多的實際,把本民族的歷史向前推進。
雖然忽必烈率先召開忽里台大會,宣布繼承汗位,在與阿里不哥的汗位爭奪中搶佔了先機。但是由於忽必烈召開忽里台的地點在漠南開平,打破了此前在漠北故地召開忽里台選汗大會的傳統,而當時阿里不哥不僅擁有留守漠北的政治優勢,手握蒙哥汗玉璽,而且其在漠北故地召集忽里台,符合大蒙古國傳統,這就導致了在兩汗並立的政治形勢下,忽必烈在獲得合法性認同和政治支持方面都明顯弱於阿里不哥。當時西道諸王中大部分人支持阿里不哥。但之後,忽必烈憑藉中原雄厚的經濟實力,擊敗阿里不哥,取得勝利,拿到了蒙哥汗玉璽,成為大蒙古國唯一的大汗。忽必烈打敗阿里不哥後,曾約西道諸王於1267年(至元四年)重新召開忽里台,但是由於別兒哥、旭烈兀先後病逝等原因,最後未能召開。忽必烈所以要重新召開忽里台大會,正是為了使其繼位符合大蒙古國傳統,彌補汗權合法性方面的某些欠缺。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對於一個有作為的帝王,未必一定要固守陳規,力圖遵守大蒙古國傳統而未能如願,這隻能是一種遺憾,但忽必烈成為大汗以後,最終建立了大一統的大元帝國,實現了成吉思汗的夙願,這對於蒙古民族的歷史無疑是一大貢獻,也與固守漠北的阿里不哥在政治眼光上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忽必烈推行漢法期間,曾在漢人大臣的建議下,嘗試建立中原王朝的儲君制度,但忽里台制度仍然與之並行不悖。1273年(至元十年),忽必烈冊立嫡長子真金為太子,授予皇太子寶,建立東宮,配備宮府人員。1279年(至元十六年)讓皇太子參決朝政。促進在蒙古族的統治下游牧政治文化與中原傳統政治文化的互溶,這也是統治一個既有游牧又有農耕的龐大帝國所必須要做的事情。太子真金於1285年(至元二十二年)十二月病逝之後,忽必烈再未正式建儲,只是於1293年(至元三十年)將皇太子寶授予在漠北出鎮的真金次子鐵穆耳。1294年(至元三十一年),忽必烈死後,鐵穆耳經過忽里台大會繼承皇位。忽必烈嘗試建立的儲君制,某種意義上來說,與前四汗時期的大汗生前指定繼承人的性質一樣,被指定者必須經過忽里台大會才能繼承汗位。所以,忽必烈之後的元朝歷代大汗新君基本都遵循祖訓舊規,不管是順利繼位,還是通過武力或政變奪得大汗—皇帝寶位,都要舉行由蒙古宗王貴族和朝廷大臣參加的忽里台大會。這使得元代皇位繼承體現出了宗親推舉的蒙古舊制和世襲制的漢制混合的特點。當然,這樣做的後果,也導致了後來汗位繼承危機的頻頻發生。有學者認為,「元朝的皇位世襲制度,實際上一開始就沒有完全確立起來,忽里台制度在繼承問題上仍然具有干擾世襲制的頑固力量。」[④]元代皇位繼承中世襲的儲君制所以不能真正建立,忽里台制度一直沿襲不廢,其背後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元代皇帝同時也是蒙古大汗。由於成吉思汗祖訓在蒙古人心中的神聖地位,汗位繼承者必須經過忽里台才能即位,否則就不具備政治合法性,作為元朝的皇帝難以被蒙古宗親貴族認可和接受。忽必烈以後的元朝皇帝,不管以何種手段和途徑奪得繼位權,都要千方百計召開忽里台大會,正是為其繼承汗位行為披上這一傳統的合法外衣,使自己的大汗身份得到認可。
二、忽必烈以後元朝忽里台制度的特點
忽里台作為一種政治制度,與前四汗時期相比較,在元代發生了很大變化,呈現出新的特點。
其一,選汗大忽里台的召集地點由漠北和林轉移到了漠南地區的元上都開平(少數元朝皇帝即位於大都燕京)。自忽必烈在開平召開忽里台大會登上汗位,以後忽里台選汗大會大都在上都開平召開。如成宗鐵穆耳、武宗海山、文宗等都於上都召開忽里台大會即汗位。特別是海山,雖然曾在漠北召開諸王大會,但仍然在上都再次召開忽里台選汗大會,登上帝位。《元史》載,武宗「即位詔」中載:「遽聞宮車晏駕,乃有宗室諸王、貴戚元勛相與定策於和林,咸以朕為世祖曾孫之嫡,裕宗正派之傳,以功以賢,宜膺大寶。朕謙讓未遑,至於再三。還至上都,宗親大臣復請於朕。……合辭勸進,誠意益堅。朕勉徇輿情,於五月二十一日即皇帝位。」[⑤]從表面上看,這雖然僅僅是簡單的地點變化,但卻標誌著蒙古族政權統治中心的南移,使上都在元代蒙古政治制度史以及蒙古民族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了特殊地位。同時也說明,元代的蒙古族統治者,沒有改變在草原上召開大忽里台的慣例,仍然把蒙古草原作為穩固政權統治的重要基礎。而從忽必烈在元上都召開忽里台登上大汗位置以後,蒙古貴族階層也沒有出現強烈地反對這一地點變化的矛盾。兩都制的政治統治模式,也為增進游牧文化與農耕文化的相互了解和交融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
其二,忽里台儀式內容更加豐富。元朝時期,忽里台傳統的朝會、推舉即位儀式、宴享和賞賜宗親等與蒙古民族習俗相關的重要程序性內容都基本保留著,並更加豐富。就朝會而言,元朝的忽里台大會,也宣稱左右部諸王宗親畢集,除了逐漸走上獨立發展道路的四大汗國宗王幾乎不再東來參加大忽里台,參加者基本為元朝治下的諸王貴族。
就推舉即位儀式來說,具有大一統元王朝帝王以及蒙古大汗雙重身份的即位者的即位典禮,也實行蒙漢兩種儀制以代表和體現其大汗—皇帝的雙重身份。姚大力先生將全部即位儀式概括為前後四個程序:「首先,『諸王以國禮扶皇帝登寶位』,並由『后妃、諸王、駙馬以次賀獻禮』。其次,參議中書省事四人從大明殿的左邊門(即日精門)托著裝有即位詔書的竹盤行至皇帝御座前,跪奏詔文;掌御印的典瑞使加蓋御印於詔書,將它復置於竹盤中;前述四人從正門(即大明門)將竹盤持出大出大殿,放在大殿之前預先設置的宣詔案上。複次,穿著公服的文武百僚都列隊迎候在大明殿外,面對宣詔案上的即位詔書行硅行跪拜禮,聽讀詔文(先用蒙語宣讀,隨以漢語譯之),再行大禮,山呼萬歲。最後,百官由典引官引領,分左右從日精、月華門人久大明殿,拜舞祝頌,進酒獻表,並由新皇帝賜宴。」[⑥]
可以看出,即位儀式首先是按照祖宗舊俗及蒙古舊制即大汗位,包括「諸王以國禮扶皇帝登寶位」以及輿氈、獻盞、誓約等儀節。《世界征服者史》記載窩闊台即位儀式,經過四十天的反覆推舉謙讓,「最後,按蒙古舊俗,他們脫掉帽子,把皮帶扔向肩後;就在626/1228-9年,察合台引著他的右手,斡赤斤引著他的左手,把他擁上寶座,既有老成持重的贊助,又有鼎盛青春的扶持。兀魯黑那顏舉杯,宮廷內外的人都三次跪拜,發出祈禱,說:『願的登基使國家繁榮昌盛』。」[⑦]同書所記載的貴由汗、蒙哥汗即位的儀式大體一樣。在《多桑蒙古史》中有《瓦撒夫書》中關於海山、愛育黎拔力八達繼位儀式的記載:「海山於星夕指定之日時,舉行即位典禮。宗王七人坐海山於白氈上,二王扶其臂,四王舉氈奉之於寶座上。一王獻盞,諸珊蠻為新帝祝壽,而上尊號曰曲律汗(Kuluk-khan)。」[⑧]愛育黎拔力八達繼位,「招集大會時,諸王之由各地赴會者,共有千四百人。……新帝於星者指定之時,在宮中登極,面向南。宮壁皆以絹錦覆之。成吉思汗系諸宗王列於寶座之右,拙赤哈撒兒之諸後王列於寶座之左,諸可敦坐杌上,諸平章將帥等視其位置高下,或列殿中,或列殿外。寶座前列盞皿無數,寶石為飾。新帝受普顏篤可汗(Boui Yantouc Caan)之尊號,諸宗王將帥等依禮跪拜。撒金於地,祝福獻盞。」[⑨]周良霄先生對蒙古的選汗「國禮」作了探討。周先生將蒙古推選大汗的整個程序和儀式概括為「在全體貴族參加的忽里台上,公推大汗。被推選者照例再三辭讓,然後表示接受。君臣之間確立盟誓,履行傳統的宗教儀式,由貴族中之代表按一定儀式擁新汗登上皇位。最後是新汗大行賚賞,全體參加者歡宴慶祝。」並就全部儀制內容涉及的原始珊蠻教的宗教迷信成分、氏族民主主義的殘留影響、君臣誓約等三個問題做了討論。[⑩]我們可以再進一步歸納,蒙古大汗的繼位儀式實際包括三個階段,即位前的推舉儀式,包括推舉-謙讓-推舉-接受、立盟誓;即位儀式,包括輿氈、宗王扶持等寶座、獻盞、上尊號、祭天、祝禱等;即位後的慶祝儀式,包括筵宴、賞賜等。作為繼承大汗必須的這些儀制在元代仍然不同程度地實行著。
在「國禮」之後,又按照中原禮制即皇帝位。全部繼位儀式「既保留蒙古舊有的一套,又取中原王朝傳統的儀製為紋飾,從而形成一組漢蒙合璧的獨特儀式」[11]。蒙漢合璧的繼位儀式正呼應了元朝皇帝又是蒙古大汗的雙重身份要求,而在蒙漢二元儀制中,無疑蒙古舊俗是首要的。也就是說,在元朝皇帝的雙重身份中,首先是蒙古大汗,而後才是大元王朝帝王,這也是作為一個游牧民族政權必然的選擇。即位儀式也深刻體現了作為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的蒙古政權的最高統治者雙重身份構造中的主次格局以及元朝蒙古政治制度所具有的最鮮明的特點——蒙漢雜糅,以蒙馭漢。
在忽里台推舉即位儀程中有一個與祖宗大法相關的重要儀式,即由親信大臣宣讀大札撒。史載:「故事,天子即位之日,必大會諸侯王,讀太祖寶訓」[12],「上京大宴,故事,令一近臣敷宣王度,以為告戒」[13]。這一儀式體現了元朝皇帝首先作為蒙古大汗對成吉思汗「祖訓」和大蒙古國傳統的尊崇,具有形式上的重要象徵意義。同時,作為祖宗寶訓的大札撒具有絕對權威性,宣讀大札撒可以成為對新汗繼位合法性的認定。所以在確保新汗順利即位及樹立大汗威權方面,該儀式也有一定的實際作用。如在成宗鐵穆耳即位的上都忽里台上,開始有反對的聲音,結果伯顏「按劍陳祖宗寶訓,述所以立成宗之意,辭色俱厲,諸王股慄,趨殿下拜」[14],最後成宗得以順利即位。
宴饗賞賜也是忽里台大會的重要內容。新大汗即位之後,大汗和參會的宗王貴族要筵宴數天,並要對宗王貴族頒發大量賞賜,既表示對宗親貴族推戴之功的感謝和酬勞,同時也代表著大汗與宗親共享家產。宴饗賞賜既直接體現大汗—皇帝的權力,也說明忽里台是元朝皇帝籠絡宗王貴族,展示和體現大汗權威的平台。
其三,元朝的忽里台制度出現了由宗王選汗向權臣擁君的演變,這是研究蒙古政治制度史應當注意的。蕭功秦先生在其《論元代皇位繼承問題》一文中詳細闡述了經過1307年(大德十一年)政變、1323年(至治三年)「南坡之變」、1328年(致和元年)政變三個階段,忽里台的貴族選君意識逐漸蛻變為官僚貴族各派系集團爭奪最高權力的意識形態工具的過程,所論皆洞中肯綮,令人信服。元代忽里台經歷了由貴族選汗向權臣擁君的演變,這一演變過程與元代中樞重臣在國家機器運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相伴隨,並互為因果。忽里台制度最實質的內容是蒙古宗王大臣通過忽里台大會推舉擁戴新的蒙古大汗,宗親是主要參會者,宗王的態度或意見,特別是為首宗王的擁戴作用非常關鍵。如忽必烈在上都召開忽里台時,因成功爭取到塔察兒為首的東道諸王的擁戴,所以能夠宣布合法稱汗。在成宗即位的忽里台大會上,甘麻剌的表態起到重要作用。其時,會上有宗王支持甘麻剌,反對鐵穆耳即位,「時親王有違言」[15],在僵持之際,玉昔帖木兒敦促晉王甘麻剌首先表態,「定策之際,公起謂皇兄晉王:『宮車遠駕,已逾三月,神器不可久虛,宗眺不可乏主。王為宗盟之長,奚俟而不言?』甘麻剌遽曰:『願北面事之。』於是宗親大臣合辭勸進」[16],鐵穆耳遂順利即位。但是,自武宗海山即位開始,忽里台召開之前皇位繼承人已經確定,忽里台演變為大汗-皇帝即位慶典的一部分以及證明即位合法性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實際上,忽里台上宗王的推戴已成為繼位者粉飾合法性的外衣。
在確定汗位繼承人過程中,權臣成為主角並發揮主導的作用。權臣擁君取代宗王選汗,並逐漸被官方接受和認同。宗王選汗向權臣擁君的演變,導致君權的日益衰落和權臣的專擅跋扈,二者相伴相生,互為因果,又直接導致元朝後期政局激烈動蕩,在中國古代王朝史上無出其右者,忽里台也淪為權臣篡政的工具。1307年(大德十一年)海山的即位,主導政變的中書右丞相哈剌哈孫發揮了重要作用,史料中有「勢挾中闈,構謀非常,王翊潛龍,置彼斧戕。伊霍之重,賴其胥匡」[17]之說。1323年(至治三年)「南坡之變」,鐵失一手導演了弒殺英宗和推立晉王也孫鐵木兒於漠北登位的政治劇,開權臣廢立大汗—皇帝的先例。1328年(致和元年),經過兩都之戰和旺兀察都事件,燕鐵木兒、伯顏等人成功擁立海山次子圖帖睦爾登上寶位,文宗為酬報其大勛,封燕鐵木兒為太平王、答剌罕,令其獨秉朝政,「授以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太師、太平王、答剌罕、中書右丞相、錄軍國重事、監修國史、提調燕王宮相府事、大都督、領龍翊親軍都指揮使司事。凡號令、刑名、選法、錢糧、造作,一切中書政務,悉聽總裁。諸王、公主、駙馬、近侍人員,大小諸衙門官員人等,敢有隔越聞奏,以違制論」[18]。其時燕鐵木兒位極人臣,獨攬朝綱,「威焰赫赫,宗戚諸王,無敢以為言者」[19]。燕鐵木兒死後,其子唐其勢更宣稱「天下本吾家之天下」[20]。燕鐵木兒以擁立之功獲得文宗至高褒獎,意味著權臣擁君行為得到官方認同。至此忽里台淪為權臣篡政和新君標榜自己繼位的政治合法性的工具。欽察貴族燕鐵木兒開元代權臣專擅朝綱之先河,燕鐵木兒死後,其子唐其勢以「交通所親諸王晃火帖木兒,謀援立以危社稷」[21],為伯顏誅殺,而伯顏「自誅唐其勢之後,獨秉國鈞,專權自恣,變亂祖宗成憲,虐害天下,漸有奸謀。帝患之」[22],可見,伯顏與被其誅殺的唐其勢為一丘之貉。順帝最後依靠伯顏侄子脫脫清除了伯顏,同時又賦予脫脫極大權勢。自燕鐵木兒以來,臣權的膨脹伴隨君權的衰落,並對君權構成極大挑戰和威脅,由此,元代統治階級內部政治鬥爭由原來的宗王派系圍繞爭奪皇位繼承權的鬥爭轉變為圍繞君權的君臣之間的鬥爭。忽里台制度實質內容的演變及由此導致的元代統治階級內部政治鬥爭格局的轉變也深刻影響到元以後的蒙古政局。元順帝北退蒙古高原後,在北元-蒙古前期的政治舞台上,異性賽特公然走上前台,而其擁立的大汗則被置於股掌之間,淪為傀儡,直至達延汗中興,局面才得以徹底改觀。這一政治現象的歷史淵藪則無疑可以追溯到元朝。
其四,元朝忽里台的行政功能大為下降,主要保留涉及諸王事務的決策。在前四汗時期,忽里台是議決軍國大政的最高權力機構。元朝,除了新君即位必須舉行忽里台,以便借諸王推戴的程序獲得合法性認可外,大汗—皇帝在進行重大軍政要務決策、特別是涉及諸王投下事務時,也需要通過忽里台與諸王共議決定。這既是對蒙古舊俗的延續,也表明身為元朝皇帝又是蒙古大汗,要按照黃金家族共產觀念和傳統貴族共治原則,其汗權的運行依然部分地要通過忽里台來實現。如對怎樣懲治處罰叛亂宗王,必須要在忽里台上討論決定。如在平定阿里不哥、昔里吉、乃顏之亂後,均曾召開忽里台大會議定對叛亂宗王的懲罰措施。再如《通制條格》中記載:「至元二年二月,欽奉聖旨:諸王共議條畫內一款:依先帝聖旨,諸王公主駙馬並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戶計。」[23]「至元七年諸王共議定聖旨條畫內一款:依著先帝聖旨,諸王公主駙馬並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戶計來。」[24]從史料可知,此項「禁止擅行文字招收戶計」的法條,是通過「諸王共議」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元朝忽里台仍然是宗王貴族制約大汗權力的工具或途徑。不過,隨著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等中央集權官僚機構建立完善,分管全國民政、軍事、監察諸事務,重要決策往往由皇帝與中央各機構官員討論決定,而且,後來忽里台議事範圍大為縮小,只有涉及諸王的重要事務才會在忽里台上討論。忽里台作為軍政大事議決會議越來越徒具形式,更多的只是一種象徵意義。這表明元朝皇帝首先是蒙古大汗,其權力的運行要受到忽里台制度的一定製約,這種制約仍然是建立在黃金家族共權共治觀念上的,不過隨著漢制因素的加強和蒙古舊制因素的弱化,這種約束到元朝後期已漸趨衰微。
【基金項目】「北部邊疆歷史與現狀研究」項目2013年度課題「蒙古千戶制度研究」(批准號:BJXM2013-08)。
【作者簡介】於默穎,內蒙古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本文原刊於內蒙古社科院歷史所 編《朔方論叢》第六輯,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7年。
[①]蘇天爵:《國朝文類》卷41《經世大典·序錄·朝會》,四部叢刊初編影印本。
[②]蕭功秦:《論元代皇位繼承問題》,《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7輯,1983年。
[③]道森:《出使蒙古記》,呂浦譯,周良霄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第25頁。
[④]蕭功秦:《論元代皇位繼承問題》,《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7輯,《南京大學學報專輯》,1983年。
[⑤][明]宋濂《元史》卷22《武宗紀》,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6年,第479頁。
[⑥]姚大力:《論蒙元王朝的皇權》,載《學術集林》卷十五,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年;收入氏著《蒙元制度與政治文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49-150頁。
[⑦]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上),何高濟譯,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第217-218頁。
[⑧]《多桑蒙古史》,馮承鈞譯,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第339頁。
[⑨]《多桑蒙古史》,馮承鈞譯,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第340頁。
[⑩]周良霄:《蒙古選汗儀制與元朝皇位繼承問題》,《元史論叢》第3輯,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
[11]周良霄:《蒙古選汗儀制與元朝皇位繼承問題》,《元史論叢》第3輯,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
[12]黃溍:《金華黃先生文集》卷24《中書右丞相(拜住)神道碑》,《四部叢刊初編》影印本。
[13]《元史》卷138《康里脫脫傳》,第3323頁;黃溍:《金華黃先生文集》卷28《康里氏先塋碑》。
[14]蘇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2《丞相淮安忠武王》,姚景安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22頁。
[15]蘇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2《丞相淮安忠武王》,姚景安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22頁。
[16]蘇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3《太師廣平貞憲王》,姚景安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43頁。
[17]蘇天爵:《國朝文類》卷25《丞相順德忠獻王碑》(劉敏中)。
[18]《元史》卷138《燕鐵木兒傳》,第3332頁。
[19]權衡《庚申外史箋證》卷上,任崇岳箋證本,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9頁。
[20]《元史》卷138《燕鐵木兒傳》,第3334頁。
[21]《元史》卷138《燕鐵木兒傳》,第3334頁。
[22]《元史》卷138《伯顏傳》,第3338頁。
[23]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卷2《戶令·投下收戶》,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78頁。
[24]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卷2《戶令·戶例》,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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