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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這些武器國際法為何強力約束,一旦使用,後果不堪設想

圖為化學武器

說起戰爭法,基本屬於國際法的範疇,與國家法不同,國際法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機構行使強制力來迫使交戰雙方遵守,也就是說真正遵守與否取決於交戰雙方自身。

戰爭法其實是由許多個聲明,公約,條例等等組成,其中最為人所知的可能是1899年的海牙公約。第一次海牙會議於1898年8月24日由俄國沙皇提出,由1899年5月18日在沙皇的生日開幕,在這一年的7月29日簽署了三項主要條約和三項附加聲明,於1900年9月4日生效。

主要公約一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二是關於陸地戰爭法和習慣的公約,三是1864年的日內瓦公約。其中對達姆彈、化學、地雷這些武器國際法已經嚴禁使用,因為一旦使用,會造成大量無辜平民受到牽連,對交戰國來說後果不堪設想。

附加聲明為:關於禁止使用氣球或其他新類似方法排放射彈和爆炸物的聲明,關於禁止使用拋射物與唯一物體傳播窒息性有毒氣體的聲明,以及關於禁止使用能夠在人體內輕易擴大或改變其形態的子彈的聲明。

圖為清理戰後地雷

這也就是所謂的禁止使用達姆彈等子彈的由來,之後在1907年的海牙會議里由添加了一些其他的規則,而在1928年6約17日簽署的海牙公約的日內瓦協定書中永久禁止使用各種形式的化學和生物戰爭,並在1972進一步加以規定。

不僅僅是這些,有些常規武器也被一些國家通過國際法的形式加以約束。CCW公約限制過分殺傷人員的武器,該公約禁止使用的範圍涵蓋地雷,誘殺裝置,燃燒武器。該公約於1980年10月10日在日內瓦提出,1983年12月生效,然而該公約直到現在也還未達成共識。

圖為全披甲子彈和半披甲子彈

集束彈藥公約(CCM),該公約於2010年8月開始生效,該條約禁止超過10個子彈藥和每個子彈藥小於4千克的武器,每個彈藥都要有自毀和失效機制,並具有探測單個目標的能力,理由是這些集束炸彈一旦散落到平民區將造成毀滅性殺傷,這也是為何解放軍大量裝備的航空、火箭彈集束炸彈被國際法強力約束的原因,雖然讓國人無法接受,但是美國、俄羅斯卻夥同中國一起拒絕簽署改條約,中美俄三國這次難得的站到同一陣線,而原因也已曝光:美國、俄羅斯同樣是集束炸彈的主要生產國、裝備國,這下令國人恍然大悟了

人類歷史充斥戰爭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而這些國際條約現在不僅不能起到約束作用,反而會成為某些國家的話柄用來發動戰爭,國家實力永遠是國家安全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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