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使用他人教學課件被訴侵犯著作權

使用他人教學課件被訴侵犯著作權

【案情簡介】

2013年-2014年,原告某培訓學校與被告郝某簽訂《關於教師形象包裝的協議》及《任課教師培養合同》,約定郝某不得以某培訓學校對其包裝的形象牟利。未經批准,不得以在某培訓學校所獲的教學體系、教學方法、教學技能自行或到其他單位進行教學營利活動。離開某培訓學校後,不得從事語文教學或寫作教學工作,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包賠經濟損失並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015年10月,被告郝某離開原告某培訓學校,在被告呂某等二人開辦的某學堂教授作文,收取每位學員每月學費100元。郝某在該學堂授課中使用的課件及授課內容與原告的教學課件一致,未徵得原告許可亦未向原告支付報酬。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並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郝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決被告郝某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並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釋法】

教學課件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通過多媒體這一媒介,將自己的思想或者意志表達出來的智力成果的外化形式,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應視為作品,系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涉案教學課件系原告員工為履行教學任務而創作的,故原告某培訓學校系該教學課件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

被告郝某離開原告後,未經原告許可,在其他教學場所授課中使用原告的教學課件進行營利性活動,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呂某等二人對郝某的授課行為具有明知的故意並提供了幫助,應當共同承擔責任。當教育成為一種產業,知識就會成為商品,教學課件以及其他任何具有獨創性的作品都會具有商業化的價值。教學課件是作者智慧的結晶和教學經驗的總結,是具有新意的、創造性的、研究價值的智力成果的外在形式。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推動人類文明的進步。對於作品的使用者而言,尊重知識產權應當成為自覺的習慣。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曲藝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丹東新聞網 的精彩文章:

我在非洲建「三峽」

TAG:丹東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