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如何「喊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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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擊登聞鼓喊冤、攔駕喊冤、臨刑喊冤,稱為古代「喊冤三法」。
其一,擊登聞鼓喊冤。這是吏民擊鼓喊冤的一種方式。古代,皇宮的左側置有一大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屬)可擊鼓喊冤,由官員加以記錄上奏。這種制度起於漢朝,而且為以後歷代所效法,並不斷完善。
宋代時,還專門設有登聞鼓院,受理吏民申告冤枉。明、清也有,並且規定,如果吏民擊鼓申冤被認為確是冤案,則由通政司奏請昭雪,否則,就認為是越級上訴,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治罪。
其二,攔駕喊冤。攔駕喊冤者一般手持狀紙,跪在皇帝、大臣或官員車架、轎子所經過的路上,攔駕訴冤,希望能夠除惡扶善,平反昭雪。但是,由於官吏貪贓枉法者居多,因此,多數官吏不問冤情虛實,一律先按「衝突儀仗罪」責打數十大板,對於冤情不實者更要加重處罰。
其三,臨刑喊冤。一般是被執行死刑的人在臨刑時喊冤,以求監斬官明察申冤。這種喊冤,在封建社會大多不會被監斬官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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