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的廣大人民群眾,屋頭有「貴重坨坨」的,可以開始「上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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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縣人民政府
關於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通告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模擬槍等各類槍支彈藥;嚴禁將建築用射釘槍改裝為單發、多發使用火藥為發射葯的各類槍支;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
二、嚴禁盜竊、搶劫、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三、嚴禁非法持有、私藏、使用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四、嚴禁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在託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五、
嚴禁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六、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嚴禁非法出租、出借槍支。
七、嚴禁為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幫助其逃匿或窩藏、轉移涉案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八、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九、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生產、銷售以火藥為發射葯的建築用射釘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當地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進行備案,並建立生產、銷售台帳,實行實名制登記制度。凡購買使用以火藥為發射葯的建築用射釘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售貨方提供本單位證明或個人有效身份信息。
十、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 30 日內自首並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依法從重處罰。
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違法犯罪的活動和線索,凡舉報有功的,依照有關 規定予以獎勵:對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舉報
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德昌縣公安局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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