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密貨幣監管概要
作為虛擬貨幣經營活動最為活躍的地區,美國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一直吸引各方注意,在世界加密貨幣的發展歷程中佔據著重要地位。美國對虛擬貨幣採取的態度是先適用現有框架下的分業監管,待時機成熟後推出完善的法規集中監管。在美國的分業監管模式下,不同類型的金融業務由不同的政府機構監管。本文將從美國比特幣的發展、目前的立法監管方面對美國加密貨幣的監管情況作簡要介紹。
一、比特幣在美國的發展簡況
比特幣是最早的加密貨幣,也是目前影響力和市值最大的加密貨幣。因此比特幣在美國的發展軌跡實質上也體現出了美國對加密幣的接納和監管歷程。
2010年5月21日,弗羅里達州程序員Laszlo Hanyecz完成首個比特幣真實交易,花費10,000個比特幣買了兩張披薩。
2011年2月9日,比特幣價格首次達1美元,與美元等價。
2014年6月28日,美國加州最終經由AB-129法案,允許使用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在加州進行消費。
2014年7月1日,戴爾、美國衛星電視巨頭Dish Network、電子商務巨頭新蛋網等接受比特幣支付。
2014年12月11日,微軟首次為數字產品增添了比特幣支付選項,美國客戶能夠使用數字貨幣在Windows、Windows Phone及Xbox平台購買音樂、遊戲、視頻和應用等。
2015年1月26日,第一家獲得許可的美國比特幣交易平台——Coinbase公司正式開業,標誌著在美國進行比特幣交易的合法性。
2015年6月25日,紐約州金融服務局(NYDFS)頒布發表BitLicense許可證正式生效,紐約成為美國第一個正式推出定製比特幣和數字貨幣監管的州。
2015年9月17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發布了「依據法規發現問題並採取補救措施的命令(以下簡稱命令)」,針對一些未經過合法註冊的比特幣期權交易平台採取措施,並藉此契機宣布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大宗商品,服從《商品交易法案(CEA)》的管轄。
2017年 12月1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公布審查結果,指出比特幣這樣的虛擬貨幣是該委員會過去從未接觸過的商品新門類 ("a commodity unlike any the Commission has dealt with in the past")。CFTC表示,經過與各大交易所慎重全面的討論,同意在合理的監管標準下允許芝加哥商業交易所 (CME) 和芝加哥期權交易所 (CBOE) 開展比特幣期貨交易。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計劃推出的比特幣期貨產品將於12月10日開始交易,芝加哥商業交易所 (CME)推出的比特幣期貨產品將於12月18日正式上線。
2018年1月,由於比特幣價格波動過大,微軟暫停了比特幣支付功能,後其在線商店恢複比特幣支付功能。
2018年3月6日,美國聯邦法官Jack Weinstein裁定比特幣這樣的加密貨幣可以由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他認為加密貨幣屬於商品,符合「商品」一詞的定義。該案中,被告及其公司未落實向顧客提供加密貨幣交易建議的承諾,通過該判決,辯護律師將無法以比特幣不是商品為由否認CFTC處置加密貨幣詐騙犯的資格。
二、美國對加密貨幣的主要監管規定
目前美國的加密貨幣相關立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反洗錢法方面:根據銀行保密法(the Bank Secrecy Act),進行加密貨幣交易或ATM業務需要有正式的反洗錢計劃,對相關客戶進行鑒定,對任何可疑活動的交易行為、報告文件進行監控。目前的監管機構是金融犯罪執法網路,監管法律法規包括《銀行保密法》31 U.S.C. §§ 5311 – 5355、《聯邦法規》31 C.F.R. Chapter X以及金融犯罪執法網路發布的關於虛擬貨幣的文件。
破產法方面:破產受託人現已將加密貨幣資產作為破產財產進行管理;2016年2月,某破產法院為了避免11 U.S.C. § 550(a)規定的破產前轉移情形,裁定比特幣不是美國貨幣。目前的監管法律包括《美國法典》11 U.S.C. ch. 7, 9, 11, 12, and 13以及《聯邦破產程序規則》。
商品法方面:2015年,CFTC將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定義為受CFTC州際詐騙與操縱禁令約束的商品;2017年,CFTC認為可以將ICO tokens作為衍生品合約進行管理。目前的監管機構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法律主要包括《美國法典》7 U.S.C. §§ 1 – 25以及《聯邦法規》17 C.F.R. §§ 1.1 - 40.12。
遺產規劃法方面:各州對於信託、遺產以及遺囑認定有自己的規定;當被繼承人想將加密貨幣轉給自己繼承人時,需要在交給遺產代理人或繼承信託人的遺產安排文件中增加加密貨幣賬戶的私人密碼及相關的具體指令。
貨幣傳輸許可法方面:在大多數州,加密貨幣交換所受各州執照規定、相關監管的與其他貨幣傳輸相同;在某些州,加密貨幣ATM機免受該州的許可要求約束。部分州加入了國家跨州許可系統,進行統一的許可申請及批准。
證券法方面:大量的聯邦與州證券法可適用於基於以太坊的tokens的買賣,根據這些法律規定,ICO有時只是向富有合格投資者作出的SEC Rule 506規定下的私募發行豁免。目前的監管機構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法律主要包括《美國法典》15 U.S.C. ch. 2A (securities), ch 2B (exchanges)以及《聯邦法典》17 C.F.R. Part 230 (securities), Part 240 (exchanges)。
稅法方面: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作為財產進行了徵稅,根據美國國稅局的規定,對加密貨幣需要保持詳細記錄,任何通過賣加密貨幣獲得現金或者以加密貨幣購買商品、服務的行為都需要納稅。目前的監管機構是美國國稅局,監管法律包括《國內稅收法典》26 U.S.C. §§ 1 – 9834以及《聯邦法規》26 C.F.R. ch. I。
三、《虛擬貨幣商業統一監管法》
在2017年7月19日於加利福尼亞州聖地亞哥結束的美國「全國統一州法律委員大會」(ULC)126屆年會上,《虛擬貨幣商業統一監管法》(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Currency Businesses Act)草案獲得通過,通過設立法律框架以規範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虛擬貨幣商業統一監管法》雖然沒有強制的法律效力,但是對美國各州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該法案內容包括許可證、互惠、投資者保護、網路安全、反洗錢等諸多的監管方面。10月9日,ULC網站發布了該法案的終稿。
根據該法案,「虛擬貨幣商業活動「是指交換、轉讓、或者儲存虛擬貨幣;持有電子貴金屬或者電子貴金屬憑證;或者用在線遊戲中價值的數字表示換取虛擬貨幣或法定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作為交換媒介、記賬單位、價值儲存的價值的數字表示,並且其不是法定貨幣。法案中對虛擬貨幣進行了技術中立的解釋,儘可能多的包含了虛擬貨幣的種類,但不包括在線遊戲平台上商家的獎勵計劃或同等類型的價值。
《虛擬貨幣商業統一監管法》搭建了監管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三層結構。第一層代表了不受該法案約束的人員。第二層是註冊層,約束必須註冊的供應商,具體是指每年度進行的虛擬貨幣商業活動規模在5,000美元到35,000美元的供應商。註冊層允許公司在商業初期發展階段集中於創新實驗,起到監管沙盒的作用,商業活動規模不超過35,000美元的註冊者可在最長兩年內由該層相關法律進行監管。第三層是許可層,即年度虛擬貨幣商業活動規模超過35,000美元的公司需獲得完全的許可,並受該層規定監管。《虛擬貨幣商業統一監管法》要求提供的申請許可的信息包括申請人目前及之前五年的經營情況說明、在各州所持有的貨幣傳輸許可證清單、訴訟破產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破產情況。
結語
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貨幣高速發展為各國政府的監管和服務提出了緊迫而嚴峻的任務,就目前的情況看,美國已在多個方面對虛擬貨幣進行了立法監管,各州也出台了系列政策以適應目前的需求。總體上,美國對加密貨幣持積極支持的態度,正在逐步完成對虛擬貨幣的立法承認。
作者簡介:
於魯平 律師
合伙人
北京辦公室
業務領域:環境資源,金融科技,投資併購,爭議解決
張譽琳
律師
北京辦公室
爭議解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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