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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波減稅紅利 不是所有CSO都接得穩!

自「營改增」全面落地,增值稅稅制政策處於密集調整狀態。近日,增值稅改革再爆重大進展: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中的17%降為16%、11%降為10%,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統一上調至500萬元,並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醫藥行業中小商業及代理商、自然人經濟實力不佳,從稅務層面縮減成本開支是維持企業正常運營和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寶。應對新時期工商財稅監管政策變化,綜合管理能力或將決定其生死存亡。

稅負成本考驗財稅管理能力

醫藥行業分工日益精細,中小企業的運作模式需要與多個供應商產生聯繫,而在原料或半成品的購進、貨物運輸等環節,往往混雜著增值稅負擔。「兩票制+營改增」深化實施後,整個外部資金流動轉至葯企內部,銷售流程卻由葯企內部移向外部,過去作為兼職葯代的代理商和自然人,在加入葯企銷售隊伍之外,還需組建正規公司,整合資源轉型CSO(合同銷售組織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才能提供正常的增值稅發票,維持基本商業運作。

不難看出,醫藥市場合規要求趨嚴,CSO模式成為應對政策壁壘的重要解決之道。方向很明確,但顯然不是人人都可以操作,特別對於很多代理商和自然人而言,在醫院銷售一線做客情是其過去搶佔終端資源的不二法則,但很多代理商和自然人缺乏基本的財稅管理能力。

「轉型CSO就是現階段醫藥行業為解決合規問題而做的選擇,『金稅三期』嚴格大數據財稅監管重拳之下,必須徹底摒棄走票、過票、洗錢的傳統商業思路,規範行事。不觸碰紅線,才有可能求發展。」某醫藥健康企業高級財務總監吳潔聰對記者分析道,藥品經營涉及的營銷活動以及相關的協議、發票、費用、資金、貨物等,都要接受合規審查及監督,一旦某個環節出問題,系統性風險就會降臨。

據悉,「兩票制+營改增」對產業鏈資金流的影響十分直接。對大公司而言,集團內部企業關聯交易不再重複繳納營業稅,購買的外包服務等也可納入進項抵扣,有利於形成規模化效應,加速產業鏈向頭部大平台集中和企業的精細化、專業化分工。

但對部分中小商業和個人代理商來說,利潤空間則會進一步降低,勢必拉動優質企業快速崛起,淘汰落後產能,壓縮流通鏈條,提升整體競爭水平。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增值稅稅率降低1%對產業不同環節的影響存在差異,盈利能力越強的企業獲益越大,規模小、毛利低、實力弱、資金少的企業難以分得減稅紅利。財稅監管力度愈發嚴苛,中小CSO也將面臨更大生存挑戰。

一位不願具名的CSO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稅務部門到公司現場檢查,要求出具與上游工業簽訂的服務合同,還必須提供員工的勞務合同和五險一金材料,以及執行項目過程中的支出信息資料(如專家拜訪情況、覆蓋醫院數量、學術會議現場圖片等)。

記者了解到,許多涉稅業務通過合同的形式體現,服務合同內容必須嚴謹,如何簽訂直接涉及稅負成本。上述負責人建議:「納稅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根據最新稅收政策斟酌、規範合同條款,建議合同採用『不含稅價格+稅金』的形式。過渡期間,如原合同簽署了不含稅價格,標明了增值稅稅率,應當按調整後的稅率執行;如原合同標註為含稅價格,雙方協商調整,則建議按不含稅價不變處理,差額轉為預付。」

慎轉小規模納稅人

全國「兩會」的春風讓增值稅改革萌發了新芽,其中之一就是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由於CSO普遍是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新政出台令不少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聞之欣喜,認為此政策窗口可助力降低稅負。

假設某醫藥代理公司進貨成本是100萬元,對外銷售價格為200萬元的話,第一種模式在5月1日前採購200萬元,5月1日後銷售400萬元,5月1日後按16%稅率繳稅32萬元,營業額沒有超過500萬元可以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第二種模式5月1日前採購200萬元,並在5月1日前先銷售200萬元,馬上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再銷售200萬元,僅需按3%的稅率繳稅6萬元。兩種模式下,稅負差別是很大的。

不過,機會與風險向來都是硬幣的兩面。針對小規模納稅人,《關於廢止和修改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顯然,「兩票制」實施使得醫藥供應鏈渠道扁平化,對年應稅銷售額小於5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在抵扣進項稅點、稅額方面的限制越來越嚴。新一輪稅率調整,為CSO從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加了變數。

實際上,以銷售貨物為主的製造業和商貿業,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存在平衡點。廣州理道財稅諮詢有限公司首席顧問曾建斌指出,18.75%增值率平衡點不難算出,如果增值率超過18.75%,企業轉回小規模納稅人才比較有利。「毛利高的企業從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是一個可選項,而對毛利很低的公司來說,這種轉換是不值得的。」

除稅點因素,「實際稅負」也需要考量。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繳納3%的增值稅,理論上實際稅負超過3%才有必要轉。另從實際業務的角度,如果CSO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下遊客戶比較強勢,不願意與小規模納稅人開展經營業務,如果「省了稅負丟了買賣」,自然沒有意義。

「建議企業不要簡單認為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就對自己一定是利好,應當重點分析一下自己的品種、銷售毛利、上下遊客戶關係等情況,做出客觀科學的判斷。」吳潔聰如是指出。

■編輯 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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