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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凌宇:「衝突陷阱」研究述評

作者簡介

盧凌宇: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

【關鍵詞】國內衝突;複發;衝突陷阱;述評

【摘要】國內「衝突陷阱」影響因素大體分為四種類型:一是衝突性質,主要由族群、領土爭端和意識形態等來判定;二是衝突歷史,指前一(幾)輪戰爭的結果、持續的時間、傷亡人數等;三是衝突解決方式,常用解釋變數包括協商解決和以維和行動、第三方監督為主的國際干預;四是戰後的發展,涉及政治和經濟—社會兩個方面,前者主要指民主化、權力分享、領土分裂、軍事重建和轉型正義;後者則集中於經濟增長和婦女參與。從內容上看,現有研究存在的不足和拓展空間主要有六個:一、混淆了衝突複發和衝突擴散在概念和經驗上的區別,削弱了關於衝突複發知識增長的質量;二、掐斷了衝突發生和複發的聯繫;三、需要大力擴展關於「衝突陷阱」形成的「機制」分析;四、建立解釋「衝突陷阱」形成的統一模型;五、對於社會的和平建設作用探討不足;六、嚴重缺乏對「積極和平」的探討。

國內衝突或內戰(civil conflict/civil war)是發生在政府和反政府組織之間的、導致一定規模人員傷亡的嚴重武裝對抗。當代世界95%的戰爭都是國內衝突。不僅如此,內戰的複發率很高。在1945至2009年間,全球範圍內有103個國家經歷了不同程度的國內衝突,其中僅有44個國家免於再遭戰亂,而在這59個遭遇了內戰複發的國家中,又有39個國家經歷了一次以上的捲土重來。最嚴重的情況發生在衣索比亞、緬甸和印度,它們分別經歷了12次、13次和20次戰爭複發。1舊的衝突往往為新的衝突創造條件。如果一個國家遭遇過一次內戰,將來就更可能經歷衝突的死灰復燃。這就是科利爾(Paul Collier)等所謂的「衝突陷阱」(conflict trap)。

本文旨在對冷戰結束以來西方學者對如何走出「衝突陷阱」做出的很多有益探索做一個系統的綜述,並在此基礎上批判現有研究的局限性,探討未來的研究方向。

「衝突陷阱」的成因

本文把內戰複發的影響因素分為四類:第一類戰爭性質,即敵對雙方的根本矛盾所在。第二類衝突歷史,即前一輪衝突的主要特點,主要包括衝突結果、衝突持續時間和傷亡人數等。第三類衝突解決方式,例如國際干預等第四類則指戰後發展,主要包括國家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等。迄今為止的研究集中探討衝突解決以及戰後發展如何影響和平前景。相比之下,對衝突歷史和戰爭性質這兩類因素的研究要薄弱得多。

(一)戰爭性質

族群衝突性質的國內衝突複發的可能性很大。族群是具有清晰文化遺產的共同體,而且一國的族群之間往往有著明確的權力分配關係。族性一旦制度化,就會成為和平建設的巨大障礙。族群衝突強化了分裂和仇恨,同時製造出巨大的安全困境,既導致了跨族群的和平努力屢屢失敗,又讓雙方難以達成互信,從而打破脆弱的和平。為了實現持久和平,後衝突社會應該採取更靈活的方式來確保寬容的政治環境和廣泛的政治代議,比如比例代議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聯邦制(federalism)和協商性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等。

衝突如果涉及領土爭端,複發的可能性也很高。領土衝突不僅關係到族群和身份,也會影響國家存在的合法性。而且,有爭議的領土通常位於邊疆,中央政府管控相對困難,因而難以組織有效的軍事行動來反擊分裂主義武裝的挑畔。領土衝突也是長期國內對手(enduring internal rivlary,簡稱EIRs)產生的主要原因。EIRs是與政府長期角逐的反政府武裝。經驗研究表明基於領土訴求的EIRs很難長期安撫,衝突間隙的和平也比其它類型的國內衝突短。

(二)衝突歷史

前一階段(episode)衝突的特點也對和平的持續具有顯著的影響,主要包括兩個因素:

1. 衝突結果

如果前一輪衝突的結果是反對派戰勝政府,而且簽訂的和平協議又得到了國際維和力量的支持,內戰複發的可能性非常低。原因在於:軍事勝利不僅斷絕了失敗方通過戰爭來改變自身政治經濟地位的動機,而且也消滅了失敗方的動員和組織能力,從而消除了雙重主權(dual sovereignty)存在的權力基礎。相比之下,僵局或協商解決後衝突捲土重來的可能性要高得多。

2. 衝突成本

前一階段戰爭的強度與和平持續的時間成正比,因為高強度的戰爭會削弱雙方的實力,增加資源補給和休養生息需要的時間。但反過來說,如果戰爭持續時間過長,人員損耗過大,反過來又會增加雙方的敵意,埋下復仇的種子。同時,由於戰爭的記憶會被時間的流逝削弱,戰爭持續的時間越長,和平就越能持久。所以,從經驗上看,衝突複發與每次複發後的和平時間成正比。

(三)衝突解決方式

1. 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達成的和平(negotiated settlement)破裂的可能性比決定性勝利後的和平要高三倍。原因主要有四個:一是戰爭雙方都保持了相當的實力和再戰的能力;二是對立陣營在戰爭中產生了恐懼和不信任感;三是被排除在和平協議以外的那些政治力量出於自利的目的,更傾向於從進一步的戰爭中漁利;四是和平協議未能解決衝突根源、設計質量欠佳(比如對於戰敗者的政治地位和難民安置缺乏合適的規定)或執行效果不好。

有學者發現,協商解決在以下情況下會導致持久和平:即戰爭發生前的政權是民主政權、內戰持續時間較長但烈度較低、和平協議允許弱勢群體(集團)實現領土自治,以及第三方、地區或國際組織向繳械的士兵提供安全保障。

2.國際干預

國際干預是衝突解決和戰後重建的一個重要國際變數。國際干預的主體是政府間國際組織,其中最重要的主體是聯合國。國際干預有多種形式,主要包括維和行動(peace keeping operations,簡稱PKOs)和第三方監督等。

(1)維和行動

國際維和最重要的實施者是聯合國。PKOs的傳統功能是監督停火,或者把交戰雙方隔離開來。冷戰後,維和的範圍有所擴大,覆蓋了從選舉和軍事訓練監督到內部治理等眾多內容。PKOs的目的是為參戰雙方提供安全保障,激勵雙方通過和平與民主的途徑解決分歧,以分配資源和權力。

總體上,經驗研究表明PKOs,尤其是聯合國PKOs顯著地延長了戰後和平,把衝突複發的概率降低了約70%,而且主動邀請的維和比強制實行的維和的效果更好。維和不僅能夠迫使雙方休戰,增加反叛組織的安全感,而且增強了和平協議的可信度,較好地協調了中央和地方政治精英的關係,避免出現權力真空和無政府狀態,進而延長了和平周期。不過,維和的效果受維和部隊規模的影響,因為軍隊數量往往體現了維和者承諾水平。一個經驗發現是聯合國維和部隊的人數與衝突複發呈顯著正相關關係。

也有研究指出聯合國PKOs的積極影響微不足道,有時候甚至事與願違。原因比如:聯合國組織應急反應的能力和政治意願都很有限,難以實現早期預警,只會在衝突達到相當的烈度後才會做出反應;維和行動解決不了國內政治的深層次問題。而且,PKOs既面臨著預算和大國政治的約束,還降低了被干預國家建立和強化安全力量的意願。

(2)第三方監督

第三方監督的目的是確保實施停火或和平協議。監督的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保護較弱的一方,增進衝突雙方的相互信任。二是幫助雙方及時和準確地溝通,克服信息不對稱的障礙,以切實落實和平或停火協議。三是誘導或迫使交戰雙方通過協商和討論解決雙方的意見分歧。

經驗研究對第三方監督提供了較強的支持:第三方如果監督實行或承諾監督實施協商達成的協議,和平延續得更久。第三方如果高度介入並明確地表態保證在一方違背承諾的前提下會強制實施和平協議,和平延續得就更久。儘管如此,第三方監督的效果也是條件性的。具體而言,如果一方或多方決定重返戰爭或做出破壞和平協議的實施,第三方通常無能為力。

(四)戰後發展

赫格(Havard Hegre)和尼雅德(Havard Nygard)指出,要在後衝突社會實現持久和平,必須實行善治(good governance),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要讓民眾收益。善治包括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兩個維度。他們在經驗研究中選擇的指標包括官僚質量、法治、腐敗、經濟政策、軍人干政、政治排斥和壓制以及形式化的政治制度。這裡的所謂善治可以理解為政治、經濟和社會層面的良性發展。

1. 政治發展

所謂政治發展就是廣義的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即建設、重建或強化國家能力和權威的過程。學者們普遍認為,國家能力太弱是內戰頻仍的原因。相應地,重建合法和有效的國家機器對於衝突後和平就至關重要。國家建設主要通過建設和加強國家機器來實現。國家機器主要包括從法庭和立法機構到法律和官僚機構的一系列公共權力部門。

(1)權力分享

權力分享(power-sharing)指由不同的集團共同行使公共權力權力分享的目的是降低政治不確定性,增加相關權力集團的安全感。關於權力分享,學者們做了不同的分類。有學者認為權力分享至少包括政治、經濟、軍事和領土四個方面。政治反對派必須在政治中心擁有代言人,這樣有利於鞏固和平。也有學者重視高度自治(high autonomy)的和平建設功能。自治為次國家層次的反叛組織提供了權力和制度性保護,可以有效地預防中央政府秋後算賬。自治的缺點是無法制止反叛組織撕毀和平協議,以戰爭的形式謀求分裂或獨立。也有研究發現和平的可能性直接受制於權力分享的成本,因為較高的權力分享傳達了妥協的誠意。對於掌權者來說,軍事和領土分享,尤其是軍事分享更昂貴,因此,其和平效果也更持久。相比之下,政治權力分享就沒有這麼強的正效應。還有研究表明,權力分享的作用取決於分享的範圍。分享的口徑越大,和平就越鞏固。

(2)民主化

對於經歷了內戰的非民主國家來說,民主化被普遍認為是鞏固和平的可靠保障。儘管如此,西方民主制下不同的政黨和選舉制度對後內戰社會和平的維繫有著不同的影響,沃爾特(Barbara Walter)很強調民主的和平保障作用,認為在國際社會幫助和監督下的民主化更有助於實現持久和平。政治制度是內戰複發最充分的解釋變數。內戰只有在這樣的國家發生:政府既無法擊敗反叛者,又不能讓反叛者相信政府會分權。因此,沒有民主體制,就難以和平地討價還價

為了幫助國家走出「衝突陷阱」,民主制下的和平建設應該貫徹審慎(deliberation)、憲政和代議的原則。從理論上看,分權和制衡能夠較好地約束主要行政官員或黨派領袖,使他們無法壟斷政治收益。由於定期選舉,他們也無法把政治對手、少數族群和反對派領袖永久性地排除在權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內戰後舉行的選舉有助於樹立新政府的權威民主也比較容易兼容相互敵對的力量,使它們走向協調和妥協

不過,民主是一把雙刃劍民族主義者很容易乘虛而入,分裂國家。同時,快速推動的民主化會導致社會混亂,進而損害和顛覆脆弱的和平。民主化的時機也很重要。有經驗研究發現,在後衝突國家,過早的選舉會縮短和平持續的時間。有學者在考察安哥拉、盧安達、克羅埃西亞、尼加拉瓜等十個國家的和平建設的基礎上指出,在那些被戰爭摧毀的國家,過快地推進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會撕裂社會,嚴重威脅政治穩定。比較可行的路徑是首先確立一套國內製度以應對民主化和市場化的破壞性影響,然後再逐步引入改革。

(3)領土分裂

國家分裂(partition)指內戰導致的一個國家分裂為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分裂可能是合法的,即建立了一個獲得國際承認的新國家,例如孟加拉國;也可能是非法的,即分離出去的部分得不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如喬治亞的阿布卡扎耶政權。

領土分裂的和平建設作用主要針對多族群國家而言。在這樣的國家,在單一國家框架內的解決方案(比如高度自治)並不一定能夠制止衝突複發,因為族群衝突會產生兩個後果,強化族群身份並刺激種族清洗,所以只有把敵對族群隔離開來,才能防止衝突升級。科索沃就是由於沒有適時地分裂,才陷入了長時期的政治癱瘓狀態。類似地,維持波斯尼亞的統一也未能制止科索沃分裂。有經驗研究指出,新成立的國家比母國更少經歷衝突

相反的觀點則認為,領土分裂這種安排總體上會威脅和平。把兩個敵對的集團分裂為兩個國家會產生高昂的經濟和社會成本:國家分裂、市場縮小、政治動蕩。更重要的是,分割將會創造出新的少數民族,最後陷入領土不斷分割的惡性循環。不僅如此,領土分割還會導致「安全困境」,即一個族群增強自己安全的行為被視為威脅到另一個族群的安全,從而為新的戰爭鋪設溫床。在更多情況下,領土分裂的和平作用是條件性的。其中一種情況是交戰各方所依賴和為之鬥爭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在地理上相對獨立,並且各自具備軍事能力和手段來捍衛領地。此外,分裂如果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必須首先徵得雙方的同意。反過來說,大國的干預和支持是分裂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領土分裂的效果還取決於分裂的方式是和平還是暴力。在20世紀,以族群為基礎的爭端比以經濟或戰略為基礎的爭端更容易引發衝突。相反,和平分裂通常引致和平共處。也有學者發現,和平的族群分裂導致國內衝突複發的概率仍然高達50%。

(4)軍事重建

軍事重建兩條途徑一是繳械和複員,二是軍隊整合。繳械和複員的重點是和士兵簽訂新的社會契約,給予他們安全感。金錢資助對於穩定人心確有效果,但並不能徹底解決他們面臨的經濟和政治困境。繳械士兵最大的顧慮是由於喪失了談判能力,政府會推翻往日的承諾。鑒於這種擔憂,反叛者往往不願意停止戰鬥,而且即使繳械之後被再動員的概率也較高。

軍事重建的另一個途徑是讓昔日的叛軍加入政府的軍隊,這會為他們提供可信賴的安全保障,同時提高單方面違約的成本。但是,有學者發現由於大多數和平協議質量不高,實施效果不佳,所以軍事一體化對於和平的促進作用並不顯著。不僅如此,如果軍事一體化協議的制定和貫徹質量都較低,並且能得到地方政治勢力的支持,就有助於實現和平,反之,則會刺激衝突捲土重來。

(5)轉型正義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指從壓迫性或暴力型的社會秩序過渡到法治社會後,由具有合法性的群體或體制實施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司法程序。從操作上講,轉型正義意味著採取措施、矯正前政權以及政治轉型期間——例如民主化和內戰——大規模的人權災難所造成的後果。它不僅迫使個人對自己的殘忍行為負責,而且強迫政府遵循廣為人知和得到廣泛接受的行為準則。它把正義還給受害者,促成精神創傷癒合和社會關係和解,同時澆滅復仇的願望。簡而言之,轉型正義的目的是揭示歷史真相,剷除衝突的根源,幫助轉型中的國家建立和夯實和平的基礎

相反的觀點認為,對過去的罪惡追溯會破壞前進的努力,讓社會的分歧尖銳化、激化或者再起矛盾,削弱新生的民主制度,導致的傷害遠比原來的罪惡要大。比如,學者們對大屠殺後盧安達轉型正義的研究表明,受害者和迫害者都對懲罰人權侵犯者和追求歷史真相很警惕。他們既擔心轉型審判會再次激發衝突,又擔心激烈的競爭會影響政府內部的權力平衡。

與此同時,不少學者強調轉型正義效果的條件性。例如,轉型正義不應該強求上下一致。相反,它應該是參與式的,要讓政府聽到社會底層的聲音,這樣才能夠保持更長久的和平。北愛爾蘭倡議(the Ardoyne Commemoration Project)就旨在達到這個目標。矯正正義的效果也取決於具體的手段。矯正正義的手段主要包括刑事處罰、真相委員會、清算(lustration)和大赦。在實踐中,這些手段經常被交替使用,例如1994年大屠殺後,盧安達使用了國內法庭、國際法庭以及真相委員會。經驗研究發現不同途徑的矯正正義在不同的時空條件下效果各不相同。例如,雖然有研究發現國際刑事法庭在盧安達防止了內戰複發和人權迫害,但同樣的效果卻沒有在波斯尼亞出現。真相委員會雖然在短期內會導致暗殺等暴力活動增加,但在長時段內(1957-2000年)則有助於穩定與和平。總體上,轉型正義的影響是積極的,有時候是微不足道的,但還沒有發現顯著的負面影響。

2.經濟和社會發

(1)經濟發展

科利爾(Harvard Hegre)等明確地把國內衝突複發歸因於日益惡化的經濟社會條件,例如貧困增加、資本外逃、鄰國政治動蕩等。這樣的局面會讓猶豫不決的政治勢力傾向於支持叛亂,並且降低軍事挑戰中央政府的動員成本。反之,經濟增長本身會削弱最初導致衝突的經濟怨恨,降低衝突複發的風險。

也有比較個案研究提供了相反的論據。針對波斯尼亞等國的研究表明,經濟增長並不顯著地促進和平,儘管樣本中的國家沒有再次進入戰爭狀態。然而,在戰後十年內,不同國家按照人均GDP計算的經濟增長率有著顯著的區別,包括繁榮-衰退(波斯尼亞)、停滯(瓜地馬拉、尼加拉瓜)和穩定增長(柬埔寨、莫三比克、盧安達)。雖然把從小樣本得出的結論普遍化不恰當,但是這些案例至少表明,合理的高速、穩定的經濟增長是實現戰後和平的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條件。而且,以人類發展指數為指標,經濟增長與戰後和平的質量也沒有顯著的聯繫。

經濟增長並不是制止衝突複發的必要條件,所以旨在優先促進增長或中長期調整的援助戰略並不有利於維持政治穩定。相反,援助應該致力於維持宏觀經濟和政治穩定。為此,有必要給戰後國家提供標準化的援助項目,比如軍隊複員、再整合方案(reintegration schemes)、衝突處理機制(如選舉、權力分享)、難民救濟等等,同時走出戰時經濟。

(2)婦女參與

婦女參與被視為和平建設的一個有效手段。重視婦女參與和平建設理論依據主要在於,婦女天性平和、與人為善、富於愛心和同情心,而且在成熟的市民社會扮演著比男性重要的角度,善於合作、合平地解決爭端。鑒於此,性別平等尤其是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實現社會安全,修復被戰爭破壞和瓦解的社會網路,消除結構性暴力的必要條件。北愛爾蘭和平進程表明,婦女對於創造持久和平發揮著難以替代的作用。在現實政治中,婦女組織鼓勵和參與和平建設的例子比比皆是,最著名的婦女和平主義組織包括巴勒斯坦國際婦女和平組織、婦女和平和自由國際聯合會等。

對1960至1997年間國內衝突的系統研究表明,性別歧視損害了婦女的政治和經濟地位,顯著地加劇了內戰的風險。女性占政治精英的比例與戰爭的發生成反比關係。女性「是在逆境中和性別特性的條件下社會化的。她們在此過程中培養的應對機制賦予了自己參與衝突後和平建設的技術和遠見」。

也有學者對女性主義的觀點提出批評,認為性別重要主義是過於簡化的思維。實際上,婦女對於戰爭和暴力的參與也不罕見,例如恐怖組織巴達美霍夫(Baader-Meinhoff)中大量的女戰士,以及北越軍隊中多達40%的女兵。婦女還是民族主義的重要構件。雖然女性在等級制的正式政治體制中處於弱勢地位,但在非等級性、橫向的社會生活中卻具有壓倒性的影響。此外,決策者中女性的比例與和平的概率之間並不存在正相關關係。原因在於,和平與平等是女性的私人價值,但女人參與決策之後,這種平和的特質被阻擋在了公共決策之外。

評價

以上的綜述顯然沒有窮盡關於國內衝突複發的解釋,而只包括最重要、系統性最強的的那些解釋。除此之外,學者們認為「衝突陷阱」的形成因素還包括「破壞者」(spoilers)、海外僑民(diasporas)、教育、結構調整計劃(structural adjustment program)、經濟制裁、部隊動員、軍事聯盟、對外貿易等等。

知識增長的基礎是理論和方法批判。從方法上看,近二十多年來「衝突陷阱」研究主要採用的是大樣本統計分析。關於現有研究方法上的特點和不足,學者們已從不同的角度做了不少的探討和評價,比如分析單元、內戰的操作性定義、數據來源和衝突起始日期編碼、複發(recurrence)的度量、回歸模型選擇、控制變數度量,等等。鑒於此,本節將集中探討現有研究的結構性缺陷,為未來的研究辯明方向。具體而言,現有「衝突陷阱」成因的探討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混淆了衝突複發和衝突擴散

在關於「衝突陷阱」的理論建構和經驗檢驗中存在著一個普遍的問題,那就是將衝突複發和衝突擴散混為一談,從而嚴重削弱了相關知識的可信度。

國內衝突擴散(diffusion)指一國經歷的內戰增加了將來在外國或本國發生內戰的概率。衝突擴散的對象可能是外國,也可能是本國的其它地區,重點是傳播(transmission)。衝突擴散有兩個特點:一是衝突源A在時間上先於擴散對象B;二是A和B的反叛集團不是同一組織。衝突複發與衝突擴散的區別在於A和B是同一個組織。

擴散與複發的區別意味著針對擴散與複發的解釋有著很大的區別。我們在進行關於衝突複發的理論建構和經驗檢驗時,應該以反叛組織為分析單元,相關的理論應該是組織具體性的(group specific)。然而,現有的「衝突陷阱」研究則沒有做出這種區分,在理論建構尤其是經驗檢驗中通過把國家用作分析單元,將擴散混同於複發。如前所述,科利爾(Paul Collier)等認為內戰在戰後五年的複發率高達40-50%。舒克(Astril Suhrke)和薩姆特(Ingrid Samset)對這個發現提出質疑,認為內戰的複發率被嚴重高估了,實際的複發率僅有20%左右。他們分析了問題產生的原因,基本的觀點是學者們混淆了「複發」和「擴散」的概念。這種狀況顯然降低了「衝突陷阱」知識的可靠性,當然也為知識的重建預留了廣闊的空間。

(二)掐斷了衝突發生和複發的聯繫

在對國內衝突發生(onset/occurrence)原因的研究中,「怨恨」(grievance)和「機會」(opportunity)是兩個主導範式。「怨恨」說強調由於相對被剝奪感(relative deprivation)會刺激弱勢群體拿起武器來推翻政府。「機會」說則是基於微觀經濟學的成本收益理論。根據這個學說,國內衝突是反叛者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潛在的挑戰者如果認為叛亂的所得高於付出成本,就會克服集體行動的困境,被反政府的勢力成功動員。

然而,在對國內衝突複發原因的研究中,「機會」被嚴重弱化,「怨恨」則幾乎消失了。例如,學者們對政治發展的強調就是間接地關閉衝突複發的機會窗口。但是,「衝突陷阱」的研究者很少再像內戰發生研究者那樣強調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本身,也就是不從主權國家政府與挑戰者實力對比的角度來探討內戰複發的問題。

「怨恨」則是內戰發生的最初動機。從理論上講,共同的社會怨恨是戰爭的動機,戰爭動員的工具。戰前和戰後環境雖然不同,但尤其對於普通反叛者來說,他們最關心的是自己的怨恨是否得到了緩解和消除。例如,倍受政府歧視的北部伊薩克(Isaaq)族發動了索馬利亞內戰。戰後,索馬利亞蘭獨立建國,伊薩克人也不再反抗,因為他們的「怨恨」對象已經消失了。如果怨恨仍然存在,內戰複發的危險就不能排除。雖然學者們否認「怨恨」對於衝突複發的顯著影響,1但是某些研究其實已經涉及到這類變數。比如,經驗研究表明,族性衝突複發的風險遠比意識形態戰爭高。在內戰發生的研究中,族性(ethnicity)是文化怨恨最常見的指標。

(三)需要以「機制」分析整合「因素」分析

唐世平在評價國內衝突起因研究時建議以機制分析替代因果分析。這個結論也適用於對內戰複發的研究。現有的研究尤其是定量分析往往強調單個因素對結果變數的影響,但是,如何走出衝突陷阱往往是不同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較近的研究更表明,衝突複發的顯著影響因子包括對於族群的政治和經濟歧視、群體規模、群體集中程度、戰爭持續和戰爭結果等諸多因素。如果不深入到個案,就無法釐清這些因素是如何共同起作用的。

釐清不同變數如何共同作用於一個結果變數就是從因素分析轉為機制分析。由於不同個案的形成機制會有所不同,我們需要採用深度個案分析的研究方法,然後在橫向和縱向比較的基礎上得出具有較強普遍性的結論。定量分析只能在自變數和因變數之間建立關聯性。除非分析中使用了囊括整個統計人口的大數據,定量分析得出的結論總是或然性的。相比之下,基於「過程追蹤」的深度個案研究則可以推導出因果關係,雖然外延很小,但政策相關性卻要強得多。

(四)缺少解釋「衝突陷阱」形成的統一模型

如上所述,從邏輯上講,衝突發生和衝突複發是不能割裂的。基於這個假定,我們有必要建立能夠同時解釋發生和複發的模型。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的理論建設要在解釋變數與衝突發生和複發之間同時建立因果鏈

比如,不少學者解釋了自然資源對內戰發生的影響。有學者認為自然資源本身並不會增加發生國內衝突的風險,真正危險的是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結構。具體而言,只有國有公司開採石油和天然氣時,才會引發衝突。下一步需要探討的是,所有權結構的變化是否會避免衝突複發,或者所有權結構保持不變是否會顯著地導致衝突複發。如果後一個假說成立,那麼我們就建立了一個關於「衝突陷阱」形成的統一模型。這樣的模型對知識增長的貢獻比單純的解釋發生或複發的模型要大得多。

(五)對於社會因素的和平建設作用重視不足

衝突複發研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國家中心主義」,對於社會的和平建設功能探討嚴重不足。「國家中心主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雖然也有少數學者探討繳械、複員等政治舉措對衝突複發的影響,但是絕大多數學者在解釋內戰為何再次發生時,都從領導人或政治精英的角度來研究問題。對於政治精英而言,戰後社會的生態環境和戰前很不一樣,比如政府戰勝或戰敗對於領導人的政治命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倖存的政治精英們面臨著一系列新的挑戰,例如國際干預、是否再戰、軍事力量對比的改變、財政困難,等等。這就造成一種錯覺,即政治生態真的完全變了。實際上,普通士兵和民眾與政治精英的處境不同,所思所慮也是不一樣的。他們操心的是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工作機會、教育機會、健康水平、個人發展、家庭責任,等等。平民參與叛亂的目的是釋放自己的不滿,以期解決現實的困難。對於政治家來說,社會怨恨只是社會動員的工具。對普通士兵而言,除非由怨恨滋生的需求得到了滿足,否則內戰前後的政治生態並沒有顯著的區別。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有必要分析政治精英和普通士兵與民眾的不同的政治偏好對內戰再生的影響。

第二,衝突的本質是社會過程,衝突的解決就必須要求社會介入。社會衝突的傳統解決方式是協商,但現實卻是精英壟斷權力。它對絕大部分社會成員的訴求置之不理,強化並維持了現有的社會分裂。所以,和平建設者不僅要包括領導人,還有必要鼓勵那些政治上的弱勢群體參與,讓他們參與到否決權的設置、行政職位的比例分配等問題中來。社會介入的另一種形式是傳統治理機構的參與。如果說國際社會的和平模版往往是「自由民主」(liberal peace),那麼本土和傳統制度則強調政治參與和關係,其和平模式依賴於社區的支持。有經驗研究發現,傳統和本土的和平努力和協調(reconciliation)能夠糾正西方式和平模式的缺點。總體上,西方和平模式強調結構性權力,限制了和平的其它可能性。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在把西方模式和本土和傳統經驗結合起來。

(六)缺少對於積極和平的探討

走出「衝突陷阱」的目的是實現持久和平。從邏輯上看,「和平」有三個度量標準。最大化標準是剷除衝突的根源,中級標準是沒有後續的戰事並且實現了體面的治理,最低標準則是沒有發生後續的戰爭。前兩個標準是所謂的「積極和平」,而最低標準則指向「消極和平」。這三個標準分別對應和平的三種內涵:正義、秩序和衝突管理。後者也就是引用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Kofi Annan)和布特羅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的話來說,那就是「大規模的衝突是否死灰復燃;維和者離開之後,和平是否維持得住」。

現有對內戰複發的研究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經驗上都傾向於採用最低的衝突標準。既然幾乎所有的研究都旨在探討如何實現消極和平,那麼關於如何實現積極和平的探討就為內戰複發知識的增長留下了廣闊的發展空間。「積極和平」的一個隱含基本假定是導致戰爭的根源已經剷除並且沒有再產生新的嚴重威脅和平的因素。為此,國家不僅要達到制止衝突捲土重來這一最低目標,還要增加物質和非物質資本積累,大力推動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和平建設的原義是「旨在鞏固和平或把和平制度化的行動」。以1990年代為轉折點,和平建設的內涵從消極和平——消滅武裝衝突——擴展到了積極和平,強調社會公正、平等以及其它政治和社會公共物品的供給。

結論

「衝突陷阱」既是經驗現象,也是理論問題和政策問題。從經驗上看,當代世界範圍內的絕大多數內戰幾乎都是以往內戰的延續。從二戰結束到2004年,全世界死於戰爭的人口達到1000萬,其中80%死於國內衝突。1內戰的複發更加劇了平民的苦難。非洲的索馬利亞、剛果(金)和安哥拉等國連綿不斷的國內衝突奪走了數百萬人的生命,並一度被歸入「失敗國家」的行列。

「衝突陷阱」同時也是一個意義重大的理論問題,即國內戰爭為什麼複發本文把這些學者的貢獻大致歸納為衝突性質、衝突歷史、衝突解決方式和戰後發展四個方面的因素。本文的分析表明,這個研究綱領存在著巨大的拓展空間。後繼的研究者除了沿著現有的研究路徑,繼續尋找新的自變數和開發數據以外,應該著力釐清衝突複發和衝突擴散的概念,探索衝突發生和複發解釋因子的連續性和斷裂性,大力發展「機制」分析,重視對社會變數和平建設作用的研究,同時把因變數從「消極和平」拓展到「積極和平」。

「衝突陷阱」也具有重大的政策意義,對於戰後重建(post-conflict reconstruction)至關重要。兩者可以視為一個硬幣的正反面:戰後重建如果成功,國內戰爭就不會形成「衝突陷阱」;反之,要終結「衝突陷阱」,就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戰後重建。所以,理解衝突複發的原因,也是進行有效的戰後重建的邏輯前提。

註:完整內容和參考文獻可參看原文。

文章來源:《國際觀察》2018年第1

篩選:晞哲編輯:詩夏 敖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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