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生產假冒手機屏幕總成牟利獲刑
法制網深圳4月27日電 記者唐榮 通訊員高力力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獲悉,
2017年6月,該院受理李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一案,並於2017年11月依法對李某提起公訴,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6萬元。
據了解,自2016年11月起,李某從電子市場購進損壞的iPhone手機屏幕總成,並僱傭多人將損壞的屏幕換成新屏幕,再冒充新屏幕總成賣到電子市場,從中牟利。2017年4月,民警根據線索查獲該生產假冒iPhone手機屏幕總成的窩點。經鑒定,扣押的涉嫌假冒iPhone手機屏幕總成共計716個,價值約71萬元人民幣,且繳獲的賬本反映出當月的銷售額達66萬元人民幣。
根據我國《刑法》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從事iPhone手機屏幕翻新的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更多向電子設施、文化產品、技術等新興經濟領域滲透,許多涉案侵權產品技術含量高,造假手段高明,愈加呈現出分工明確、化整為零的特點,假冒商品零部件的案件態勢越發嚴峻。
檢察官提醒,若商家或消費者在遭遇假冒註冊商標時,可通過以下方式維權。一是行政途徑,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市場質量監督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對侵權案件進行查處。市場質量監督管理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作出行政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二是司法途徑,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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