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酒後放火,這輩子要涼!廣東英德市KTV縱火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解析

酒後放火,這輩子要涼!廣東英德市KTV縱火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解析

GIF

一、事實經過

2018年4月24日,據廣東省清遠市公安局通報,24日零時30分,清遠市所轄英德市110接報稱當地茶園路一KTV發生火災,公安、衛生、安監等部門趕往現場救援。24日零時55分,明火被撲滅。截至8時,現場共造成18人死亡、5人受傷,傷者被送往醫院救治。

同日,廣東英德市政府通報,英德市某KTV縱火嫌疑人劉純露已於24日上午在家中被警方抓捕。據這份通報稱,劉純露,男,32歲,住在英德市城西居委會水樓下組14號。劉純露承認其放火行為。

附:火災現場

圖片來源:新華社

二、法律分析

1、劉純露的縱火行為涉嫌構成何種犯罪?

看過該新聞的人,絕大部分都會認為劉某將會難逃法律的制裁,但將受到怎麼樣的制裁,涉嫌什麼罪名並不清楚。筆者認為,從現有材料看,劉某的放火行為已涉嫌放火罪。

2、什麼是放火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關於放火罪的犯罪構成:

從侵犯的客體看,放火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放火行為,但是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

從客觀要件看,行為人須實施了放火行為。「放火」是指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為;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直接使對象燃燒,也可以通過媒介物使對象燃燒。燃燒的對象主要是財物,也可能是財物以外的對象。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於放火。

從主體看,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放火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從主觀要件看,放火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具體到本次劉某縱火事件,劉某已年滿14周歲,其有承認放火行為,即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放火行為,且已危害到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故劉某涉嫌構成放火罪。

3、劉某可能受到的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放火是危險性很大的行為,只要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就構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造成危害後果只是影響量刑的因素。因此《刑法》在一百一十四條的基礎上,通過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結合本案,劉某的放火行為已造成18人死亡、5人受傷以及財產損失(暫不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又無自首情節,如無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則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4、醉酒是否影響定罪量刑?

從視頻中可以看到,劉某稱其是「喝多了酒與別人吵架點火燒了自己的車」,那麼如果劉某點火時是處於醉酒狀態,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醉酒並不影響定罪量刑。

當然,如果劉某經鑒定確定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則不負刑事責任。

轉自:律師解局、大朗普法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長安普法 的精彩文章:

TAG:長安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