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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強要求清政府土地簽訂一百年,清政府誓死簽99年

最近我國終於與斯里蘭卡經過多輪談判,雙方簽訂了港口租賃條約。中方租賃斯里蘭卡港口,期限為九十九年。這條新聞的爆出,讓不少國人感慨百年國恥。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都是我國領土被他國強行租借,這一次終於揚眉吐氣走出去了。

很多看官就好奇了,為啥是九十九年呢,不湊個整100年多好計算啊。對近代史熟悉的同學可能會聯想到,曾經大清和西方各國豪強簽訂的租借土地期限也都基本是99年。難道這裡面有什麼玄機么?99年和100年,前後只差一年,為什麼清政府打死不同意簽訂100年,費盡心機的只同意簽訂99年?

一、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看一組數據:香港新界,1898年中英簽署條約,租借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方。1997年被中央政府收回,為期99年。德國強行租借膠州灣,清政府打死不同意德國所說的100年,硬是將租賃期限縮短為99年。廣州灣,1899年中法簽訂《廣州灣租借條約》,租借時間99年。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清朝落敗,之後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賠款2億兩白銀,割讓台澎和遼東半島。

不僅僅是我國,就連接連欺負我們的大英帝國也有別他國租界的歷史。1940年3月,英美簽訂《行政協定》,美以一些舊驅逐艦為代價,租借該群島中的摩根、特克爾和聖大衛三個島嶼,為期99年。看來日不落帝國也有被別人租借的土地的歷史。

二、

看到這裡不難發現,國際上的土地租賃最多是99年,離100年只相差1年。但你可別小看這1年,多了這一年差別可就大了。為什麼呢?原來這和國際慣例有關係。

國際慣例中描述到:土地的租借期限最長為99年。如果一國領土被他國租借100年仍未贖回或者被歸還,那麼按照國際法慣例這一領土就永遠屬於該國。99年還是自己的領土,多那1年那可就成了別人的領土了,而且是合法領土。所以說,饒是腐朽不堪的清朝統治者也不敢將土地對外租借100年的時間,最多也只是99年,不然可就成為了國家的千古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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