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版權法與技術進入新博弈

版權法與技術進入新博弈

技術始終從底層推動版權法進步,但技術又一直為新類型侵權方式提供機會,迫使版權法不得不被動調整。

技術和法律的矛盾之爭在網路版權領域呈螺旋上升,中國和美國在剛剛過去的1個月里就不約而同發生兩起和網路技術密切相關的版權糾紛。國家版權局宣布對今日頭條未經許可大量轉載進行立案調查,並將該案作為以保護數字版權、規範網路轉載為重點的第十次劍網行動頭炮。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下稱聯邦高院)在美國廣播公司(ABC)、哥倫比亞公司(CBS)等多家節目製作商訴Aereo版權侵權案終審判決中推翻原審判決,裁定Aereo提供電視節目錄製和在線傳播服務構成侵權。

國家版權局的立案和聯邦高院判決在版權法律界和媒體與互聯網產業都引起強烈反響,這兩起案件對解決網路技術運用和版權保護之間的衝突將有長遠的影響。

成立兩年不到就衝上5億美元估值的今日頭條反而被自己在融資上的巨大成功推到爭議焦點。今日頭條是一款利用大數據技術分析用戶的閱讀習慣並在海量的網路信息中尋找匹配信息的移動應用軟體(APP)。

今日頭條的技術長項是先猜你喜歡,然後從網路中搜索匹配項。今日頭條辯稱自己提供的只是搜索服務,並未侵犯版權。如果今日頭條僅提供搜索技術服務,可以援引避風港規則主張在版權人未發侵權通知情況下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分析今日頭條提供服務的完整行為,其並非扮演單純搜索服務的角色。

谷歌前CEO施密特認為,搜索引擎的作用是提供準確的搜索結果鏈接從而儘快引導用戶前往目標頁面而不是把用戶留在搜索引擎。今日頭條提供給用戶的並不是簡單的鏈接,而是從第三方網站抓取、經過轉碼且存儲在今日頭條伺服器上的完整內容。

最高院2012年出台的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實質替代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構成提供行為」。今日頭條實質性替代了作為內容來源的第三方頁面,使用戶在今日頭條就可以完成全部內容的瀏覽並可在今日頭條頁面進行評論和留言,無需再前往第三方頁面。今日頭條提供的服務屬於搜索服務+內容服務的疊加,因此沒有資格以提供技術服務為理由要求免責。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6月26日三審終決的美國廣播公司等訴Aereo版權侵權案引起了全球媒體的高度關注。

贏得一審和二審的Aereo公司向用戶廉價提供錄製和傳播免費電視節目的服務,用戶可以在線瀏覽指定Aereo收取並轉網路傳播的廣播信號,或將指定節目的信號保存至雲伺服器以隨時瀏覽。Aereo主張自己並未提供電視節目(內容)服務而只是向用戶出租天線、錄像機等硬體設備。信息網路傳播在美國版權法中屬於表演權的範圍。Breyer大法官在代表多數派執筆的終審判決書中認定Aereo和傳統有線電視服務商在技術上沒有實質區別(doesnotmakeacriticaldifference),Aereo並不只是提供設備而是實施了表演。終審判決正是以認定Aereo實施表演行為為依據判定Aereo侵犯版權。

值得注意的是Aereo判決和聯邦高院在2009年以拒絕受理上訴方式促使下級法院判決生效的派拉蒙等好萊塢公司訴Cablevision公司RS-DVR服務侵權案的實質相同但結果相反。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二審判決書中指出是用戶而不是Cablevision複製了廣播節目的內容,Cablevision並沒有故意(volitional)行為所以無需承擔版權人所主張的直接侵權責任。聯邦高院在Aereo案判決中則將Aereo視為內容提供商而不是硬體和技術服務提供商,並要求其直接承擔侵權責任。

縱觀中美幾乎同步進行的兩起網路版權糾紛,雖然事實部分有所不同,但同樣涉及到被控侵權人以技術中立進行的抗辯。

「技術中立原則」在1984年聯邦高院審理的里程碑式的環球電影公司等訴索尼公司案中成為絕對亮點。聯邦大法官借鑒專利法中「通用技術原則」,指出只要一項技術具有實質性合法用途,即使其同時具有非法用途,仍然不構成侵權。索尼生產的錄像機由雖然可能被用於非法複製,但錄像機的主要功能和應用場景卻是非侵權的,因此聯邦高院終審判決索尼未構成幫助侵權也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在今日頭條的立案和Aereo案終審判決中可以看出版權法理論有在技術中立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的趨勢。尤其在Aereo案的終審判決中,法院並沒有把注意力集中在分析技術的合法性,而只是指出Aereo的技術和有線電視服務商的技術並無實質區別。

技術的意義在於使用,不使用的技術並無意義。法律的客體是行為,如果說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對技術本身是否合法進行判斷,使用技術的行為則完全屬於法律規制和判斷的對象。不論是酒還是釀酒技術都不違法,但飲酒駕車就構成違法;地溝油用於提煉燃料屬於合法,用於食品則是違法。

今日頭條的搜索與分析技術以及Aereo的廣播信號轉存技術都屬於正當且常用的技術,但今日頭條和Aereo對這兩項技術的使用方式卻構成侵權。

版權法理論在科學技術的挑戰和推動下正不斷進步,文化產業的發展也使版權保護的水準不斷提高。從今日頭條立案和Aereo被終審評定侵權可以看出,以技術作為借口和所謂低版權保護的優勢已日漸行不通。將發展模式定位在合法基礎上將對企業的發展長遠有利,而將盈利與企業的未來寄希望於打法律擦邊球的想法無疑非常危險而且將得不償失。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標夫子商標註冊 的精彩文章:

著作權/版權知識常見問題

TAG:標夫子商標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