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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正侵權案被強制執行,向瓊瑤公開道歉很難嗎?

打贏了官司,拿到勝訴判決書,對方卻拒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這張法律「白條」該怎麼兌現?現實中,不光是咱普通人,就連瓊瑤這樣的名人,也遇到了困惑。

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披露,因余征(於正)拒絕履行法院判決中「向陳喆(瓊瑤)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陳喆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4月26日對此案進行強制執行,在《法制日報》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余征承擔。

早在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宣判,《宮鎖連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編權,於正被要求向瓊瑤公開賠禮道歉,五家被告則共計賠償500萬元。既然法院判決早已生效,敗訴方就得認真履行,這裡應盡的法律義務,不僅是物質上的,也是道義上的,目的不僅是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也是平復精神上的創傷。

或許,在於正的眼中,諸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法律義務,不理會也沒啥影響,但人民法院卻不能置之不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1條,「侵權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佈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也就是說,法院對此案進行強制執行於法有據,理所應當。

如今,此案已經強制執行,是不是就該打個結了,於正這一關就算過了?當然不是。在上述司法解釋的後面,還跟著一條,「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6項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此案,法院判決已經生效,執行法官通過撥打電話、司法專郵、微博告知等多種方式聯繫,但「未得到任何回應」,前往於正所在公司送達法律文書,也被以種種借口拒不接收,後者如此惡劣的表現,已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之實。除了強制執行登報,法院也可以根據該案的具體情節,對其處以罰款、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責任。

不僅如此,《民事訴訟法》第232條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判侵權的於正,儘管拒不履行的法律義務屬於金錢義務以外的其它義務,法院也應要求其支付遲延履行金。

其實,瓊瑤面對的執行難,也是長期以來的司法難題。2016年,最高法印發了《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隨後,各地在懲治「老賴」上持續創新,收穫了一定成效。於正被法院強制執行登報,既歸功於瓊瑤的敢於較真,也歸功於司法機關的鼎力支持。

但是,正義還不應止步於此。既然法律有明文規定,就應讓不尊重司法、不履行義務者付出更沉重的代價。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唯有教訓深刻,才能震懾「老賴」,也才能逐漸減少執行難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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