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稅,保住口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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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耕地佔用稅是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
一、耕地佔用稅的稅率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25元。
二、耕地佔用稅的具體稅率
三、耕地佔用稅的減免範圍
下列情形免徵耕地佔用稅:
1.軍事設施佔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
下列情形減征耕地佔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2.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3.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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