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破獲特大網路賭博案!涉案金額達2.7億!
近日,南安市公安局在梅山鎮錦繡山莊20棟201室、梅山鎮競豐村遼仔47號、樂峰鎮厚陽村宮邊許溪50號、梅山鎮豐溪村宮口119號抓獲林某龍、李某福、戴某海、潘某坤等4名開設網路賭場主要犯罪嫌疑人,併當場查獲用於經營網路賭博的電腦、手機、網路賭博賬號登記本等作案工具。
經初步審訊,2017年11月開始,4名嫌疑人以合夥方式經營,通過網路接收他人投注「時時彩」,5個多月的時間裡,經營賭博金額2.7億多元,從中收取非法利益。4月15日,治安大隊以涉嫌開設賭場罪依法對林某龍、李某福、戴某海、潘某坤等4名嫌疑人刑事拘留,並按程序申請上級公安機關督辦,繼續加強對該起案件深挖工作。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整理:金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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