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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眾怎麼進行伸冤?

在清代,各級政府所要辦理的一項主要的事務,就是打理訴訟。在小民而言,他們對於官員的期待,也就是能夠斷案公平。人們稱頌了多少代的包拯包青天,其實就是一個能夠公平理案的法官。

清代民眾怎麼進行伸冤?

但是,感到不公平的民眾,實在是太多了。如果這種感覺過於強烈,感覺經官之後,自己或者自己的親友完全是受冤枉的。在理論上,民眾是可以上控的,即向上級政府提出控告,有點相當於今天的上訴。

出現冤情也相當正常,因為,清代的地方政府,沒有專門的法官,所有的訴訟案件,均由地方正印官州縣官直接審理。這些人且不說賢與不肖各自不同,智力水平也參差不齊。單說他們的知識水準,就沒有法律的影子。儘管有師爺相助,也難免在大堂之上會犯錯誤。更何況,地方司法審理,裡面貓膩甚多,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現象,也不是個別的。所以,出現冤案是難免的。

清代民眾怎麼進行伸冤?

大清明文規定,民眾有冤屈,先上州縣衙門告狀,如果感覺審理不公,就上知府衙門再告,還不行,就去分管的道台衙門接著告,再不行,則上省里的按察使衙門告,到了這一步,如果還不服氣,還可以上總督和巡撫衙門告。最後,在省里感覺沒指望了,制度規定,還可以上京,實行京控,即赴都察院衙門去告狀。儘管法律也規定了,各級政府在民眾上控之時,不能借故推脫,不加受理。但對於感到冤屈的民眾,在京控之前,得一步步,一個台階一個台階走程序,少了一個程序,都要治你的越級之罪。能有一步步走到督撫那裡的民眾,已經很了不起了。那時候交通不便,從縣裡走到省城,千難萬難,官司打完了,輸贏不說,先剝一層皮。

理論上,到了京控之時,就頂天了。因為,都察院理論上是監察部門,但也參與死刑的最終審理,而且負責接收民眾的最終上控。所以,也算是法律機構,三法司之一。但實際上,有點類似後來的信訪機構。只是,這個最終的信訪機構,直接對皇帝負責,接到的京控案件,理論上是要讓皇帝知道的。所以,上控到了這一級,就到頂了。當然,具體皇帝知不知道,這也沒準。

清代民眾怎麼進行伸冤?

但在實踐中,京控之後,還有叩閽一個環節。所謂叩閽,就是直接向皇帝告狀喊冤。叩閽的原義,是扣門,但是,一般人怎麼進得去皇城?在外面喊,皇城九重,裡面哪裡能聽得見?硬往裡闖,等於找死。所以,要想上達天聽,唯一的辦法,是等在皇帝可能經過的路邊想辦法。實際上,就是藏身路邊的溝里,用臭泥垃圾把自己掩埋起來。有幸等到皇帝路過了,看準了時候,把手伸出來,高舉控狀,扯破嗓子喊冤。如果衛士和隨從發現了,而且有意幫忙,將狀子呈上,就算叩閽成功。但是,叩閽之人,須拿交刑部,解遞迴原籍,即使案子真的是冤枉的,皇帝給你平反了,你也得被發配——因為你驚駕了。

實際上,叩閽是十分渺茫的買賣。皇帝大體從哪兒過,這個可以打聽到。但是,皇帝什麼時候出來,這個可是個沒準的事兒。就算皇帝出來了,也打你那兒過了,衛士不理你,也沒轍兒。運氣不好,就是一個漫長而無望的等待過程。藏身爛泥溝里,那個滋味可是不好受,北京城的爛泥溝,裡面人畜糞便多有,漚了多年,臭不可聞,在裡面一待,就是好多天。家境好的,可以請乞丐替自己干這個,家裡窮的,就得自己來。所以,要想把官司打到皇帝那兒去,非有十二萬分的堅定意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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