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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比特幣」,有可能血本無歸

基於區塊鏈技術應用發展起來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在其交易過程中,對各國的法定貨幣及金融體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戰,並引發投資風險,甚至社會問題。

隨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價格的日益攀升,吸引了眾多的投資人的目光,暴富的神話,似乎一夜之間就可能實現。在人們幻想著巨大利益的同時,卻忽略了隨之而來的投資風險,稍有不慎,就可能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案 例

審理經過

上訴人祝小青因與被上訴人姜智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3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6年4月23日,祝小青通過銀行匯款給姜智強90000元。祝小青於2016年8月27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姜智強歸還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判決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爭議焦點是祝小青匯給姜智強的90000元是否屬於借款,姜智強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原審認為,祝小青主張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則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現祝小青提供的銀行匯款憑證僅能證明其匯給姜智強90000元款項,但該款項屬於何種性質則處於不確定狀態,還存在其他可能性。姜智強對此予以了否認,祝小青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借款事實,故對該90000元款項屬於借款性質不予認定。經法院釋明後祝小青仍堅持以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要求姜智強還款,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對祝小青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要求姜智強還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2016年8月27日,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祝小青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5元(已減半收取),訴訟保全費920元,合計1945元,由祝小青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祝小青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在轉賬匯款填單時註明轉給被上訴人的90000元款項屬借款。被上訴人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不足證明該款項繫上訴人用於虛擬貨幣投資,僅能證明部分款項的去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本案應由被上訴人提供證據證明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只有被上訴人的抗辯成立後,上訴人才需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姜智強辯稱:上訴人投資萬福幣很多人知道,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認識僅一個月左右時間,上訴人不可能把錢借給被上訴人且不要求其出具借條。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匯款時怎麼填寫單子是其單方行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祝小青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被上訴人姜智強提交其與上訴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一份,擬證明2016年4月22日上訴人曾委託其投資萬福幣九單,一單即為一萬元。上訴人質證認為,對雙方有微信交流無異議,對投資萬福亦無異議,但該證據材料不是新的證據,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主張。本院認為,該證據材料雖不是新的證據,但與雙方當事人陳述可以相互印證,證實2016年4月份,上訴人及其配偶曾委託被上訴人註冊萬福幣賬號並曾委託其進行投資,予以採納,並對被上訴人逾期提供證據行為予以訓誡。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2016年4月份,上訴人祝小青及其配偶曾委託被上訴人姜智強註冊萬福幣賬號並曾委託其進行投資。認定該事實的證據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祝小青主張被上訴人姜智強向其借款90000元,僅提交匯款轉賬憑證,未能提交借條等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的證據。訴訟中被上訴人抗辯稱該款繫上訴人委託其投資萬福幣虛擬貨幣。對此,上訴人自認其及其配偶曾於2016年4月份委託被上訴人進行過萬福幣投資,二審期間,被上訴人亦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該抗辯意見。在此情況下,上訴人依法應當提交證據證明案涉90000元匯款系借貸關係。現因上訴人未提供相應證據,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原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祝小青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上訴人祝小青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舒紅勝

代理審判員揭其勇

代理審判員王行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琦

律 師 觀 點

2013年央行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後又傳出央行約談10餘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相關負責人,明確要求其不得給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網站提供支付與清算業務。國內比特幣價格從7000元左右一路跌至3300元。更有分析稱比特幣將退出中國。

此後,百度和果殼電子等機構宣布停止比特幣支付,而近日又傳出央行約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消息,支付寶和財付通關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窗口,導致比特幣價格再跌。

更有消息稱,銀行與比特幣交易平台的合作也不被監管層支持,這基本上關閉了比特幣平台上充值和提現的可能,也就是阻斷了國內比特幣和人民幣的相互兌換。

比特幣交易平台如「比特幣中國」和okcoin也恢復收取0.3%的交易手續費,並提高提現手續費至1%。有分析認為這是為了防止大量投資者套現退出。

種種跡象顯示,比特幣在中國處境越來越惡劣。不過比特幣退出中國的結論,可能言過其實。

比特幣交易最大的風險不是政府監管,而是投資交易的安全隱患

比特幣存在被黑客盜取的風險。如果出現大規模的比特幣丟失,會直接影響市場交易的公平性,這是真正的「釜底抽薪」。政府加大監管力度導致比特幣交易的風險進一步上升。

從本質上看,作為一種投資手段,比特幣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沒有最終的人來接盤,即使比特幣十分緊缺,也缺乏真正的價值,僅基於網上的使用價值。找不到最後的接盤者,比特幣很可能就像泡沫一樣,最終消失。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另外《《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對類似問題也嚴令禁止。

延伸閱讀:《律師眼中的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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